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第三部分)

时间:2023.6.17
  (iv)以上所述的生活费津贴将按照上述第三条a款规定实施。
  
  ??(v)如若劳工统计局在本条a款第2项所提及的付薪期开始之前或开始时尚未发布消费价格指数,那么,按要求津贴的调整应在价格指数公布之后的第一个付薪期开始时进行。
  
  ??(vi)尽管由于后来劳工统计局公布的消费价格指数可能会有所修正,但不会据此作出补发工资或其他方式补偿的调整。
  
  ??(vii)协议双方同意生活费津贴的连续调整,将以劳工统计局按现行方式和同一基础计算得出来的官方月消费价格指数为基础实行,除非双方同意采用其他方法。如果劳工统计局改变了消费价格指数的计算方法或基础,那么协议双方则将一致同意修改计算生活费津贴的方法。
  
  ??第四条?新工作岗位分类
  
  ??在介绍谈判单位的不具有任何现有岗位分类主要作用的新工作岗位时,企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工会新工作岗位的分类情况,包括工作岗位描述、劳动等级、所确定的一种或多种工资率,以及新工作岗位是否以日工或计件方式付薪或是两者兼用。
  
  ??第五条?标准工时奖励计划
  
  ??说明文件d所显示的公司的标准工时计划及其该计划中的部分计划,将向超过作业标准的生产工时提供奖励,奖励标准是依据操作标准确立的。
  
  ??第六条?职业工资率
  
  ??按照公司的标准工时奖励计划,奖励工资和职业工资率的分类将是计算收入的基穿?
  
  ??第七条?保证工资率
  
  ??a.按说明文件b规定,对接受计件工资的工人的非计件工资时间将支付适当的保证工资,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非计件工资时间包括在没有计件工资标准的作业线上工作时间和本条规定的因机器检修和待料的停工时间。
  
  ??b.最低保证工资是按天以计件工资标准对计件工时(例如,对一项有计件工资标准的操作)支付的工资。这种保证收入相当于对当天所进行的作业,按保障工资率和适当的工资率所支付的计件工时的小时工资。
  
  ??c.实行计件工资的雇员可以要求审查或提出关于某项操作的计件工资标准是否适当的申诉,并将申诉提请班组长注意;同时还可以记录他操作的开始和完成时间,此工作时间的收入应不得低于保证工资率。在此基础之上,雇员须一直进行操作,直到审查完毕或申诉得到处理。
  
  ??d.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在所分派的已建立了计件工资标准的操作中遇到机械或材料方面的故障,他应提请班组长予以注意。如果班组长已经认可了故障并指使雇员继续这项工作,那么,从雇员通知班组长到故障排除这段时间内,雇员应获得不低于保证工资率的报酬,除非为这种临时出现的故障情况确立了计件工资标准。
  
  ??e.如果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在新的和改变了计件工资标准的操作中遇到了故障,他可通知班组长并要求复审这项操作和计件工资标准。由班组长确定本条规定生效的时间,在这段期间内雇员应得到不低于保证工资率的报酬。
  
  ??f.当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在工作中出现失误,除非由此而产生的责任由班组长承担,那么,该计件工在其操作时所花费的时间可以得到保证工资。对于返工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保证工资的报酬。然而,公司可以建立包括临时工作在内的计件工资标准。
  
  ??g.另一方面,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在班组长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记录他开始进行的按计件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的指定的操作时间和他完成这项任务的时间,在这段时间内他应得到不少于保证工资的报酬。记录操作工时的方式将由公司具体规定。
  
  ??h.对工人造成的次品实行扣除报酬的办法:
  
  ??i.对雇员集体造成的次品,扣除集体的报酬。
  
  ??ii.对单个雇员独立操作造成的次品,扣除其个人的报酬。对于造成所有其他次品的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计件工作的分派
  
  ??a.雇员的计件工作分派是按其日常工作分派的岗位或工作岗位,它可能包括特种机械、设备和工作场地。
  
  ??b.当这一工作条件在其他情况下不受本协议的保证时,由公司分派到工资率较低的临时性计件工作岗位上的计件工,应得到他所从事的最后一个计件工作岗位的保证工资。并且,按照公司标准工时计件工资计划,相应的职业工资率应成为计算收入的基穿?
  
  ??c.当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由于缺乏材料和/或设备、电力不足或机器故障等原因而无法继续正常工作,但要求仍留在工厂和操作中断持续6分钟或6分钟以上时间时,在以这种停工而从事的操作所获得的保证工资率应成为停工时工资率,并且如果雇员在停工期被临时分派从事其他工作,也应成为最低保证工资率。
  
  ??d.注明:临时分派的工作任务(不是调动或正式重新分配工作岗位)完成和停工的故障排除以后,雇员仍须回到他正常的计件工作岗位上去。
  
  ??第九条?非计件工时的工资支付
  
  ??a.对计件工的所有非计件时间,将以适当的保证工资率支付其报酬,但下面所列情况除外。
  
  ??b.当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从事某项将要设立但还未设立计件工资标准的工作时,则按照为职业工资率的劳动等级确立的小时工资率支付报酬。
  
  ??c.在按d款所列的下列特殊情况下,将按小时工资率支付计件工报酬,这种小时工资率相当于他们正式工作时间的小时平均工资,其计算方式在下面f款中已经列明。
  
  ??d.当雇员被调离他现有的、预定的和可以从事的正常工作岗位并按班组长指令从事下列工作时:
  
  ??i.返工某位雇员因某种情况不能由其返工的不合格工作。
  
  ??ii.从事替补另一工作岗位上临时缺勤的雇员的工作。
  
  ??iii.指导新雇员或缺乏经验的雇员。
  
  ??iv.修复公司已决定不让供货商返工或不向供货商退货的已购入的不合格的零部件。
  
  ??v.当雇员从他的工作岗位上被再次分派从事其同一工作类别的另一项工作,而其原来的工作岗位则被分派给另一位雇员时。
  
  ??vi.当某雇员被送往客户处从事某机械制造公司的修理工作时,他所获得的工资将高于平均收入或他的那项工作的基本工资。
  
  ??e.在出现任何需要支付小时基本工资的情况时,雇员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如果班组长允许雇员进行这项工作,那么,这项工作的开始和结束时间应该在雇员的每日工时报告上注明并由班组长予以证明
  
  ??f.计算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雇员的小时平均基础工资的方法如下:在以工时计量的最后2个有效工作周内,将全部工时的金额支付量(不包括轮班津贴和加班津贴)进行划分。最后2个有效工作周的过程中不应把每年盘存货物和/或休年假停工期间的时间算在内。
  
  ??第十条?特别工资条款--集体计件工作
  
  ??a.当某一非熟练工人被分派到某一按计件工资标准支付报酬的作业组时,应执行以下工资条款:
  
  ??i.计算支付给整个作业组的实际工资。如若支付的实际工资等于或高于熟练作业组最后2个有效工作周的工资水平,则以真实支付工资水平支付作业组全体成员工资。
  
  ??ii.如果支付的实际工资达到上述a款第1项的标准,或是少于熟练作业组最后2个有效工作周的支付水平,则采用以下方法:用除非熟练工人的工时以外的所有付薪工时计算作业组的工资。熟练工人的工资将按这种方法支付,其水平将达到但并不超过熟练作业组最后2个有效工作周的平均工资水平。在任何情况下,他们的收入都不应低于保证工资率。非熟练工人的工资将按上述a款第1项所述的实际工资率支付;同样,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低于保证工资率。本项条款的有效期由主管人预先决定,但不应超过3天。
  
  ??第十一条?计件工资标准
  
  ??a.所有新的计件工资标准的建立或现行标准的改变都将由工业工程部承担。除该部以外其他单位均不得向车间发布计件工资标准。当某项操作以工业工程部认可的适当方式进行,并在某项研究完成和在此后计算出计件工资标准后,计件工资标准将在适当的时候公布,并不会耽搁过长时间。
  
  ??b.在确定计件工资标准的过程中,工业工程部将通过工时研究、设备数据以及其他综合方法来确定操作要素的时间值。
  
  ??c.将为使用陈旧零部件而进行的操作建立新的计件工资标准,过去没有对使用这些老部件进行的操作制定计件工资标准,也没有对使用这些老零部件进行的操作增加新的计件工资标准。
  
  ??d.不是从前生产的新部件可用于生产老式工具、汽车、卡车或老式拖拉机。新式工具、汽车、卡车或新式拖拉机使用的零部件是新部件(铲雪车、草坪和花园拖拉机及类似工具也被视为工具)。
  
  ??e.所有使用新部件进行的操作都被视为新操作,新的计件工资标准也将随之而建立,除非新部件被认为是同早期生产的老部件相同,或使用新部件进行的操作与使用老部件进行的操作相同。若是这种情况,为用于老部件进行的操作而制定的计件工资标准将适用于使用同一新部件而进行的操作。
  
  ??f.除下列情况下,计件工资标准不得减少或增加:
  
  ??i.纠正计件工资中出现的因办事员或计算造成的差错。
  
  ??ii.调整由于设计、设备、材料规格或生产方法变化而引起变化的操作计件工资标准。当这种变化仅影响某一操作的一部分,例如,一个动作或数个动作,那么,计件工资标准的变化将仅适用于那些已经发生变化或受到影响的一个动作或几个动作上。
  
  ??g.班组长一旦决定改变或建立新的计件工资标准,他应尽快把这样做的情况和原因以书面方式通知有关的部门工人代表。
  
  ??h.有关计件工资标准的信息应放在有关雇员和工人代表可以看到的地方。
  
  ??i.如果雇员认为上述f款第1、2项提出的计件工资标准调整失败,那么,他们可以提出关于计件工资标准调整不当的申诉。这类并仅限于这类的因计件工资而引发的申诉可提交仲裁程序处理。
  
  ??j.仲裁人的权限只限于对以下问题作出裁决:
  
  ??i.若在计算计件工资标准过程中发生因办事员或计算方面的差错;
  
  ??ii.若在设计、设备、材料规格或生产方式方面发生的变化;
  
  ??iii.如果在设计、设备、材料规格或生产方式方面发生变化,那么,改变了什么因素?
  
  ??k.除根据上述f款第1和第2项提出的申诉外,如果存在下面的情况,亦可提出:
  
  ??i.提出计件工资标准是否根据标准工时计件工资计划已制定出来的问题;
  
  ??ii.提出计件工资标准是否恰当的问题。
  
  ??第十二条?日工作记录
  
  ??雇员应以公司规定的方法记录一天中从事的所有工作,除非这天没有干活无法记录。在作记录的雇员不知晓的情况下,不得更改他的工作记录。有关雇员的工作记录可按雇员的要求提供给他们,以使他们了解上次付薪期后的2周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计件工资的估计
  
  ??所有的操作岗位都有计件工资估计标准,这些操作岗位被认为是使用新的非同一规格的机器部件而进行的新操作。现行的计件工资估计标准仍将在特殊操作岗位上使用,直到新的工程操作计件工资标准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条b款所列的步骤建立为止。
  

第二篇:集体合同(第一部分)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承认日立公司工会(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公司与工会尊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任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计划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计划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任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第二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给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则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则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意见,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迅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出现的不满或纠纷。
  
  第二章?工会活动
  
  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加正当的工会活动为由给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意见,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须在工作时间内举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专门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专门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专门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审议会及专门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加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专门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作者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则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传、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传、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决定录用者。
  
  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改变会员担任的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决定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原因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决定后应迅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应事先与工会、工会支部联系,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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