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研究与分析

时间:2024.4.20

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xx〕2号 20xx年x月x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xx年第9号)和广东省《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粤计生委〔20xx〕91号),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三、操作规范

(一)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应当依法对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社区工作站受委托进行查验的,应办理委托手续;

(二)查验证时,工作人员应主动出示工作证件,并逐项核实当事人提交的资料;

(三)对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查验人应签名并加盖查验专用章后,退还持证人;

(四)持证人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情况有变更的,查验人应在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中如实记载并加盖查验证专用章。

四、对无证或不合要求证件的处理

(一)对无证人员的处理。

1.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可为其办理长期有效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① 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② 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③ 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2.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 发出《限期补办通知书》(格式见附件1、2),督促其在限期内向户籍地补办。其中省外限期补办期限为30天;省内限期补办期限为20天;

② 逾期仍不办理或拒不交验的,将按深府〔20xx〕268号文规定移交区城管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依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对证件不合要求的处理。

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在查验过程中发现持证人所持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收缴,并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1.证件内容填写不符合要求,如持证人身份与证件记录不符的,生育子女数没有大写,节育措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查验记录、发证机关等栏目没有按规定盖专用章的;

2.证件内容有涂改且未盖校验章的;

3.证件上记载的婚育、节育、缴款等情况与实际不相符且无法补正的;

4.证件已过有效期的;

5.伪造、变造的计划生育证件。

五、信息归档与通报

(一)信息归档。

1.对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应建档立卡,录入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并提供日常管理和服务;

2.对未婚女性,只作登记、验证和开展宣传教育服务,不列入日常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象。

(二)信息通报。

1.对未持有户籍地发放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包括现居住地为其办理了长期有效《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除按上述要求纳入日常管理服务外,还应通过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或本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相关信息;

2.持证人的婚育等情况有变更的,应及时将情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


第二篇: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员流动人口统

计信息工作方案的通知

做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是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战略部署的重点任务之一,也是做好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工作的基础性工程。为切实履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法定职责,为宏观决策和服务管理提供基础信息,制定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完善流动人口统计工作制度,全面、及时收集流动人口相关数据,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现状和发展变动趋势,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提供信息支撑。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对于建立系统内、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加强流动人口理论研究、完善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二、指导思想、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推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准确把握流动人口的新变化和阶段性特征,为流动人口政策研究和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目标。

根据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基层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口计生服务管理和信息化网络优势,制定统一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口径和指标,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度。按照“一盘棋”“三年三步走”战略部署,在20xx年部分省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到20xx年全国基本形成基层采集、录入,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国家、省两级集中的工作模式,实现“适时采集、动态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决策”的工作目标。

(三)主要任务。

信息采集、信息统计、信息报送、信息管理是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

1.信息采集。各地按照统计口径要求,根据《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文件另发)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人口厅发〔20xx〕76号)的内容,由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的流入、流出人口的基本情况信息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信息进行采集更新。

2.信息统计。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上报信息的基础上,完成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汇总工作,填报《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3.信息报送。以纸质方式,按期逐级报送年度《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报表》;同时,采取村(居)或乡(镇)、街道录入个案信息进入信息系统的方式,通过网络定期报送流动人口汇总统计数据及个案信息。

4.信息管理。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快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指导意见》(国人口发〔20xx〕68号)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制定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规范,指导各地逐步建立涵盖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省级数据库,以及满足流动人口业务管理需求的省级一体化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构建国家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对全国流动人口相关汇总数据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进行存贮和管理。

三、统计信息的内容和标准

(一)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口径。

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流动人口和随其一起流动的未成年人口。其中: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及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上中等以上学校等人口除外。

(二)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采集项目。

各地采集流入人口和流出人口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家庭户信息。

1.基本信息项目:姓名、性别、现居住地地址、户籍所在地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文化程度、户口性质、流动原因、流出(返回)日期/流入(离开)日期、婚姻状况等11个;

2.家庭户信息项目:是否家庭户流动、(已婚人口)配偶是否随同流动等2个。

(三)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内容。

统计内容依据个案信息采集项目,包括全员流动人口的数量、结构、分布、婚育情况等,包括年度(季度)全员流动人口统计表和全员流动人口单项统计报表集,上述统计报表可由系统自动生成。

(四)全员流动人口数据标准。

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数据标准按照《全员人口管理基础数据结构与分类代码(试行)》、《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基础数据结构及分类代码》国家标准、《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区划代码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等现有标准执行。

四、信息管理工作流程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流程主要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录入和上报、信息接收与下载、信息监控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统计口径和指标的要求,在日常服务管理工作中及时采集流入(流出)人口相关信息;或采取部门共享的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实行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的及时采集更新。

(二)信息录入和上报。

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将个案信息录入相应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地区也可采取村(居)、部门共享等方式录入相关信息;对于流出人口的信息录入,可充分利用本省数据库资源,采取系统匹配标识等方式完成信息录入工作,通过信息网络报至省级。省级根据数据库个案记录汇总生成相关统计报表,通过信息网络按季度上报国家,即分别在当年x月x日前上报统计时点为9月x日的统计报表,在次年x月x日前上报截至当年x月x日的统计报表、次年x月x日前上报截至3月x日的统计报表、次年x月x日前上报截至6月x日的统计报表。

(三)信息接收与下载。

通过信息网络,国家定期接收省级报送的统计报表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并对跨省流入人口个案信息按其户籍地分拣、对跨省流出人口个案信息按其现居住地分拣,以省为单位进行分发。省级定期下载国家分发的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

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上报格式、信息接收下载等要求另行规定。

(四)信息监控。

采取层级负责的方式,对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进行监控。国家和省级主要对信息数量和质量进行监控;市级、县级主要对信息采集、录入、上报环节进行监控,确保工作进度和数据质量。

五、工作职责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涉及人口计生系统的流动人口、发展规划和信息等部门,须举全系统之力共同予以落实。各级具体职责主要是: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工作方案,开展评估检查。

2.按照人口宏观管理与决策信息系统(PADIS)整体规划,建立和完善国家级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监控信息管理系统运行情况。

3.接收省级报送的统计数据和跨省个案信息,对跨省流动个案信息进行分拣,分发相关省。

4.对全国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个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省级人口计生委主要职责。

1.组织和实施省内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2.升级改造省级人口计生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省级数据库,以及满足流动人口业务管理需求的省级一体化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3.按期完成省级全员流动人口汇总统计报表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的上报和下载任务。

4.指导市、县两级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

5.监控管理全省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将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情况纳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检查评估内容。

6.协调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借助多种途径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

7.利用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开展宏观研究分析,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支持。

(三)市、县(区)级主要职责。

1.指导乡、村(居)两级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工作。

2.组织开展信息采集员和录入员培训工作。

3.对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的应用情况进行监控分析。

4.对全员流动人口数据进行不定期、不定量的审核和抽查,督促乡、村两级保证数据质量。

5.督促、落实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专项检查与考核。

(四)乡、村(居)主要职责。

1.采集和核对辖区内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

2.录入和上报数据。

六、工作安排

(一)20xx年,部署试点。部署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在北京、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等18省(市)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试点。

1.5月,组织动员培训。

制发工作方案、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报表和试点工作通知,试点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5月底前上报国家。

2.6月-10月,信息采集。

一是各省(区、市)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口径、个案信息项目要求,采集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制度。

二是试点省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开展相关信息采集、录入,以及

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省级集中工作,试点省全员流动人口个案入库率不低于80%。 三是指导非试点省研究制定本省统计信息工作方案,加强统计队伍培训,开展工作调研,在本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统计信息工作试点,为20xx开展相关工作作准备。

3.11月,信息上报。

11月x日前,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按传统方式上报纸质20xx年度《全员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统计表》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表》。

4.12月,试点总结。

一是试点省对本省试点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书面材料。

二是召开座谈会,总结交流试点工作经验。

(二)20xx年,总结推广。总结试点省工作经验,指导非试点省开展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

1.总结试点经验,完善工作方案,指导非试点省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管理工作流程开展相关工作。力争20xx年底前,全国基本实现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省级集中,试点省全员流动人口个案入库率不低于85%,非试点省全员流动人口个案入库率不低于80%;逐步建立国家、省两级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

2.全员流动人口信息安全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建立,初步实现系统内地区间信息互联、互通与共享;部门间流动人口信息共享程度明显提高。

3.试点省分别于20xx年x月x日前、5月x日前、8月x日前、11月x日前将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非试点省于11月x日前上报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

(三)20xx年,完善提高。基本建立全国统一、运转高效的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系统,构建全国“一盘棋”、引导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的动态管理平台。

1.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20xx年底前,各省(区、市)全员流动人口个案信息入库率不低于85%,流动人口信息化应用程度、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能力明显提高,为辅助决策、加强服务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各省(区、市)分别在每年x月x日前、5月x日前、8月x日前、11月1前将全员流动人口汇总数据和跨省流动人口个案信息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数据中心,并做到数据及时更新。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

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是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一项关系全局的基础性工作,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人口计生委“一把手”工程,整合流动人口、发展规划、信息中心等相关部门的力量,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按时完成任务。我委流动人口司和各地流动人口部门负责制定完善相关业务工作规范、监督指导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需求,参与信息系统建设和监控信息系统运行;我委发展规划与信息司和各地发展规划与信息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相关信息化工作标准规范、督促指导各地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进展情况;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和各地信息中心具体负责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的建设和运行维护,共同做好相关统计信息的综合分析与应用工作。

(二)加强统计,规范管理。

各地要按照要求,部署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同时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情况统计分析。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对于人口计生部门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难度大、任务繁重,加强对基层调查人员的工作指导和业务培训至关重要。国家人口计生委

将组织专题培训,各级人口计生委也要按照全员流动人口统计工作的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强化质量,实现信息化管理。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指导基层做好信息采集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原始台账,做到数据有源、有据可依。各地要对流动人口信息和原始采集资料进行妥善存储和保管,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要严格保密。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建立数据评估制度,对各地上报数据进行评估,切实把好数据质量关;同时要及时将采集到的流动人口数据录入流动人口信息系统,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四)开发调查数据,做好统计服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大流动人口统计数据的深度开发和分析研究力度,紧紧围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焦点、难点问题开展分析研究,及时、快捷地为各级党委、政府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五)加大经费投入,提供工作保障。

各地要争取将开展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人员报酬、组织培训等相关经费纳入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预算,并给予重点保障和优先安排。配备健全与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要求相适应的流动人口信息采集队伍和各级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队伍。

(六)建立统计工作激励机制,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为使统计工作健康稳定发展,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把各地全员流动人口统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一盘棋”“三年三步走”目标考评和“以奖代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奖考评机制,对试点任务和工作完成好的地区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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