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
常见问题解答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xx年0 9月发布
1、报告期内或资产负债表日至年报披露日之间离职的独立董事是否需要进行述职报告,董事会需要审议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么?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4.7条规定,独立董事应当就上年度履行职责情况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根据该条规定,凡曾在报告期内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不管其是否已经离职,皆须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独立董事的述职报告不需经董事会审议,也不需作为一项议案在股东大会上审议。
2、 什么情形下需要对公司的上年同期每股收益进行调整列报? 答:报告期内上市公司股本总额因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拆股或并股等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按调整后的
股本总额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即调整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例如,上市公司在T年度内实施了每股送转C股的送股转增方案,T-1年度、T-2年度调整前每股收益分别为A和B,则在披露T年年报时,T-1年度、T-2年度的每股收益应分别按调整后的每股收益A/(1+C)和B/(1+C)列报。
3、 公司章程中需要对未来年度分红政策细化到什么程度,是否必须确定分红比例?
答:上市公司需强化对股东的回报意识,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和现金分红政策,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意见。在公司章程中细化有关分红决策程序和机制,明确分红具体条件、期间间隔、最低金额或比例等内容,利于投资者形成稳定预期。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执行落实,调整变更应履行必要程序。
4、公司上市当年是否必须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答:《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7.18条规定,上市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上市当年可以不用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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