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时间:2023.10.25

  导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卫生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欢迎阅读。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巩义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08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鼓励乡、村各种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对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等多方扶持。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既保证该项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统筹,人群覆盖率应在60%以上。条件不具备的地方,自起步阶段也可采取以乡镇为单位进行统筹,逐步向县(市)、区统筹过渡。

  (二)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成立由市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郑州市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协调有关政策。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各县(市)、区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经办机构设在卫生部门,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筹资标准应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逐年增加。

  (一)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合作医疗,根据筹资标准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履行缴费义务。农民缴费标准不应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经济扶持,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

  (二)从2003年起,我省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人均补助10元,其中省、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0%、30%、40%。中央财政每年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的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县(市)、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要管好、用好合作医疗基金,保证及时到位,杜绝截流和挪用,使合作医疗基金能够全部、公正和有效地用在农民防病治病上。

  (二)在乡镇政府组织领导下筹集的农民个人缴纳资金、乡村集体扶持资金,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市、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将各自负担的财政补助资金及时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省级和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实际参加人数,在地方财政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到位后,由省财政厅划拨到各省辖市财政,由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及时划拨到县(市)、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费用,重点对大额费用进行补助,也可实行大额费用补助与小额费用补助相结合,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各县(市)、区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范围、补助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

  (四)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督导运作情况,了解农民意愿。合作医疗费用的补助要本着简化手续、方便农民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按照规定及时审查、核算、支付,不得拖欠。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行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不断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使农民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

  (二)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合同,并主动接受考核和监管。对违反规定者,应及时进行调整和处理。

  (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机构必须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的合理提供,认真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执行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医疗服务的评估和控制,合理转送病人,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以满足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四)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基金的,或对重点人群(老年、育龄妇女等)每年要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检查项目由县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确定,并建立健康档案,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努力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六、监督机制

  (一)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大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二)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定期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和评议,对服务优质、群众满意的给予表彰或奖励,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和支付情况,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直接进行监督,保证农民参与和知情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

  (四)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组织实施

  (一)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各级政府的职责,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相关政策,组建精干高效的经办机构,切实抓好试点,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从中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实行新型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2003年巩义市先行试点,以后每年选择2个左右县(市)、区逐步推开,力争尽早建立基本覆盖全市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第二篇: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导语:为进一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制定本制度。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关于在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欢迎阅读。

  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到2005年)

  1.2003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30%以上。其中赣榆县为省试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东海、灌云、灌南三县开展乡(镇)试点工作。

  2.2004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其中赣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东海县达60%以上,灌云、灌南县达50%以上,市区农村全面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60%以上。

  3.2005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80%以上,基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二)基本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和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共济的医疗制度。我市四县农村实行的是以大额费用支付与小额费用支付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既增强农民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的受益面。市区农村实行大额费用支付,重点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问题。

  1.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政府对保障农民健康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相应的目标任务,制定配套的政策,积极组织引导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坚持多方筹集资金。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村居民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为抵御疾病风险而履行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3.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按照筹资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既使参保者能够及时获得经济补助,又要做到收支平衡,保证这项制度有效运行。

  4.坚持先行试点,逐步完善。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定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切实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以县(区)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具体征收办法和筹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包括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原则上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筹资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农村家庭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县(区)人民政府(包括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当缴纳的费用,在乡(镇)合作医疗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协同村民委员会或乡(镇)财政所负责筹集,并统一上缴县(区)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

  (二)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包括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农村合作医疗。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资助。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补助四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每人每年10元,市区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在省财政补助范围。市、县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10元,以县为主。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元,所在县财政配套8元,乡(镇)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金资助额度由县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对特别贫困的乡(镇),参保农民乡(镇)负担部分由市财政补助。因市区乡(镇)不在省财政补助范围,市区乡(镇)(不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从2004年起,市财政按照每人每年5元标准补助各区,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以区为主,乡(镇)财政分担比例由区人民政府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对特别贫困的乡(镇),市财政对参保农民每人每年再补助2元。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补助20元,以开发区为主,所属镇办事处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金资助额度由开发区管委会确定,原则上不超过2元。

  (四)通过政府投入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以县为单位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以市为单位建立市区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特困农民家庭给予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形式主要是资助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一)加快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建设。市政府成立由卫生、财政、民政、农工办、发展计划、审计、药监、地税、宣传、监察、政府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处理相关问题。协调小组下设合作医疗办公室,由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派员组成,由市卫生局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市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市卫生局。县(区)政府成立由各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县(区)长担任,负责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区)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常设在县(区)卫生局,负责具体业务工作,配备5-7人(区级配备3人),人员、编制由县(区)卫生系统内部调剂解决,其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委托商业保险机构经办支付业务。各县的乡(镇)政府成立由有关单位及参加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合作医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县(区)级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的派出机构,配备3人,人员、编制由乡(镇)卫生系统调剂解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区级不在乡(镇)设置派出机构,将委托商业保险机构代办支付业务(具体办法另定)

  (二)建立有效的资金管理体系。合作医疗基金由县(区)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其经办机构进行管理,经办机构应在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县(区)、乡(镇)政府要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将财政资助资金及时划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对列入省财政转移支付的县,市财政根据实际参加人数和地方财政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划拨专项补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各地要在测算当地人均医疗消费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支付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经办机构要按照规定及时、就便进行结报补偿,不得拖欠、克扣应当支付给受偿者的医疗补助费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节余部分应当转入下年,实行滚存积累。专用帐户的资金享受居民个人储蓄利率,利息所得一律划入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新浦、海州、连云区、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云台山风景区因参加人数较少,可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共同委托某一商业保险机构,资金交由商业化保险公司代为统一运作,以提高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能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完善监督机制。县(区)政府应当建立由卫生、审计、宣传、民政、监察等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经办机构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公开、公平、公正运行。市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要对地方政府资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合作医疗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级审计部门每年要对经办机构的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本级政府和省、市财政、卫生、审计部门。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管理

  (一)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调整农村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切实办好县级医疗机构,增强医疗技术中心作用和辐射能力;完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提高综合服务水平;加强村卫生室管理,方便群众就医。各地要积极组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加快功能转换,提供全方位服务。

  (二)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强化对定点服务机构的监管。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与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者签定服务合同,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村卫生室均要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对年内没有动用合作医疗资金的农民,要安排一次常规体检。各地要根据卫生院、卫生室职能,增加预防保健投入,对住院分娩的产妇增加报销比例。明确规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服务范围、诊疗项目、用药目录、转诊制度以及医药费用的结算办法、比例、额度。参加人员在被批准转往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诊疗时,有在定点机构中选择的权利。

  (三)各有关定点服务机构要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优价的医疗卫生服务,遵守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市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规范,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降低成本,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五、进一步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

  (一)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时期保护农村劳动力、发展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是党和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体现,是融入“两个率先”大局、实现“富民强市、快速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工作目标的重要举措。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工作,保护和不断增进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

  (二)县(区)人民政府要把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考核范围。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实施,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督查到位。县(区)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地要层层分解目标任务,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衡量干部政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内容,逐级进行责任考核。对工作做得好的给予奖励,对工作失职的追究责任。根据市制定的实施意见,抓紧制定本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

  (三)要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积极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卫生、财政、民政部门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牵头部门。卫生部门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方案制定,做好具体实施和医疗服务工作;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各项财政补助政策,及时足额将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到位;民政部门做好对五保户和特困户的医疗救助工作;发展计划部门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目标管理,积极争取上级经费支持,加快农村医疗机构建设;农村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防止违反农民负担政策;宣传部门要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编制管理部门要合理确定合作医疗工作机构人员编制,支持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建设;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审查;药监、监察、地税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关工作。

  (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府每年对各地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坚决予以查处。各级政府每年要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一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

  (五)各地要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向农民群众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大意义和作用,宣传本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引导农民群众树立互助共济观念,增强维护自身健康的责任意识。同时,要大力宣传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和先进个人,并给予表彰和奖励,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不断深入发展。

  (六)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是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政策措施,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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