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病人报告、转诊和追踪实施办法
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肺结核病疫情报告和病人管理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4]92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核病专科医院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5]294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肺结核病人的发现、转诊及追踪程序,以提高病人发现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含独立结核病防治机构)在肺结核病人发现、转诊和追踪工作中的协调与管理,并监督该项工作的落实。
(一)将肺结核病人转诊和追踪实施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目标考核内容之一,至少每半年考核一次。
(二)建立例会制度,定期听取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关于转诊和追踪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
二、医疗机构职责
医疗机构分管院长负责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感染性疾病科或其他指定科室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落实,接诊医生负责肺结核病人的登记,感染性疾病科负责肺结核病人的报告、转诊。
(一)病人发现。
1.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
2.对于接诊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进行X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不具备查痰条件的医疗机构,转送至当地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管理。
(二)转诊。
1.医疗机构内各有关科室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住院登记本及药房抗结核药品发放登记本等,感染性疾病科应建立全院肺结核病人疫情报告登记本,对需转诊的病人登记在肺结核病人转诊登记本上(附1)。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2.发现的肺结核病例或疑似病例,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疫情报告卡》的同时,填写《肺结核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转诊单》一式三份: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备案;一份由感染性疾病科送达指定的结核病防治机构,用于病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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