武汉大学学生评教实施办法
(武大教字[2007]61号)
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简称“学生评教”)是促进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途径,是“以学生为主体”和“促进学生发展”等现代教育理念的充分体现,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环节。实践证明,学生评教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确保教学目标的实现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了做好学生评教的组织及管理工作,增强学生评教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学生评教在教学质量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运行机制,依据《武汉大学教师授课质量评价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教对象
列入该学期教学计划的所有课程(指课堂教学)和所有任课教师。
二、评教时间
每学期第十周之后进行,具体安排教务部另行通知。各学院(系)在规定的时间内务必完成。
三、评教组织
以学院(系)为单位,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主任)负责,教学秘书、学院(系)教学及学生工作管理人员参与,以集中评教为主、分散评教为辅的方式进行。各学院(系)要做好宣传、动员及组织工作,确保学生全员参评、高质量参评。
四、评教形式
学生可通过能够连通校园网的任何一台计算机登陆教学管理系统,依照“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指标”进行评教。
五、评教要求
全体在校本科生有对所学课程和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的权利和义务。学生要本着对学校负责、对任课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确保评教的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和可靠性。学生不参与评教,将不能在校园网上查询本人成绩。
六、评教结果
评教结果将作为教师评先、评优、评奖、晋职的重要参考。评教工作的组织情况及实效将列入各学院(系)本科教学工作状态评估的考察内容。
第二篇:武汉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武汉大学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05-11-10 16:51:00 | 所属部门:学籍管理办公
室
第一条 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优良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可以辅修另一专业(跨学科专业),辅修时间从第二学年开始。
第二条 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应充分考虑本单位教育资源及在校学生规模,并于每学年的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公布开办辅修的专业、招收名额、报名条件以及详细的专业培养方案。
第三条 申请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
续:
1.学生于期末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武汉大学辅修专业(双学位)申请表》,经所在院(系)审核批
准后,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审批;
2.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根据学生报名情况,可以通过考核办法确定各专业的辅修学生名单并于开学初予以公布;
3.辅修学生应在开学前三周根据拟选课程学分到财务部门核算科交费,100元/学分,并将收据(一联)和选课表交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教学秘书,由教学秘书上网添加学生名单;
4.辅修学生按照课表安排参加辅修课程的学习。
第四条 辅修学生自主设计学习方式,自主安排学习进度。既可以选择随辅修的专业班级上课,也可以参加单独开设双学
位班的课程学习。
第五条 辅修学生的成绩管理由开办辅修专业学院(系)负
责。
第六条 辅修课程考试违纪者除按学校规定处分外,取消辅
修资格。
第七条 辅修课程不及格者须按学校规定缴纳重新学习费。
放弃辅修的学生,已缴纳的选课费不退。
第八条 辅修另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25学分及以上,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经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审核,
学校发给辅修证书。
第九条 辅修另一专业的学生符合《武汉大学双学位授予暂行办法》者,可授予学士学位(双学位)。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由辅修专业所在学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讨论通过后,学校审批。
第十条 不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但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颁发辅修证书;未达到辅修专业学分要求者,其辅修专业
课程成绩,按选修课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院(系)应于学生毕业离校前审核辅修学生课程成绩和学位授予资格,填写《武汉大学授予普通本科生辅修证书、双学位证书审批表》,提出是否发给辅修证书及授予双
学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辅修学生成绩单由开办辅修专业的学院(系)打印、签章后,一份交给学生本人,一份密封后由学生送主修学
院(系)归学生档案,一份送教务部。
第十三条 1-2门辅修课程未修完的学生,可于毕业后1年内返校修读不合格的课程,成绩合格并达到辅修条件者,补发
辅修证书。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xx年及以后学生,20xx年以前入学的学生,其成绩管理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参照本
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