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范本

行政处罚决定书

X烟专罚〔XXXX〕XX号

当事人:陈XX

性别:男

年龄:XX岁

身份证号:32070XXXXXXXXXXXXX

住址:XXXXXXXXX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32070XXXXXXX

营业执照号码:XXXXXXXXXX

字号:XXXXXXXXXX

经营地址:XXX市XXX县XX路1号门面

委托代理人:无

案件来源:X年X月X日,我局在位于XXX市XX县XX路1号门面,当事人的经营场所(XX超市)内,查获下列卷烟:84`S南京(精品)5条、84`S南京(红)5条,合计10条,案值人民币1550元(市场中间价)。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证号为32070XXXXXXX。因上述卷烟均有明显假冒特征,其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本局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于同日立案调查,对上述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存放于XXX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库,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XXXX年X月X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了《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告知其被登记保存物品已抽样送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鉴定。

违法事实:经过审理查明,上述卷烟均系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卷烟的男烟贩处购进并全部放在经营场所销售。具体情况如下:84`S南京(精品)5条(进价150元/条,售价200元/条)、84`S南京(红)5条(进价60元/条,售价110元/条)。因均未售出即被我局查获,无违法所得,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其销售非法生产卷烟违法销售总额为人民币1550元。 上述卷烟经检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均属非法生产卷烟,该检测结果已告知当事人。

证据: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一)程序部分。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陈XX涉嫌销售非法生产卷烟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程序合法。

1.X烟专处立[XXXX]XX号《立案报告表》,书证,证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立案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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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散发小广告当场处罚决定书样本

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保城执(单位代码)简罚字(2008)第 号

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性别: 年龄: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当事人因 (时间、地点)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已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告知事项:1、当事人应当对违法行为立即予以纠正;

2、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保定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保定恒祥南大街支行 帐号:130xxxxxxxxxxxx2418 )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3、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保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地点: 时间 执法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保定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备案)

保城管壹简罚字( )第 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当事人因 沿街散发商品广告。已违反了《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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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处罚决定书范本

【处罚决定书范本】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操作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基本精神,创新构建*社会的新型理念,按照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要求,深化“三型”工商建设,推行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说理式行政执法文书旨在革除原有的行政执法文书弊端,用充分的说理来论证处理违法行为的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服人,使当事人认识到该案件事实清楚,论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处理适当,合情合理。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一般程序案件的调查终结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分 则

第一章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第四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认为已经查清违法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由办案机构写出的反映全部案件事实和提出处理意见呈请有关机构、领导、上级机关的书面报告。

第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要全面、详实,内容应反映案件查处和违法行为的全过程和细节,以及进行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切忌采取高度概括性文字制作调查终结报告。

第六条 调查终结报告构成形式:

(1)案由;(2)当事人基本情况;(3)违法事实;(4)调查取证过程;(5)证据列举;(6)争议情况:①当事人陈述及理由;②承办人说理及引法具典;③办案机构内部的不同意见;(7)案件性质;(8)处罚依据及建议;(9)承办机构、承办人及时间。

第七条 调查终结报告内容:

(一)案件的由来。案件由来是全案调查工作的总结概括,应以说明方式概括案件由来,包括发案经过,立案时间和批准立案的机关;承办人员的组成。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列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等基本情况。若是外地人员还应列明原籍所在地及本市暂住地或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三)违法事实。违法事实是调查终结报告的核心,是办案人员组织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客观反映,主要写清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具体过程,包括作案时间、地点、动机、目的、经过、手段、情节、非法经营额、非法所得、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对该部分内容的叙述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对仅实施一次违法行为的案件,应当直接明确叙述,从头至尾用文字对证据链证明的案件事实客观予以陈述,使案件的本来面目展现出来;对于多次重复同一行为的案件,可以采用依照时间先后叙述,或首先叙述其主要行为,再叙述其它行为;对若干种不同的行为,应当分别叙述,主要违法行为放在首位,其他违法行为按性质严重程度依次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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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个人)

( )安监管罚当〔 〕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 (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给予 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见打√处):

□当场缴纳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账号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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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20xx版)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20xx版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于 年 月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 之规定,现依据 规定 ,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罚款 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 日内)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或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 卫生行政机关名称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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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当场处罚决定书(新)

东海县环境保护局

环境违法行为当场处罚决定书

东环罚现字( )第 号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我局于 年 月 日 时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 的行为。违反了 第 条第 款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申辩。

依据 第 条第 款、 第 条第 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当场对你(单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大写) 元。

缴款方式:(1)当场收缴。□ (2) 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

《东海县非税收入缴款通知单》的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取得《东海县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式二联,并将其中一联寄送我局备案。□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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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33当场处罚决定书

睢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编号:

当事人:

(个人)姓名: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单位)名称: 证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法人员: 、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第 项处罚:

1.警告;2.罚款 。

罚款按下列第 项规定方式缴纳:1.当场缴纳;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罚款代收机构。(代收机构名称: 地址: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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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2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范本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食药监 当罚〔 〕 号

当事人: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性别: 职务: 地址(住址): 邮编: 电话:

你(单位) 违反了 的规定。依据 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按以下方式缴纳: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当场缴纳。 2.自即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平远县农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平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3个月内依法向平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处罚地点:

当事人: (签字) 执法人员: 、 (签字) 年 月 日

(公 章) 年 月 日

注:正文3号仿宋体字,存档(1),必要时交平远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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