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19xx年1月1日实施】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适用皮革城白血

病患者]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 余下全文

篇二 :劳动部、国家经贸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xx)370号,19xx年10月4日)

劳动部 国家经贸委 全国总工会

关于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劳部发(1995)370号

(19xx年10月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总工会、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于19xx年1月1日实施以来,全国各地按照国务院召开的贯彻《劳动法》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积极推进劳动用人制度改革,力争实现19xx年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目标。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发布或转发了当地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方案,26个中央、国务院部委提出了所属企业与所在地地方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要求。许多地区和行业成立了劳动合同制度指导工作小组,组织推动这项工作。按照各地政府的部署,19xx年年底将有北京、河北、山西、吉林、上海、福建、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海南、四川等13个省、直辖市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确定了当地订立劳动合同的目标。目前这项工作已取得明显成效,全国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20余万户,职工6000余万人,约占企业职工总人数的61%。但是要实现今年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仍十分艰巨,需要各级劳动部门、经贸委和工会组织等进一步努力,加快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步伐,确保实现预定的工作目标。为此,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劳动部门、经贸委、工会组织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抓好配套工作,共同组织推动本地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

二、各地要加强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工作,按照当地政府的部署完成目标责任制,将工作计划逐月分解落实,按期调度推进。各地的目标应当安排在19xx年11月底前完成。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在抓好地方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工作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央直属企业的指导,将中央直属企业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步骤纳入地方的工作规划,统一部署和安排,中央直属企业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划及地方政府的安排与地方企业同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 …… 余下全文

篇三 :劳动部关于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xx〕202号,19xx年4月27日)

劳动部关于印发

《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

劳部发〔1995〕202号

(19xx年4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贯彻实施《劳动法》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工作进展顺利,但是各地在工作中也遇到一些具体的政策问题,我们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作出了《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

一、关于厂长、经理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的规定,厂长、经理是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有关经理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二、关于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和33号文件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关于固定工签定劳动合同的问题

按照劳动部劳部发〔1994〕360号文件和劳动部劳办发〔1995〕19号文件的规定,为使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平稳过渡,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的不同合同期限,对工作时间较长,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老职工,如本人提出要求,可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

其他固定职工,在当前新旧用人制度转换过程中,作为一次性的过渡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当地情况,从保护工作时间较长职工的利益出发,作出一些特别规定。

四、关于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上述职工也应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 …… 余下全文

篇四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xx〕481号,19xx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劳部发〔1994〕4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 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19xx年12月3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 …… 余下全文

篇五 :劳动合同范本(个人)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乙 方 性 别 电 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年 月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合同终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中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七条 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四、工资保险待遇

第八条 乙方在试用期间的工资为每月 元,试用期满后工资为每月 元;按工作量计算工资的,每 (工作量单位)支付工资 元。

…… …… 余下全文

篇六 :劳动合同范本(个人)

劳 动 合 同 书

甲 方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法 定 代 表 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等级

在川通讯地址 邮 编

乙 方 性 别 男 电 话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甲乙双方选择适用)

1、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2010 年 10 月 1 日生效,于 2012 年 10 月 1 日终止(如有试用期,则试用期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为 年 月 日;以乙方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

二、工作内容和要求

第二条 甲方招用乙方在 南城都汇4A期

工程中担任 水电工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职业资格等级证或上岗证号码为 。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对乙方的工作时间安排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乙方同意后,可安排乙方加班,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应合理安排职工补休或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第五条 甲方应当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对乙方进行入场施工安全教育。甲方应当对已取得电工、焊工、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操作证书的乙方进行岗前培训(或书面交底)后,方可上岗作业。

…… …… 余下全文

篇七 :20xx劳动合同填写示范文本

填写示范文本

                                    编号: 001    

劳 动 合 同 书

 (固定期限)

甲     方: 某某某有限公司   

乙     方:    张  三       

签订日期: 2008   1   1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甲方 某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李 四        

注册地址  北京市某某区(县)某某镇(街道)某某号 (以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为准)                 

…… …… 余下全文

篇八 :劳动合同书(普通员工版)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普通员工适用)

甲方: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第一章 概念

第二章 适用法律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九章

第十章 第十一章 第十二章 第十三章 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

第十六章 保证 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 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 劳动报酬 保险、福利待遇及劳动保护培训 劳动纪律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的终止与续订 经济补偿与赔偿 保密 劳动争议处理 其他

劳动合同书

甲方: 中国煤炭进出口公司 乙方:

经济类型: 全民所有制 性别:

法定代表人:杨列克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职务: 总经理 在甲方工作起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 居民身份证号码:

大街乙88号中煤大厦 家庭住址:

6层 邮政编码:

户口所在地:

鉴于乙方同意到甲方工作,甲方同意接收乙方为其工作,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章 概念

第一条 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其他解释,否则本合同的下述用词具有其所 给出的含义:

“本合同” 指本甲方和乙方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 利和义务的《劳动合同书》。

“乙方岗位” 指本合同第七条指明的乙方的工作岗位或根 据第九条的规定进行调整后的乙方的工作岗 位。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