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报告财产令

.报告财产令样式

××××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执×字第××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执行的……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月××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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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财产报告令

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   )执 字第   号

××××(写明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执行的       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财产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 月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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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报 告 财 产 令

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报 告 财 产 令

( ) 执字第 号

本院于 年 月 日立案执行的 纠纷一案,你(单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 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逾期不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年 月 日

本院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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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解析关于财产转移报告指南

财产转移报告指南

□◆财产转移审计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简称]验字[200×]第×号

[委托单位名称]: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审查验证了贵公司的股东以实物资产向贵公司出资的财产转移手续和帐务处理情况。我们对相关的凭证、帐簿进行了验证,审计了贵公司[输入具体日期]的资产负债表。贵公司对提供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并有责任保护其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我们的责任是对实收资本中实物资产出资的财产转移和帐务处理情况发表审计意见。我们的审计是依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的。在审计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的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抽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计程序。有关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委托单位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系[输入具体日期]经[输入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输入注册号];公司注册资本[输入金额];法定代表人:[输入法定代表人姓名];经营范围为:[输入经营范围]。

二、 实收资本情况

公司注册资本[输入金额]。其中:股东以货币出资[输入金额],并以实物资产出资[输入金额];[输入股东]以货币出资[输入金额];[输入股东]以货币出资[输入金额]元。

上述出资已经[输入会计师事务所全称]以验字[200×]第×号文出具验资报告。

三、 财产转移情况

用于出资的[输入金额]实物资产,转让各方已参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了财产转移手续。 根据财产转移协议:

转让方[输入姓名]将在公司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输入金额]元实物资产,即[输入相关信息],转移到受让方[输入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内。

四、 帐务处理情况

经查验,贵公司已将上述实物资产记入固定资产、实收资本帐户,帐务处理正确。

至此,贵公司的非货币出资[输入金额]元已转移到公司财产内,其中:实物资产出资[输入金额]元。

五、 财产转移后的财务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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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践报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践报告

财务管理081班  黄宣东  学号:072320034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公司江南营销服务部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财务岗位实践,在这一个多月的实践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真正的接触到了财务知识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收获良多,受益匪浅。现在对这这一个多月的实践进行一下小结,以及分享一下实践经历。

主要实践内容

中国人保财险目前最主要的业务就是车险,车险几乎占了人保财险91%以上的业务,简单的销售业务,也带来了比较简单的财务工作,除了数字不同之外,每天接触的基本都是相同的东西。重复,繁琐,这就是财务工作。

这一个月的实践中,主要进行了填写报销清单、pos机商务银联对账单与系统凭证、发票核对、核销发票、查询发票在系统备查表、协助清查固定资产等等日常具体的财务工作。当然,也做了很多盖章、跑腿之类的杂活。财务实践工作是繁琐的,需要用心和细心,办公室的准同事们很关照我,给了我很多指引和帮助,让我在弄懂细节事项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减少了很多错误。

填写报销清单,主要用于列支保险业务员的费用,类似与提成。保险业务员的费用率根据不同险种大概按6%-14%不等比例来提,每月一般结两次,好的保险业务员一个月可以得到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我看到江南营业部在7月份的11天的结算期内最多的拿到了3万多的税后费用,相当令人羡慕啊。我主要负责的就是寻找办公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业务招待费、燃油费、公杂费、绿化费等项目的具体物品项目来报销部门的每月几十万的业务员费用,并填写报销清单,贴票等,至于为什么通过这些项目来报,我不是很清楚,应该是惯例吧。通过这些填写,也懂得了金额必须顶着人民币符号¥之类的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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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国家安监总局(第42号)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42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xx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骆琳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第四项修改为:“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原第一款调整为第二款,并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至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一项。

第三项修改为:“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四、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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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若干规定(试行)

(粤高法发[2008]39号,20xx年11月24日)

第一条 为更有效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不作报告的除外。

第三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报告财产令,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强制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报告财产的范围;

(三)报告财产的期间;

(四)补充报告财产的条件及期间;

(五)拒绝报告、虚假报告以及不作补充报告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内容。

第四条 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应当是其当前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自有财产和与他人共有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至报告财产之日所发生的财产变动影响债权实现的,亦应报告该变动情况。

已报告的财产或在案件诉讼阶段已被保全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及支付执行费用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执行人可不报告其他财产情况。

第五条 被执行人应当按照下列几种财产类型及顺序报告财产: 1

(1)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2)工资、红利等收入;

(3)分红、租金、承包金等预期收益;

(4)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5)交通运输工具、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6)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7)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当同时提交有关财产权属凭证或其他相关依据,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第六条 被执行人应当自执行通知书规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在期间内不能完成财产报告的,应当书面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报告期间并说明理由,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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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饶阳县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        )     执字第          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                       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本表不够填写可另附表。      被执行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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