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 | ||||||||||||||||
申 请 人 姓 名 | 出生 年月 | 家庭地址或工作单位 | 职务 | 居民性质 | 结婚 年月 | 身份证号码 | ||||||||||
夫 | ||||||||||||||||
妻 | ||||||||||||||||
生 育 情 况 |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 | 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 拟外出时间以地点 | |||||||||||||
孩次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出生医学证明号码 | ||||||||||||
女 方 所 在 村 委 会 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男 方 所在村委会 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女 方 单 位 意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男方单位意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办镇 事 、 处 街意道 见 | 经办人 (盖章) 年 月 日 | |||||||||||||||
证明编 号 | ||||||||||||||||
第二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编号:
本村(居):
姓 名: 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于_______ 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登记结婚,系初育。
特此证明。
________村(居)委会(公章)
_______年_______ 月_______ 日
相关家庭关系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婚育证明】
兹证明 同志,性别 ,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 , 该同志目前婚育情况为: 初婚未育未抱养,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什么时间出生,什么时间结婚,系初婚,未生育过子女,是否领养过小孩。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