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楼栋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4.4.20

社区楼栋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深化“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创新社区社会治理,加强社区楼栋长管理,提高社区群防群治水平,推进社区和谐与稳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置原则

社区楼栋长以楼栋为单位设置,原则上200户左右设一名楼栋长,重点复杂区域可适当增加。

二、选聘条件

1、思想觉悟高,责任心强、素质高,热心和支持社区公益事务,群众基础好,威信高,身体健康,有充足的时间从事此项工作的社区常住居民。

2、居住在本楼栋的常住居民,社区党组织直管的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优先。身体健康的老党员、居民代表、积极分子、热心社区工作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备基本的听、说、读、写能力。

4、由网格管理员、单元长、居民推荐或自荐,经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参加乡镇、街道统一培训后,佩戴红袖标上岗。

三、选聘程序

楼栋长选聘实行一年一聘,可以通过居民推荐、社区委任、 — 1 —

干部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形式产生,坚持优中选优,配齐配强楼栋长队伍。

四、工作职责

1、了解掌握楼栋内居民家庭基本情况,做到住户情况清、人员动向清,重点掌握居民中的弱势群体、重点人员的基本情况。

2、配合社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宣传周边的新人新事新气象,提倡新风尚,反对不正之风,教育居民群众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营造积极向上、互帮互助、和谐健康、理解宽容的氛围。

3、主动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妥善处理好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群众排忧解难;发现居民群众矛盾纠纷,及时联系社区工作人员,配合工作人员依法调解,防止矛盾激化。

4、配合社区做好楼栋治安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事故”的四防宣传工作,发现治安防范隐患、违纪、违规、违法等现象及时向社区报告。

5、配合社区维护环境卫生,积极组织本楼栋居民开展学习、健身等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和有利于改善人居环境的绿化、美化、安全保卫等公益活动。

6、配合社区做好楼栋内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理登记,以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收集工作;协助社区做好重点— 2 —

人员的监控。

7、配合社区宣传贯彻党和政府宗教事务管理相关政策,协助社区做好住宅区内非法宗教活动的防范控制,发动群众与非法宗教活动作斗争,保持高度警惕,发现情况立即向社区汇报。

8、配合社区积极组织开展帮扶低保户、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爱心活动。

9、针对社区建设,广泛征集居民意见和建议,整理后及时向社区居委会反馈。

10、按时参加社区的各种活动,按时参加社区组织的楼栋长会议。

11、完成社区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日常管理

1、楼栋长在社区“两委”的领导下,协助社区在居民中开展各项工作,并且接受居民的评议、监督。楼栋长向社区网格管理员负责,社区网格管理员向网格长负责,实行逐级负责制。

2、楼栋长要经常与居民沟通,掌握社情动态。楼栋长每天至少与网格管理员联系一次。

3、社区至少每月召开一次楼栋长专题点评会议,综合考核定等,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通过小红旗数予以公示。

— 3 —

4、要通过集中轮训、以会代训等方式,抓好教育培训工作。社区要对新聘的楼栋长进行上岗前专题培训。

5、要建立楼栋长信息库,通过在责任区悬挂公示牌等方式,对楼栋长姓名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便于群众监督和联系。

6、召开楼栋长表彰大会,通过宣传栏展示优秀楼栋长先进事迹,总结楼栋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六、补贴发放

1、社区楼栋长补贴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在社区“两委”班子的监督下由社区报账员负责管理与发放。

2、楼栋长津贴平均每人每月100元(由财政承担),另外,按照有价值情报信息管理办法,根据有价值情报信息上报情况,兑现奖励。

3、楼栋长津贴按季发放,社区党组织书记亲自以现金形式发放,由本人签字,不得代签代领。

4、社区楼栋长实行季度考核制,对连续两次考核为不称职的楼栋长要及时更换。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4 —


第二篇: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XX镇集镇卫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XX镇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卫生镇,优化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和《重庆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XX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和执行本办法。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执行落实。

第三条 集镇镇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政府领导,村委会主管,部门协作,全民动手的原则,形成共创、共建、共管的格局。

第四条 镇辖各单位要加强对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把创建卫生镇工作纳入议事日程。

第五条 镇集镇办和所涉及村委会具体划分落实集镇卫生区域责任制。村委会负责集镇居民创卫意识的教育,落实“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内达标(卫生达标)责任制”;镇集镇办负责组织专人处理街道及周围垃圾并做好保洁。

第六条 镇辖各单位(含企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加强对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居民镇容和环境卫生意识,自觉遵守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二章 集镇镇容

第七条 集镇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的集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临街各种建筑物和公用设施,必须保持完好整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镇容的物品,未经批准不得破墙开店,搭设棚房,改建阳台。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集镇道路、街道两侧、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雨阳棚或其它设施。因特殊需要,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并确定期限,期满应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十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护栏、档板等安全防护设施。材料、器具堆放整齐,废渣及时清除,废水沉淀后方能排入下水管道,不得影响原设施的畅通和阻碍交通。停工场地应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垃圾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规定设置的广告牌(栏)、招牌、标牌、橱窗等设施,应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加强管理,定期维护。

第十二条 禁止在过境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禁止在临街道面垒炉烧灶,焚烧树叶、废塑料、废橡胶等。

第十三条 禁止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电线杆和行道树上乱写、乱画、乱刻、乱贴、乱挂,经批准悬挂的宣传标语、宣传画等,期满应及时自行清理。

第十四条 进入集镇区域的机动车辆,应按规定进行冲洗,归点停放;车辆行驶时,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载废土废渣及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和液体货物要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飞扬、渣漏。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侵占、覆盖河道,不准毁坏河道设施。禁止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液和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河道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它污染物。

第三章 清扫与保洁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随地叶痰、便溺;

(二)不准乱丢果皮、果核、纸屑、烟蒂、玻璃(塑料)瓶等废弃物;

(三)不准乱倒垃圾、渣土、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

(四)不准向街面和人行道倾倒污水、污物;

(五)不准在集镇街道、人行道等地乱停、乱放和冲洗、修理各种车辆;

(六)不准在集镇道路及公共地段堆晒物品;

(七)不准损坏集镇区域花草树木;

(八)不准敞放和沿街圈养家禽家畜。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各种办法控制和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无主地段由镇政府组织专人定期消杀,把除“四害”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四害”密度控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十八条 集镇街道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处理,由镇政府对外承包,另行签订清洁卫生承包协议。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店铺、街坊、居民区等地段要自行清扫保洁,镇集镇办和村委会实地进行划分卫生责任区,实行“门前三包和门内达标”责任制。

第四章 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第十九条 集镇生活垃圾必需按规定倒入垃圾桶或指定地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置垃圾池,解决自产垃圾的容装。

第二十条 各医疗、企业、屠场等单位主产的带有病毒、病菌的特种固体、动物尸体和有害物等,应按环保、卫生等部门的有关规定统一收集、清运和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二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从事主产、经营活动所生产的废物、建筑和经营性垃圾等,应自行清运到指定的地点或委托清运。

第二十二条 集镇区一切单位的职工住宅、居民住宅区的生活垃圾由房屋产权所有者负责自运到垃圾池。

第五章 卫生费用分担

第二十三条 居民住户:户缴纳每月5元,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为50元。 第二十四条 店面经营户:户缴纳每月10元,全年一次性缴纳的,优惠为100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卫生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每年缴纳500元。

第二十六条 卫生费由所涉及村委会指定专人开据收据上门收缴,按季统一解缴镇人民政府财政所,专用于集镇环境卫生清扫、清运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不足部分由镇财政补贴。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按本规定监督检查和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责令其纠正违章行为和采取补救措施外,可并处罚款。

(一)在明令禁止的主要街区和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品的,罚款10元。

(二)在集镇建筑物,市政设施以及花草树木上涂写、刻画或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罚款20元;

(三)不按规定的地点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的,罚款20元;

(四)在规定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罚款20元;

(五)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和乱丢烟头的,罚款20元。

(六)运输货物液体、散装货物不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露、撒落、飞扬的,罚款50元;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罚款100元;

(八)未自行保洁、清运垃圾,又未委托保洁、清运垃圾的单位,罚款200元;

(九)未按规定除“四害”的,除责令先期除“四害”外,罚款200元;

(十)在街道和人行道上摆摊设点、焚烧、弃土、抛撒纸物、堆晒物品、倾倒污水、乱停乱放和洗修车辆的,罚款200元;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责令其停止违章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并处以罚款。

(一)损坏花草树木的,罚款100元,损坏名贵花木的照价赔偿。

(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罚款200元。

(三)未经批准堆放物料、搭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镇容的,罚款200元。

(四)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罚款200元。

(五)在城区河道堆放污染物,向河道排放有毒有害废弃物的,罚200元。 第三十一条 凡不符合集镇市容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且未经批准的,由镇集镇办组织强制拆除,并处罚款200元。

第三十二条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可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涉及的罚款按《重庆市罚款和没收财物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 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镇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拒不缴纳卫生费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进行批评教育,仍不缴纳的,由镇人民政府决定其垃圾自行处理,也不自行处理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因失职造成集镇镇容和环境卫生污染的,由集镇办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XX镇辖区内企业的镇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集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自20xx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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