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初探
2013-11-27 11:19
一、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应当把握的原则
1.大平台原则
报告的内容应涉及市场准入门槛降低后企业履行承诺的情况,比如注册资本认缴情况;应涉及相关行政许可的情况;可以向一个部门报告,也可以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所报告信息最终都进入企业信用平台。比如,涉及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在平台上对该经营项目是否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否有效作出官方评价。
2.差别性原则
在公平正义的前提下,可根据企业的经营行为对国家及社会形成的不同影响实行有差别的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对于同一类企业的年度报告,其信息数据的真实性要求也可以有所区别。无论哪种情形,经检查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在查询平台上作出明显标记,提醒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与之交易时特别关注。
3.全透明原则
关于公开的时间。一般情况可以实时公开,但也有特例。比如,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上报的财务信息必须在证券交易规定公告时间后公开,否则会因为信息提前披露而影响股市秩序。
关于公开的内容。除投入公司的财产外,凡涉及个人财产及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循有条件公开原则。
关于公开的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应当规定统一采取通过官方网站查询的方式,这就需要进一步确立查询结果的法律地位,确保查询结果在诉讼时可直接作为证据采信。
4.信用信息记录原则
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必须围绕企业信用记录展开。无论从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的内容还是征集的方式看,工商部门通过企业年度报告征集信息都具有独立性和广泛性的优势。企业信用体系所需要的信息,除企业身份信息由企业登记部门提供外,其余各类信息通过年度报告进行征集无疑是一条有效途径。因此,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制度,其实质就是记录更加完整的企业信用数据。
二、4点建议
1.统一信息报告方式
在现有登记事项的基础上增加企业信用信息,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年度报告信息由企业直接通过互联网上传至工商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的政务系统;明确企业应当承担因报告内容不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已经报告的信息数据;建立各职能部门联网、共享、统一的企业监管平台。明确各职能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上传相关信用信息,共同构成完整的企业信用信息;明确各职能部门有权共享国家经济户口数据库中的企业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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