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函[20xx]14号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分局、各县局、高新区分局、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要求
(一)清算实施
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清算实施小组,小组由2-3人组成。实施小组主要负责清算计划的制定、报批及实施;清算问题的汇总请示;清算税款的补、退税审核;清算档案的整理和归集;清算审核报告的撰写等工作。
(二)清算审议
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要集体研究确认。
区县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由所长办公会审议,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所长、副所长、清算实施小组成员。
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高新区分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由局长办公会审议,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清算实施小组人员及相关科室人员。
(三)审议确认
清算实施小组要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后撰写的清算审核报告签字确认。
所(局)长办公会参加人员要对经所(局)长办公会审议确认后的清算审核结论签字确认。
(四)清算结果备案
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结果报区县法规税政科审查备案。
市局各直属征收单位土地增值税清算处理结果报市局税收管理一科审查备案。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流程
(一)纳税人自行提出清算申请
1、对于纳税人主动申请清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涉税事项受理岗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整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
2、涉税事项受理岗将审核完整的清算资料传递到清算实施小组,由清算实施小组安排专人对纳税人报送的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进行调查核实,撰写清算审核报告。
3、将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及清算实施小组撰写的清算审核报告提报所(局)长办公会审批。
4、由清算实施小组将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根据清算审核结果,办理相应的补退税手续。
5、清算工作结束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二)征收机关提出清算要求
1、税务机关依据规定认为需要进行清算、而纳税人未申请清算的,清算实施小组拟订清算项目清单,所(局)长对清算项目清单作审核意见后下发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并将清算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2、涉税事项受理岗将审核完整的清算资料传递到清算实施小组,由清算实施小组安排专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进行调查核实,撰写清算审核报告。
3、将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及清算实施小组撰写的清算审核报告提报所(局)长办公会审批。
4、由清算实施小组将清算结果通知纳税人,纳税人根据清算审核结果,办理相应的补退税手续。
5、清算工作结束后,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应按照档案化管理的要求,妥善保存。
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方式
清算审核包括案头审核、实地审核。
案头审核是指对纳税人报送的清算资料进行数据、逻辑审核,重点审核项目归集的一致性、数据计算准确性等。
实地审核是指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实地查验等方式,对纳税人申报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实地审核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共同实施。
清算审核的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责任落实
(一)全面排查、清算,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
各单位要对所管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开发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做到项目一个不漏;对已清算的项目要严格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清算条件的开发项目,要认真组织清算;对未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开发项目进行清算而造成税款流失的或对已清算项目审核不严而造成税款流失的,要严格按照省局下发的鲁地税发〔20xx〕77号《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清算质量
各单位要紧密结合自身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工作流程,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地区好的做法,积极探索和完善土地增值税清算执法风险控制办法,市局也将进一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适时进行督导和调研,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大力促进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水平和质量的不断完善提高。
二〇20xx年x月x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淄博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xx年x月x日印发
打印:魏苹 校对:税收管理一科 王前明 印3份
第二篇:国税发[20xx]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标题: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xx]81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xx-4-16
实施时间:20xx-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全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二、企业拥有并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企业过去没有使用过与该项固定资产功能相同或类似的固定资产,但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的计算折旧最低年限的,企业可根据该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该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企业在原有的固定资产未达到《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前,使用功能相同或类似的新固定资产替代旧固定资产的,企业可根据旧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年限和本通知的规定,对新替代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
三、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四、企业拥有并使用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一)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值减去累计折旧后的金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应用这种方法计算折旧额时,由于每年年初固定资产净值没有减去预计净残值,所以在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应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的两年期间,将固定资产净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平均摊销。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二)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五、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评估时,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六、对于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的,今后对其更新替代、改造改建后形成的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固定资产,不得再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七、对于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税收管理台账,并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责令企业进行纳税调整。
八、适用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企业,对其所属分支机构使用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及本通知规定情形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其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负责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实施跟踪管理。
九、本通知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二○○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