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辩 状
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与XX进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xx年11月8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房屋承建协议,答辩人将厂内厨房、厕所、保管室交由原告承建。协议约定,工期由截至20xx年2月15日结束,乙方中途停工,超期1个月甲方不付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首先迟迟不开工,直至12月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才开工,开工半月后,原告不慎摔伤,就一直没有施工,由于答辩人急需使用该建设工程的房屋,在答辩方支付原告当时工程量工程款2000元后,20xx年3月原告明确向答辩方管理人员XXX表示自己不能继续将工程干完。由答辩人自己找人施工,后来,原告找XXX、XXX、XXX将工程施工完毕。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承建协议》载明,原告于20xx年11月8日与答辩人签订协议,协议的最终履行期限为2009
年2月15日结束,不论以那一个时间起算,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即便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起诉。
三、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的协议约定,原告停工超过一个月,答辩人就不支付原告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0xx年12月起因受伤一直未施工,停工长达3个多月,答辩人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并征得原告同意重新找人施工的情况下,才请XXX、XX、XXX才施工。按协议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答辩人同样不应再支付原告劳务费。
四、原告施工时间不长,工程不多,并且双方终止协议时,答辩人管理人XXX与原告多次联系,原告表明,工程自己已决定不做,并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的工程款,现原告反悔,有悖诚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由于原告违反协议,按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再支付原告劳务款。加之是原告同意终止协议,并表明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劳务款。故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弘扬社会诚信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第二篇:答 辩
答 辩
(1)根据房改公转私政策,购买浙江北路161号401室房屋产权钱款是我出的2万人民币,委托我父亲去办理。(由于父子关系,我也没计较我父亲私自将房屋的户主写成他自己的问题)。
(2)我父亲已经退休,当时我要结婚。由于居住困难我曾和我父亲一起向其单位反映(上铁电务工程公司),取得单位谅解,给我父亲分配一套福利房。结果我父亲拿到手后,没多久就被卖掉了,宁愿外面租房居住。(母亲工资单,都被他收掉,甚至母亲天天检“可乐”瓶子卖掉的钱,都被我父亲收掉。我父亲为什么那么要钱,他经常去卡拉OK,捣江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我父亲曾经享受过国家福利分房,这次不能享受动迁分房。
(3)浙江北路161号401室房价评估为1778732.93元。现安置房3套:市北房8号-339街坊房价为1004006.00元;江文路125弄(19幢东单元)3号103室房价为734225.54元;江文路125弄(24幢东单元)18号102室房价为721989.09元。3套房屋总价为2461220.63元。新房总价扣除老房总价,
剩下就是房屋差额价为68 2487.70元。由于浦东房屋2套,一次性补贴287162.20元,房屋过渡补贴为55000.00元(银行提现)。房屋差价扣除浦东房屋2套的一次性补贴
287162.20元,扣除过渡费55000.00元,余下340325.50元。余下340325.50元房屋差价是给我们的装潢费,已被我父亲补充到他的房屋不足差价部分里去了。这房屋差价因该退回给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