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违约协议书

XXXXXXX 有限公司 违 约 协 议 书 为规范公司管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公司培训期内违约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协议,本 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XXXXXX 有限公司 乙方: 一、原因 乙方接受甲方培训归任后,由于乙方原因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或因乙方采取规避法律 的行为被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辞职时必须按如下金额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二、支付违约金额 1、试用期3 个月 ⑴ 试用人员违犯公司的各项规定及损害公司的形象者,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期间发 生的劳动报酬不予支付,如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并依法赔偿造成 的经济损失。 ⑵ 试用人员因故辞职,扣除一个月的薪资,并扣除其他所有相关待遇。(包括总公司培 训和分公司培训) ⑶ 乙方在公司培训期7-15 天以内,违约金为3000 元(总公司培训) ⑷ 乙方在公司培训期15-30 天以内,违约金为5000 元(总公司培训) ⑸ 乙方培训时往返路费自己垫付,等正式录用后给予报销. ⑹ 分公司培训,甲方考核不合格,予以辞退,扣发一个月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2、正式录用期 乙方录用期内,违约金为5000 元 三、乙方在职期间对公司要绝对忠诚,不得对公司有所隐瞒和欺骗。 四、违反分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雇乙方,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扣发一个 月的薪资及所有相关待遇。 五、本协议一经订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履行。 六、本

合同未尽事宜,解释权在XXXXXX 有限公司。 甲方(章):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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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中的违约金问题!

签订"三方协议"注意事项及常见法律问题

每年的十月份开始到次年的五月份,我国的大学应届毕业生进入繁忙的毕业找工作时期。在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下,就业协议的设计和鉴定对于用人单位、学校、特别对于毕业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请问用人单位能否以“各项接受手续的赔偿金”的形式向毕业生征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 
我了解到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只能以“培训费用和保密协议”这两种方式规定违约金。 

请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需不需要遵守劳动法,公司以“手续费赔偿金”的形式规定违约金是否合理,如果违约需不需要交这赔偿金?   律师解答

毕业生和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并不是劳动合同书,而只是将来订立劳动合同,并可能形成劳动合同关系的一个意向书,所以并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而直接受合同法调整,所以在就业协议里单位可以约定对毕业生的违约金,而不需要受劳动合同法关于违约金订立需两种情况的约束.

 实际案件 我是07年与某单位签订了三方就业协议做医药代表,08年毕业,08年7月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为期5年。但现在由于业务上的原因回公司辞职,经过了一系列繁琐的签字手续之后,最终人力资源告知我需缴纳5000元违约金。他们说我当时进公司占用了他们的招聘名额,给我提供了一个就业机会,这个违约金属于就业协议违约金,必须交纳,否则办不了离职。而且只要签订了就业协议无论什么时候离职,都必须交纳违约金。但我觉得劳动法都规定没有违约金,我也不应该交纳违约金。请问各位大侠,我用交违约金么?难道我的合同签的什么用都没有么?如果我不交违约金会有什么后果?但是我现在已经把该弄得手续都弄好了,人力说得让市里的劳动局盖章,档案取回来再给我,我想我的档案和户口一定会扣留不给我吧?我又没有什么办法处理这件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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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安全生产管理违约赔偿协议(第一版)

附件

安全生产管理违约赔偿协议

发包人:

承包人:

第一条 编制说明:

为了加强发包人开发建设的位于 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对违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管理力度,切实保证现场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承诺,特根据国家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双方约定,签定本协议。

第二条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6、双方的其他约定

第三条 违约赔偿实施办法:

1、发包人或监理根据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结果,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对违反安全生产的现象和事故隐患提出限期整改。

2、发包人安全管理人员或监理复查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发包人或监理均可依据本协议作出违约索赔决定。对于检查以前发包人、监理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完成的承包人也应追究违约责任。

3、发包人作出违约索赔决定,违约索赔款可以从应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监理作出的违约索赔决定,经发包人安全主任工程师签字后生效,违约索赔款可以从应支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4、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1

5、违约索赔情况和违约索赔额度包含但不限于本协议第四条所列条款。

第四条 违约赔偿细则:

发包人经复查,发现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除按要求立即整改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以下标准支付违约赔偿金(只约定赔偿额度范围未约定具体赔偿数额的,以发包人作出的违约索赔决定所确定金额为违约赔偿额),发包人有权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该部分款项:

1、现场施工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安全帽和安全带的,每一人次违约赔偿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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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合同违约损失赔偿原则

(1)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这里的损失仅指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还应赔偿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失,一般也不会产生争议。关键是可得利益如何确定?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债权人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以下特点:①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而是一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方履行后才能获得的利益。②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人能够预见到的损失。③一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非订立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约方不违约,是非违约方可以得到的利益。

(2)合理预见原则。完全赔偿原则是对非违约方的有力保护,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出发,应将这种损害赔偿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合同法》第113 条规定,“……,但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

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又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②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立时;③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④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的标准采用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3)减轻损害原则。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原则,是指在一方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害的扩大,否则,受害人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方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金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人的一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减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①损害的发生由违约方所致,受害人对此没有过错;② 受害人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扩大;③受害人的不当行为造成损害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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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易孟良

违约损害是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给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造成的妨害,这种妨害既可能是针对物质权利,也可能是针对精神权利。当违约行为妨害了财产权利的行使时,就给当事人造成物质损害,使其既得物质利益和可得财产利益归于丧失,即带来既得物质损失和可得物质损失。既得物质损失指现有财产的灭失、减少、毁损和费用的支出,是一种现实的财产损失。可得物质损失,或称可得利益损失,是指违约行为导致受害人丧失了“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些损失由于与违约行为所侵害的财产权利的关系不同,它们的性质也就不同。直接因违约行为妨害约定权利的行使所带来的损失,称为直接损失;因违约行为妨害约定权利的行使,进而妨害非约定的其他权利的行使所带来的损失,是为间接损失。违约损害赔偿,是指缔约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或者根据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违约损害赔偿责任是合同责任中最常见的一种责任形式,是充分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补救方式。现拟就合同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从法理方面进行探析,希望有助于对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解。

一、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特征

1.损害赔偿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即因债务人违约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害,只能基于有效的合同提出请求,合同关系的有效存在是违约损害赔偿存在的前提。

2.损害赔偿原则上只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从等价交换原则出发,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遭受的损害后果。

3.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一方当事人在违约时应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这种约定方式可以用具体的金钱数额表示,也可以采 共7页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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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合同违约责任怎么写:

1、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 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3、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以上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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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合同违约起诉书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1. 法律特征(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结果、原则上合同义务人向合同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约定)

  2. 构成要件:

  a. 违约行为(全部不履行、部分不履行、履行迟延、预期违约)

  b. 损失(仅限财产损失)

  c. 因果关系

  d. 过错(一般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适用2类:上级、第三人)

  3. 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20##年3月30日

一、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员工违反劳动合同

1、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指员工非因客观原因,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应发生的后果。

2、这种后果或表现为继续履行义务,或表现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进行赔偿,或者两者兼而有之。

3、在很多情况下,还可能导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消灭。

4、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5、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二、违反劳动合同法案例、违反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违反劳动合同赔偿办法、根本违反合同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2、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3、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4、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7—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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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合同违约损害赔偿的裁量

一、以严格责任为主,过错责任为补充的合同责任归责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按该规定,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内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当的,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然法定免除责任的除外。根据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违约行为之间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为要件,而不考虑违约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

我国合同责任领域并没有贯彻完全的严格责任,合同法专门条款规定以债务人在履行义务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合同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第117条规定,除法律规定情形外,不可抗力属免责情形。但是当事人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第189条、第191条规定当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303条、第311条、第320条、第406条、第425条分别规定了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委托合同、居间等合同的一方主观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补偿损失和恢复原状的完全赔偿原则。《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根据该条规定,损害赔偿额与实际违约损失应当相当,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间接损失以可预见规则为判断依据。损害赔偿的基本性质和目的决定了违约赔偿的补偿性。通常受害人可以主张合同如约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从而使其处于合同如约履行的状态;受损害方也可以主张赔偿为履行所支付的费用,从而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法院的判决并不是立足于惩罚违反合同的当事人,而是对受害当事人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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