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现予印发,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00四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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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5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商合发[2005]131号

20xx年3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央企业:

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现予印发,于20xx年5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附后)。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xx年第16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合发[2004]452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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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法规分类号】233101200505 【标题】企业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制度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 【颁布日期】2005.05.01 【实施日期】2005.05.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综合 【文号】商合发(2005)131号 【题注】 【正文】 一、为及时了解我国企业境外并购情况,向企业提供境外并购及时有效的政府服务,特 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境外并购系指国内企业及其控股的境外中资企业通过购买境外企业的股 权或资产的方式(包括参股、股权置换等)获得该企业的资产或经营控制权的投资行为。 三、企业在确定境外并购意向后,须及时向商务部及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及地方省级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的企业直接向商务部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其他企业向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报告,地方省级 商务主管部门和外汇管理部门分别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转报。 四、企业报告时,需填写并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附后) 。 五、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保守此项工作中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 六、企业履行境外投资核准手续,仍需按照《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 00 四年第 16 号)和《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 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合发[2004]452 号)的规定办理。 七、本制度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 国家信息中心【国家法规数据库】提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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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样式

附件3: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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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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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篇七 :告表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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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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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关于针对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HR Planning System Integration and Upgrading Research of

 A Suzhou Institution

附件3:

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注:此表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附页)      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制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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