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深人口计生规〔20xx〕2号 20xx年x月x日)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规定》、《流动人口生育登记备案规定》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孕情检查规定》等四项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查验规定
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令20xx年第9号)和广东省《关于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管理的通知》(粤计生委〔20xx〕91号),现就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件的查验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查验对象和证件类别
(一)查验对象。
年龄20-49周岁的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应在到达本市15日内向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受委托的社区工作站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其中居住在出租屋或商铺的怀孕、生育以及应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而未落实的已婚育龄妇女是重点查验对象。
(二)查验证件类别。
对本省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包括未婚生育、未婚收养和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妇女,下同),应查验其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外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本省未婚育龄妇女,应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二、查验婚育证明时需提交的资料
(一)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暂住证或居住证;
(二)对已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需提供“节育手术证明”或深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报告单》;
(三)政策外生育的,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四)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