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的被告人民事答辩状范文

时间:2023.8.6

  导语:法律的意义在于对所有的人适用和有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精选的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

  精选的答辩状【例一】:

  答辩人:高世平,男,197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良心堡镇同心村。因上诉人侯友平诉高世平离婚一案,针对上诉人侯友平上诉理由及我认为原审法院的不当判决,提出答辩如下:

  1、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经常为家务琐事殴打、虐待、侮辱上诉人,不是事实。被上诉人没有打过上诉人,更谈不上什么家庭暴力。反之是,上诉人经常因一些琐事在家大吵大闹,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一年多来,上诉人每次见到被上诉人的家人就破口大骂,被上诉人的妹妹每次回来上诉人就骂其妹妹没用,没有资格说公道话,骂其母亲没有用,养的崽也没用,骂的脏话、侮辱性的话非常难听。上诉人身上的皮肤之伤是其在外撒泼时,被上诉人进行劝阻、拖拽其回家无意造成的,不存在殴打所致。这些都是可以到当地调查的事实。

  2、双方的共同财产被上诉人均已平分给了上诉人,并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所说的未平分给上诉人。2011年度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毛收人25000元,减去种子、农药、肥料、17000元,剩下8000元,再减去生活及人情开支3000元,剩下5000元,被上诉人分给上诉人2300元。这是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得到证明的,所以不存在还要被上诉人额外补偿上诉人的情况。

  3、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要求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失15000元纯属不合理请求。在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结婚的一年多里,上诉人经常在家无理取闹。生活期间,被上诉人为邻里帮点小忙,上诉

  人都找被上诉人吵闹。在农村,下雨天不能下地做农活,上诉人同几个村民打点小牌娱乐一下,上诉人都不肯,说必须下地做事,还骂被上诉人孤老,还向派出所报警,每次下雨都是这样,不准被上诉人休息。上诉人还曾向被上诉人得父亲索要5000元钱,声称如不给钱,就别想要孙子或孙女,让被上诉人无后。这些都可以在当地得到证实。被上诉人就是在这样痛苦、无奈、威胁、担心受怕中度过的这一年多的婚姻生活,其心理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被上诉人的精神损失远大于上诉人,又何来向上诉人赔偿精神损失费的理由?

  4、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只是为家庭琐事争吵,只要双方互相谅解,消除隔阂,和好是有可能的,所以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一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不当。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从认识到结婚时间短,双方缺少了解,婚后,上诉人的劣性逐渐暴露出来,被告为家庭琐事天天找原告吵闹,不得安宁,无法共同生活。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得婚姻可以说是一种买卖婚姻,上诉人结婚不是目的,目的是榨取钱财,到时走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没有真正的感情,这种没有感情的欺骗婚姻是难以维持的。也正如上诉人在上诉状中提到的依照《婚姻法》第32条第2款第四、五款规定,对无可挽救,变成了死亡的婚姻,应予以判决准许离婚。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不当,应当双准许双方离婚,特此请求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变更原审法院的判决,准许双方离婚。

  此致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精选的答辩状【例二】:

  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2010年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13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

  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1份

  答辩状副本1份

  入住期间小区环境照片电子文档1份(优盘1个)

  合同相关部分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各一份


第二篇: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1

  答辩人:赵XX,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身份证号53293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

  被答辩人:李XX,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34号,系死者李XX之父。

  被答辩人:刘XX,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XX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XX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XX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XX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XX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XX的死亡。

  2、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XX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XX年04月05日晚上,李XX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XX、刘XX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XX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

  李XX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XX和刘XX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11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XX就李XX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XX、刘XX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XX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XX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11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XX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XX和刘XX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XX和刘XX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11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

  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XX和刘XX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XX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XX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XX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XX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XX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XX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民事答辩状范文精选 2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地址:XX市顺庆区金鱼岭街42号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XXX

  被答辩人: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XX市顺庆区杨家巷16号2楼。电话:0817-6829115。

  法定代表人:XXX

  20XX年5月29 日,答辩人因收到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转来——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因违法阻拦反诉人铺设天然气管道导致反诉人改变原设计方案而造成的损失20000元”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合理且不合法的反诉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未见到所谓的“城市首座项目原铺设天然气管道的设计方案”, 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也未事先书面告知答辩人或城市印象业主大会,更不用说,此方案能否获得通过?

  二、“城市印象”小区六百多户住户,天然气管道已按照小区户数计算输气管径,并已定型管径。天然气等能源利用配套设施在业主购置商品房时已向天然气公司(其费用已由四川泰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收)购买天然气使用权。“城市印象”小区规划区域内的用天然气等附属设施自然属于业主共有。

  三、如果1000多户的“城市首座”小区要到我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小区生活用天然气压力必定有影响(因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未增压)。这与《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的规定相违背。

  “城市首座”小区最终借道“城市印象”小区23幢旁在市政主天然气管开接口分流或接生活用天然气管道,对我小区的用气质量影响相比较小,答辩人并给予方便。这符合《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的规定。

  四、在社区居委会和答辩人建议下,要求XX天然气公司负责人书面承诺公示于我小区:“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后,承诺确保今后 “城市印象”小区天然气用户每天高峰用气压力无影响或正常使用,答辩人的合理诉求,XX天然气公司一直不发布承诺书公示于小区。

  五、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其中,决定第(七)项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事实上,过十分之一的业主民意同意都没有,更不用说书面表决过半业主同意“城市首座小区要到城市印象小区开天然气接口分流或接已定型管径输送的天然气管道”。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城市印象小区业委会或业主大会对此事不但未违法,而且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更不用说承担什么损失费用或诉讼费用。

  此致

  XX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市顺庆区城市印象业主委员会

  二OXX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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