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11.22”事故带来的体会与反思

“11.22”事故带来的体会与反思

一、体会和感悟

通过学习,我们认识到在HSE管理中意识、措施、环节三个方面缺一不可,任何一个方面的缺失都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在HSE意识方面,每个员工必须把“安全第一”作为行事的基础并时刻提醒自己是否做到。同时,管理人员也要坚持不懈、认真和负责任的做好员工的HSE教育及HSE素质提升,并把这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

在安全措施上,一要做到坚守规章制度,二要保证所有工作符合安全要求,三要把考核奖惩落到实处。通过严格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在工作的环节上,必须按程序,按要求逐一落实,确保每一个工作环节没有疏漏,确保每一个细节要求都能有效做到,才能保证安全和职工生命健康。

二、自己的认识和行为差距

通过对照学习,感觉自己作为一名管理人员,虽然对HSE工作的重要性有深刻的认识,但在实际工作中,因为自身安全相关知识的欠缺,和习惯于解决问题而不是杜绝问题的产生等因素,导致自己在安全管理上有松懈和麻痹思想。

自己在安全行为方面也存在着:“一直就是这样做,也什么事”的想法;不做详细分析,认为没有问题而去做;等老毛病、坏习惯。

三、“低、老、坏”在本单位的表现

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队上虽然对安全生产很用心,但有时对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要求会无意识的降低标准,比如对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帽下颌带现象视而不见。二是作业人员有时候在执行安全规定上不注意,出现如司机对副驾没系安全带发现提醒不及时,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工具检查不到位,起重作业中多人指挥等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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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11.22”事故主题安全演讲稿

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同事们:

大家好!

很荣幸我能有这样的机会参加今天的演讲会。我叫**。我的演讲题目是“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在这人海如潮滚滚红尘的现实社会中,请问您最需要什么?是金钱美女,还是功名利禄?如果让我来回答,我最需要的是---“安全”---! 20xx年11月22日凌晨3点,位于黄岛区秦皇岛路与斋堂岛路交汇处,中石化输油储运公司潍坊分公司输油管线破裂,事故发现后,约3点15分关闭输油,斋堂岛街约1000平方米路面被原油污染,部分原油沿着雨水管线进入胶州湾,海面过油面积约3000平方米。黄岛区立即组织在海面布设两道围油栏。处置过程中,当日上午10点30分许,黄岛区沿海河路和斋堂岛路交汇处发生爆燃,同时在入海口被油污染海面上发生爆燃。

山东省青岛市“11·22”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别重大事故认定为责任事故,事故共造成62人遇难,136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7.5亿元

安全防范重于泰山,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也不是哪一个人凭空想象出来的,它是惨痛的教训写出来的。一幕幕血的教训和一例例安全事故向我们警示“违规操作,习惯性违章和麻痹思想”是安全生产的大敌。任何无视安全规章制度的行为都有可能导致悲剧的发生,只有将安全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确实做到“时时处处想安全、人人事事讲安全”才能保证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兴旺发达。

对石油企业来说,安全就是最大的效益。如果我们在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做好安全防护工作,那么一旦发生事故,第一个受到伤害的必然是我

们自己。因此,为了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和不被他人伤害,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从我做起,从点滴做起,绷紧安全这根弦,决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严格按规程办事,让事故远离我们,真正做到事故苗头不在我们身上,身旁出现。

安全教育不能一劳永逸,必须经常不断地进行。随着生产技术进步、生产状况变化,有新的安全知识、技能需要掌握;经过安全教育已经掌握了的知识、技能,如果不经常使用,会逐渐淡忘;已经建立起来的对安全工作的浓厚兴趣,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渐淡漠;在生产任务紧急的情势下,已经树立起来的“安全第一”思想可能发生动摇,安全态度会发生变化。从石油系统发生的有记载的人身伤亡事故和误操作事故可以看出,因人员违章造成的事故占88%,因而,要想保证安全生产,真正做到“预防为主”,对安全生产进行控制,就必须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是安全控制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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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11.22青岛中石油爆炸事故感想(二)

11.22青岛中石油爆炸事故感想

11月22日凌晨3时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石化黄潍输油管线一输油管道发生原油泄漏 。10时30分左右,在准备抢修过程中管线漏油进入市政管网导致爆燃发生。截至23日13时,新增遇难人员12人,事故已造成47人死亡。目前住院治疗133人。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

从相关的消息来看,事故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

1、反应不及时:22日3时发生原油泄漏,10:30分才得到响应。

2、管理不到位:当地通报称,引发事故的管线爆裂长度达3 .5公里,其建设于上世纪80年代末,缺乏必要的管理。

3、缺乏责任心:青岛市民证实,漏油后7小时一直没人通知人群疏散。

我们是一个从事危化品生产制造的的行业,液氯、液碱、四氯化钛、盐酸等多种危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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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关于汲取11.22事故教训

关于认真汲取“11.22”事故教训

切实做好安全检查的通知

各CNG加气站、燃气公司:

为深刻汲取“11.22”输油管道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安委明电【2013】7号文件《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纪要》的相关工作要求,决定开展我区管道燃气安全大检查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方式及范围

本次检查活动采取燃气企业自查自纠,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我办予以全面检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的范围主要包括各CNG加气站和管道燃气公司。

二、检查内容及重点

(一)安全管理制度方面。燃气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企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安全检查情况(包括公司(站)内组织的日常检查、月检、季检、年检)及检查台帐建立和检查出的问题整改情况;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及演练情况。

(二)人员管理方面。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和培训(含定期、不定期的内部组织培训外部培训)、教育情况及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三)燃气设施方面。重点对本公司(站)内燃气设施和所属服务区域内的所有燃气管道及其配套设施进行检查。检查要对各个环节全面排查,不留死角,特别是对燃气管网以及铸铁管道、调压站、阀门井、引入管、放散管等重要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对检查不合格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设施,要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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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消防安全方面。检查公司(站)的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消防喷淋设施能否快速启动及水量和水压是否达到要求;燃气泄漏报警系统是否完好有效;要求防爆的设备是否符合防爆要求;燃气设施和周边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等。

三、检查时间

自查时间为20xx年11月30日至20xx年12月10日。我办于12月中旬进行全面检查。各单位要在12月11日前,将各自的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领导签字、单位盖章)上报到燃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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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20xx年11月22日抓钢机伤人事故通报

20xx年“11?22”抓钢机伤人事故通报

事情经过:

20xx年11月22日15:29分,抓钢机司机票睦驾驶XL-01在5号场地中混堆场卸车作业。抓钢机卸车作业时左右各停一辆废钢车,高睦将东侧的废钢车辆卸完后,抓钢机抓斗放于料堆上方怠速停止作业,东侧废钢车辆司机进入场地清理车辆轮胎周围的废钢并将卸完后的车辆开出场地,同时抓钢机西侧的废钢车辆司机也进入场地,打开后车箱栏板.当废钢车辆后车厢栏板打开时,票睦在未鸣喇叭示警,也未与现场管理员沟通确认的情况下直接开始了卸车作业。西侧废钢车辆皖S12345的司机马大胆打开栏板后正往场地外走,抓卸的废钢直接掉落在马大胆的安全帽上,打掉了安全帽,头右侧受伤。事故发生后,安全区域的人员即刻制止了抓钢作业,现场管理人员立即通知其他司机将受伤者送往人民医院进行诊断处理。同时,安全员和生产主管也赶往了医院。

经医生初步诊断,伤者为头部皮外伤,并建议做CT检查,CT诊断结果:头颅平扫未见异常改变。伤员头部经过外科缝合处理后,建议不必住院直接挂盐水消炎治疗。 事故原因分析:

1、抓钢机驾驶员票睦在未接到地面现场管理员杨牳下达开始卸车作业指令情况下,卸车过程中,抛落的废钢刮蹭到未撤离到安全区域的送货车辆驾驶员马大胆. 是 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抓钢机驾驶员票睦在作业前也未对现场的安全环境进行观察,同时也未与现场管理员杨牳进行沟通和确认,违反了公司《抓钢机安全操作规程》中“抓钢机操作员在启动前必须鸣喇叭示警,与地面现场管理员沟通确认回复后方可作业”的相关要求,规程执行不到位,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3、作业现场管理员杨睦对现场的监管不到位,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进行沟通警示.

是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

事故措施:

1、 改变卸车作业操作流程:作业前未接到现场管理员的指令,抓钢机驾驶员应把

抓斗停放在地面或堆垛静止不动。

2、 卸车方式采取两车同进同出,同时打开车厢栏板门后,送货驾驶员撤离到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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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2#关于宏发加油站“11.22”油品泄漏事件的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的通报

中国石油天然气

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宁波销售分公司文件

浙甬销字[2012]2号

关于宏发加油站“11.22”油品泄漏事件的调查

报告及处理结果的通报

机关各部室、各加油站、服保中心:

20xx年11月22日,宏发加油站发生一起接卸油作业过程中的油品泄漏事件,事件发生后宁波公司立即成立事件应急抢险及事件调查小组,赶赴现场进行抢险,由于领导指挥得当,措施到位,行动迅速,已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未造成任何次生事故。经过调查组认真细致的调查,现将事件经过与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情经过

20xx年11月22日下午13时02分左右,车号浙B88211油罐车运载15.12吨97#汽油到宏发加油站(该站正在停业全封闭进行扩能增效施工项目改造,因为罐区管线施工需要动火作业,为确保安全向97#油罐注满油)。由于计量员年休假还未回到加油站,站经理便安排实习便利店主管王倩文进行接卸油操作。王倩文拿到《付油通知单》后登罐对罐车油品进行计量验收,确认数量质量后,在未打开通气管阀门的情况下即开始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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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随后王倩文将计量器具放回计量室,并到办公室对来油数量进行计算,计算好后再回到卸油现场看护;13时50分左右王倩文在卸油口旁听到罐区内有流水声,仔细查看了一下油罐区发现有两根管线正在泄漏,立即关闭罐车卸油阀门,同时上报站经理,站经理得知消息后马上上报给公司储运安全部,储运安全部与加管部、服保中心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抢险,由于该站正在扩能增效改造,溢出油品全部流入新建罩棚预埋立柱基础的两米深的基坑内,未流入市政管网,未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油品已基本回收入库;由于处理及时,未造成次生事故。

二、应急抢险与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一)施工现场全部停止施工作业,物料堆放整齐,施工机具统一归整,施工现场清理完毕,现场进行全封闭围挡;

(二)目前泄漏油品基本回收,经过对加油站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下水道、市政管网、窨井、河流、田野、空地进行认真仔细的检查,未发现油气、油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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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大峪沟煤业“12·22”透水事故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东翼采煤队“12·22”透水事故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东翼采煤队

“12·22”透水事故调查报告

20xx年12月22日10时20分左右,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东翼采煤队南上山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透水事故,造成7人死亡,9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510万元,事故发生后瞒报。

事故核实后,河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委书记郭庚茂、省长谢伏瞻多次做出批示,要求查清事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举一反三,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切实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省政府决定由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20xx年1月3日,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省监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国土资源厅、总工会和郑州市人民政府组成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东翼采煤队“12·22”透水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检察院派员参加了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现场勘查和技术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事故瞒报过程,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井基本情况

(一)矿井概况

河南大峪沟煤业集团炭煤矿东翼采煤队(以下简称东翼采煤队)是一个独立的矿井,位于巩义市竹林镇北街,由竹林镇政府于19xx年投资建设,又名竹林镇炭煤矿、竹林金汇煤矿,自19xx年投产以来年产原煤6~7万吨。

东翼采煤队在册职工318人,矿(井)长郅小五,配有分管生产、安全、技术、机电副矿(井)长,设有生产科、技术科、安全科、机电科、财务科和办公室,井下生产设3个班。“五职”矿(井)长和安全管理人员均无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只有部分放炮工、提升机操作工、安全检查工和井下电气工取得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二)历史沿革及证照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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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己内酰胺事业部事故责任链追究管理规定(11月22日经办会后稿)

己内酰胺事业部事故责任链追究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切实贯彻事故“四不放过”原则,防止事故、尤其是重、特大、恶性和重复性事故的发生,严格、规范事故处罚管理,实施事故责任链追究制度以保障事业部员工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己内酰胺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所属各单位,从事生产环节直接作业业务外包人员所发生的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质量事故、人身事故、厂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等事故的责任人员。

2.2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不适用本规定。

2.3若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责任的划分

3.1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划分事故责任人、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事故责任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

3.2事故责任人所承担的责任可分为主责、次责两种。

3.3事故责任单位领导所承担的责任分为业务主管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管理人员所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直接管理责任和间接管理责任。

3.4事故责任职能部门所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管理人员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

4事故分级

事故分级执行《己内酰胺事业部事故管理规定》。

5 事故责任追究

5.1事业部事故责任处罚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适用附件《己内酰胺事业部事故责任链追究对照表》。

5.2 领导干部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适用《巴陵石化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规定》(巴陵石化办【2012】220号)及《巴陵石化领导

干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管理细则(暂行)》(巴陵石化干【2012】13号),其种类包括:通报批评、行政警告(6个月)、记过(9个月)、记大过(12个月)、降级(18个月)、撤职(24个月)、留用察看(12个月或者24个月)、解除劳务合同。

5.3一般管理人员、普通员工事故责任追究行政处罚适用《巴陵石化职工奖惩管理规定(试行)》(巴陵石化人【2011】14号),其种类包括:通报批评、警告、待岗(6-24个月)、解除劳动合同(解除上岗合同,退返劳务派遣公司)。 5.4 事故责任人发生责任身份重合现象时,追责适用从重选择的原则,不适用责任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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