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治化

时间:2024.4.30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诸多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的有机衔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决定。一方面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受控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单位利益,因此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 同时,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也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刑事案件意识不强也会导致案件线索流失。二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一方面是监督无措。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另一方面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导致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二、目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相关规定由于操作性和效力不强,导致实践效果不佳。一是现有规范的性质不一,作用存在局限性。国务院及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机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检察机关出台的规定只属于内部工作制度,其作用有局限性。二是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联合发布的各种办法和意见,有些仅是一些宣告式的权限规定,比较概括和抽象,没有详细的实施细则,缺乏操作性和执行性,虽明确了检察机关监督的职责和权力,但并未明确具体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对行政执法机关缺乏强制力,柔性有余,刚性不足。三是行政执法阶段形成的证据的法律地位不明造成案件司法认定上的困难。比如侦诉机关根据联合认可的文件接受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但在行政查处过程中形成的言词证据,因合法性原因不被法庭采纳。而许多案件查处的条件、时机,进入公安、检察环节后往往时过境迁,无法重新收集证据。对于书证、检验报告和鉴定结论等材料情况稍好,但也常常面临法庭关于证据合法性的质疑和当事人关于证明公正性问题的质证,法院对类证据的采纳、取舍缺乏统一标准,造成司法上的混乱。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法治化进路

目前,虽然各地区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的地方,不能将该项协调制度视作一次专项行动,而是要建立和完善长效的工作机制,并将其纳入到法治的体系中来,才是长久之计。

(一)深化体制改革,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现行检察机关的“双重领导”体制及其变异,对检察机关诸多方面造成了制约;使得检察机关地位的“附属化”和检察权的“地方化”,对本地行政执法进行法律监督更是难上加难。我们认为只有深化体制改革,在检察机关体系中设立上下级垂直领导的单层领导体制,确保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才能保证其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完善立法,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1、结合刑法,充实行政法、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案件的规定。一是制定统一的案件移送标准,为行政执法机关准确移送案件提供详细的法律依据。二是完善行政法与刑诉法。由于行政法对于案件移送的规定过于简单粗糙,而刑诉法也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制度,未涉及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的监督,实践中对案件移送没有详细的法律可依,随意性比较大,因此为规范移送工作,需要完善法律,将移送程序法定化,细化移送条件、期限、效力、责任等规定,使得移送工作有章可循,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

2、明确行政执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解决证据规则及司法认定难题。一是对于进入司法审查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明确只对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审查。二是明确赋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法律地位。对行政执法扣押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可直接转换为刑事诉讼证据;对有关检验报告、鉴定结论等专门性证据材料,司法机关做程序审查后决定是否作为刑事诉讼证据;对在执法过程中形成的言辞材料,原则上要求司法人员重新收集,但确因有不可抗拒原因经侦查机关查证与其他证据吻合,相互印证违法犯罪事实的,也可以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由此来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在司法认定上面临的法律难题。

(三)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工作制度

1、建立常态的联席会议制度。我们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完善、健全情况下,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探索多样化的联系制度,并将制度逐渐规范化、常态化,这是实现检察监督的一个前提条件。在实务中,联席会议制度易被大多数地方接受,一方面联席会议可以定期交换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等情况,研究执法、司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既可以掌握、总结工作,也可以适时解决问题。但目前的联席会议大多由侦查监督部门参加,建议反贪、反渎、预防等部门也共同参与进来,提高联席会议制度的有效性,同时还能积极发现渎职犯罪线索和问题,提高预防和反渎工作的针对性。

2、规范案件线索移送制度和检察机关案件查处的提前介入制度。一是行政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可能涉及到的犯罪线索必须在规定的

时间移送侦查机关,并向检察机关备案。二是对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案件,在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检察机关有权及时介入调查,防止证据灭失,并对其中的渎职犯罪有权进行调查。

3、明确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监督制度。一方面是确立行政执法部门在向侦查机关移送案件时,同时向检察机关通报备案制度,以便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的监督,另一方面确立检察机关对于移送案件的立案、撤案、结案统一审查制度,防止侦查机关以罚代刑。

4、强化相应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行政执法机关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有关人员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探索创新多样化的监督方式。

目前很多地方已经发挥网络优势,在行政执法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搭建网络链接,实现信息共享,通过网络动态,全面监督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询和管理,反映执法、司法动态,取得良好效果。建议经济和技术水平逐渐成熟的地区采取这一手段,加大监督力度,促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


第二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应用案例 河南省省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已经部署应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河南省商务厅于20xx年x月x日至31日在济源市召开全省“两法衔接”现场会,正式拉开向全省各市县推广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序幕,为20xx年底实现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平台覆盖打下了坚实基础。

石家庄市作为河北省的试点单位和社会管理创新项目,正在向河北全省大力推广,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政治效果。河北省厅计划于20xx年x月份在石家庄召开全省的“两法衔接”会议,向省内其他市县介绍石家庄市的两法衔接工作经验,推动全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

鹤壁市

特点说明:市县集中部署模式,方便运维管理的同时,也节省了资金投入,降低了建设风险。

针对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移送不及时、协作配合不规范等问题,为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紧密衔接,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双打办、市商务局、市畜牧局、市国土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烟草局等单位,依托市级虚拟专享信息通道,在市县两级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并出台了《鹤壁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试行)》。现接入单位已覆盖鹤壁市本级、浚县、淇县等区域。下一步,该平台将采用分批吸纳、逐年增加的方式,扩展联网单位,直至覆盖全市各区县的所有行政执法机关。

济源市

特点说明:在全国首次将功能拓展到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违法违纪、行政处罚案件批复等领域,为加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提供了保障。

济源市两法衔接平台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济源市电子政务内网网络资源,于20xx年底建成并投入试行,目前联网单位共有32家。由济源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下发的《济源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重点对信息共享平台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信息录入的范围和时间等做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执法信息及时录入和共享。

济源市两法衔接平台实现的网上案件移送、网上案件办理、案件流转跟踪、案件咨询、执法动态交流、两法衔接论坛等功能,保证了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信息传递程序和内容的规范,确保了涉嫌犯罪案件及时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向打击和查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挥出了“组合拳”。

同时,济源市将两法衔接平台的功能拓展到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违法违纪、行政处罚案件批复等领域,为加强检察机关立案监督,防止和纠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提供了保障,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许昌市

特点说明:市县分布式部署,通过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既解决了案件流程跟踪、执法动态、通知公告等模块的跨系统功能整合问题,又解决了远程数据传输的效率和稳定性问题,进而建立起全市统一的数据统计分析平台。

许昌市检察院为推进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尽快建立“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率先在全市硬件部署到位,并先后在许昌市、魏都区、襄城县、长葛市、鄢陵县、禹州市、许昌县进行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的安装培训,研究制定了“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正常运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统一案件移送标准,明确信息录入内容,力求“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挥最大的实效。

河北省

石家庄市

特点说明:将“两法衔接”工程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并全部覆盖市内六区所有行政执法单位。系统集成了高清视频会议、在线材料扫描和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的监督等功能,并从案件办理时限、处罚标准、历史犯罪信息等方面加强了系统的预警预报功能。

为减少行政执法机关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的发生,石家庄市于20xx年x月召开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项目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扩大)会议上,将“两法衔接”工程纳入全市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并下发了《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划》、《石家庄市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方案》和《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两法衔接”中的职责任务、执法权限、办案程序、时限要求等内容做出准确界定。

20xx年x月,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并投入试行,并首次采用3G无线链路接入。信息共享平台首批确定24个联网单位,包括市检察院、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质检局等22个市直单位以及桥西区检察院和辛集市检察院,目前,信息共享平台已全部覆盖石家庄市内六区所有行政执法单位。

石家庄信息共享平台,除实现了案件网上移送、网上办理、执法动态交流、案件信息流程跟踪和监控功能外,还集成了高清视频会议、在线材料扫描和行政执法专项活动的监督等功能,并从案件办理时限、处罚标准、历史犯罪信息等方面加强了系统的预警预报功能。

(作者:河南金明源 王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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