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答辩状

时间:2023.8.11

  劳动纠纷仲裁答辩状怎么写?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纠纷仲裁答辩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

  劳动纠纷仲裁答辩状【1】

  答辩人:南宁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地址:略。

  被答辩人:黄xx,男,1979年x月x日出生,住南宁市xx号,身份证号码:450xxxxxxxxxxxxx。

  答辩人于20XX年6月11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南劳仲通字(20XX)1xxx号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黄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45087.05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

  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

  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邕宁区信用社)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

  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黄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

  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20XX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

  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

  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

  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

  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

  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20XX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

  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

  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

  20XX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

  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

  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

  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

  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

  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

  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

  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

  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

  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

  本案中,答辩人自20XX年1月15日至20XX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

  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

  因此,被答辩人认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南宁市xx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xx年六月二十七日

  劳动纠纷仲裁答辩状【2】

  答辩人:XX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XXX

  答辩人因XXX诉答辩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报酬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X于20XX年5月26日进入我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财务部会计,月薪人民币贰仟玖佰壹拾元。

  20XX年6月22日,XXX称家中有事要求辞工并提交了辞工单,答辩人表示同意,但XXX随后提出要答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答辩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拒绝了XXX的补偿要求,于是XXX以再考虑为由将辞工单拿回。

  然而他在拿回辞工单后,却连续6天不回我公司上班(20XX年6月23日到20XX年6月28日)且不接听公司的任何电话,为了严肃公司纪律,答辩人于20XX年6月27日依据XXX与答辩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合同双方均应遵守《XXX集团规章制度》(即职工手册)。

  《XXX集团职工手册》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职工没有请假,无故连续旷工3天、一月中累计旷工5天或一年中累计旷工7天,予以除名的规定,对XXX作出了除名处理。

  在答辩人作出除名处理通知后,20XX年6月29日XXX回到了我公司并进行了工作移交,但他却既不同意交回辞工单,也不同意签收除名处理通知和领取工资,无奈我公司只能将其拒收、拒领情况及见证人见证的情况进行列明后对除名通知予以了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XXX无故连续旷工5天,严重违反了我公司的规章制度,故我公司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是完全合法的,且事后也履行了通知的义务,因此XXX要求我公司进行经济补偿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我司于20XX年6月27日作出的除名通知中,曾明确要求XXX尽快回公司结清工资,故我司并没有拖欠其工资的故意,工资未能结算的原因是其本人拒领,故XXX要求我司支付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鉴于20XX年3月8日,XXX曾以家中有事为由向我司借了人民币肆仟元,故XXX应领取的工资中应扣除这肆仟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故XXX要求支付20XX年5月到2009年5月的未休年假工资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所列情况的,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我公司解除与XXX的劳动关系的原因是由于其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因此XXX要求我公司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的经济赔偿金是没有依据的

  综上所述,XXX的申诉请求是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恳请仲裁委依法驳回XXX的相关申诉请求。

  此致

  XXX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XXX有限公司

  二XXX年XXX月XXX日


第二篇:20xx民事劳动仲裁纠纷答辩状


  导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仲裁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相关的知识,请关注文书帮z学习网!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一】

  答辩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地址:。

  被答辩人:***,男,年x月x日出生,住市xx号,身份证号码:xxx。

  答辩人于年月日收到贵会受理的应诉通知书和被答辩人xx《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副本,现就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本案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克扣和拖欠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元与客观实际不符,纯属瞎编捏造。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诉称其一年上班365天,每周工作56个小时常年没有休息,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带薪年休假,高温补贴和工资被克扣和无故拖欠,安排加班但从未依法支付加班费,这不是事实,也不符合常理。理由具体如下:

  (1)根据《劳动合同书》第七条:“……,具体标准和办法为:基本工资680元+提成+补贴”和第十条:“新入职员工试用期为壹个月,试用期间享受公司统一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试

  用期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社保金’。如乙方写出充分理由向甲方提出选择自行购买‘社保金’书面申请的(请签名 ),因此产生的有关法律责任及后果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行缴纳”的规定,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是680元/月,而实际上领到的工资是1200元月—1760元/月不等,其中已经包含有国家法定的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完全不存在克扣或拖欠上述费用的情况。

  (2)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答辩人已告知被答辩人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以及用工单位()性质、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等基本情况,被答辩人亦已对上述情况做了充分了解,自愿接受派遣至用工单位之工作安排。被答辩人的工作并不是技术性很强的工种,仅是一名治安协管员员,此类工作只要是健康的成年人便可胜任,且当前人力资源市场治安协管员岗位的每月工资基本保持都在1000元左右的收入水平,如果真的像xx诉称的一年365天上班,常年没有休息,则公司需要支付的工资及加班费的总额将达到约6000元/月之巨,也就是相当于公司可以同时聘用6名相同岗位相同待遇的治安协管员同时上班。故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长期要求被答辩人加班的事实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其次,2010年1月15日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约定,乙方(即被答辩人)工作时间按每天6小时工作制执行。第四条:如果乙方受用工单位要求,在甲方(即答辩人)安排的正常上班时间之外另行加班的,由用工单位(即xx区信用社)另行支付加班费。第五条:乙方加班须征得甲方书面确认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被答辩人提供的《交接班登记本》系由其本人单方制作,没有答辩人或用工单位盖章确认,依法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证明被答辩人有连续加班之事实存在。

  再者,综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劳动合同书》约定加班须征得答辩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加之劳动合同法也明确规定,如确有加班事实存在的,由用工单位来支付加班费。故此,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加班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不予支持。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的主张不能成立。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十条明确约定,新入职员工试用期壹个月,试用期过后公司按国家规定标准购买 “社保金”,其中单位应缴部份由甲方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乙方,乙方个人缴纳部分由乙方自己缴纳。所以,计算社保的时间起点应从2010年2月16日起算,被答辩人的基本工资为680

  元/月,从其提供的银行流水账中可以看出,被答辩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都在1200—1760多元左右,证明单位应缴的社保金部分已经以工资的形式随月发放给被答辩人了。应当指出,被答辩人在与答辩人订立劳动合同时,已经在《劳动合同书》第十条上自愿签名确认由其个人自行购买社会保险。如被答辩人仍要求答辩人为其补缴社保金,则应当将其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经以工资形式领取的社保金退还给答辩人。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437.50元和赔偿失业金损失42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 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书》第一条已明确约定,甲方(即答辩人)可以根据其人事制度、经营业务需要及乙方(即被答辩人)的表现,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乙方愿意服从。2012年5月15日答辩人通知被答辩人5月16日由容xx去接替其治安员的工作,要求被答辩人回公司报到,公司另行安排新的工作岗位。但是被答辩人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根据《劳动合同书》第十五条以及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答辩人不应承担经济补偿金和赔偿失业金损失责任。恰恰相反,被答辩人没有正当理由无故离职,且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交接手续,保安服、工作证件、相关材料也未交回给

  答辩人,已造成了答辩人在管理及经济上的损失,被答辩人的诉求不仅不能成立,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3500元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35条: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所谓“第三方合同年”,应当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解释。结合到本案,首先在将被答辩人派遣至用工单位(xx区农村信用联合社)之前,答辩人既已与该用工单位建立了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在被答辩人被派遣至该用工单位之后,乃至现今,答辩人与该用工单位的物业管理治安委托合同关系仍处在存续期间,该委托关系自始未发生中止、中断或者终止的情形。故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所指向“合同期为第三方合同年”当然也应认定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并且该合同期限是相对确定的。只有答辩人与用工单位以正式文件中止或终止委托关系时,本案诉争的《劳动合同书》才会自动解除。并非如被答辩人所理解的当每同一个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时,都需要一一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重新签一次劳动合同。试想,如果当每一份第三方合同期限届满再续签时,答辩人均需与其管理之下的数以百计的劳动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这样繁杂的工作必然会使企业管理陷入混乱,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

  应当指出,本案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答辩人与用工单位、被答辩人于用工单位之间的三方民事法律关系一直处于稳定、持续的状态。只有在对劳动者(被派遣者)被派往的用工单位、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要求等事项作出重大变更时,才确实需要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退一万步来说,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劳动合同的继续履行。本案中,答辩人自2010年1月15日至2012年5月15日(自动离职之日)止,已达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两年期限。而双方签订的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对本案中稳定的劳动法律关系予以维护,这才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和真正之目的。因此,被答辩人认为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5月15日未续签劳动合同而要求答辩人支付二倍工资的主张,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黄xx不服从公司正常的人事安排,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回公司报到,无故自动离职,到目前为止仍未与答辩人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存在严重过错。其关于要求答辩人支付拖欠国家法定假日、高温补贴、加班费,补缴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费,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损失,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

  倍工资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谨此,答辩人恳请贵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申诉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

  劳动仲裁答辩状【范文二】

  答辩人:合肥安明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信达好第坊8幢二层, 法定代表人:凌泉,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夏传奇,男,汉族,1986年9月19日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西园路32号(现瑶海区瑞泰和园)。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为被答辩人补缴2009年8月至2012年2月的社会保险。依据答辩人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及社会保险缴纳名册,明确反映和证明双方首次劳动关系建立于2012年1月,答辩人据此为被答辩人缴纳社会保险直至其辞职后的第2个月,即2015年5月,完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被答辩人自述2009年8月与答辩人建立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充足证据,其提交的2012年1月之前的相关合同文件,只能证实与答辩人之间存在委托代理的劳务关系,正如其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为他单位进行电力安装工程招投标工作并收取报酬的事实一样,不能证实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已足额并超出标准支付了被答辩人工资,不存在工资未支付的情形。1、根据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已经证实被答辩人2014年2月至2015年2月的工资收入为11.2万余元,这当中还不包括诸多福利以及应当但却未曾扣除的被答辩人的缺勤薪酬(缺勤20余天,迟到早退几十次);2、

  被答辩人2015年3月仅工作7天,消极怠工,造成公司损失和不良影响,依照规定,只能领取相应基本生活费,且该工资已经列表发放;3、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均无“年基本工资”的规定,员工合同书所约定的“年基本工资”应是年工资收入或年薪,而非以年计算的基本工资,这也符合被答辩人所从事的职业在合肥地区的年薪金收入标准和实情,被答辩人错误理解并计算答辩人还应支付其巨额剩余工资78416元,显然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答辩人不应支付被答辩人带薪年休假奖金188173.69元1、带薪年休假应支付的是工资而非奖金,其虽名为工资,但实质上属于对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一种补偿性福利待遇,因此其不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应适用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仲裁时效的规定(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初字第3574号判决书),涉及本案,被答辩人的该仲裁请求早已超出仲裁时效;2、就此请求事项,答辩人提交的证据——考勤表,明确载明被答辩人每年均享受了答辩人安排的外出旅游休假待遇,答辩人不仅支付了此期间的工资,还承担了旅游休假期间的食、宿、行费用,而且时间也超过被答辩人依法能够享受的5天时间;所以,被答辩人的这一仲裁请求,纯属滥用诉权。

  四、根据法律规定及仲裁实务,本案被答辩人系自行辞职,不具备答辩人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况

  且被答辩人的各项请求数额均以赔偿金的名义、标准计算,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及事实,请仲裁委依法予以驳回。

  五、被答辩人仲裁请求答辩人支付中标提成奖金462317.5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事实:

  1、中标提成奖励不属劳动合同的范畴,双方在正式签署的劳动合同书中对此也未约定,因此,其不应包括在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

  2、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有双方签名、盖章确认,其时间为2012年1月至2014年12月,真实、合法、有效,具有极大证明效力,不应轻易被其他书面材料变更替代,而答辩人系独立的“公司法人”,一切行为应当以其有意思表示并加盖公司法人印章后方真实合法有效,其法定代表人的民事行为并非都能认定为公司行为,而由公司承担法律责任,且公司对此也未追认;涉及本案,无公司印章的“员工合同书”不能替代、变更双方的“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的证明效力远远大于员工合同书,应当作为定案依据,即员工合同书所载内容无法律效力;

  3、员工合同书为2014年2月24日在凌泉酒后情形下签订,仅此一份并由被答辩人掌管,凌泉在被答辩人申请劳动仲裁后方知其存在,显然该员工合同书是在被答辩人恶意欺诈、趁凌泉酒后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签订,因此,其是无效的。假使其能作为劳动合同书部分内容的变更和补充,那

  么,答辩人安明公司在2014年3月,经公司会议讨论后发送至被答辩人并由其签收认可的安电装【2014】18号文件,则对被答辨人的相关提成奖励标准,作出了合乎规范的规定,且被答辩人也按此标准领取了提成奖励,该文件也应视作对员工合同书相关提成奖励标准内容的变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从以上事实,完全能够证实①被答辩人以自己的行为接受了“18号”文件确定的提成奖励标准②答辩人并不知晓被答辩人与凌泉签有员工合同书,否则会全盘变更,不会引起该仲裁请求的争议③从被答辩人领取的中标工程提成奖励的范围,足以明确对被答辩人的提成奖励,仅限于被答辩人在外自行招揽的中标工程,并不包括答辩人业务单位委托的工程及他人挂靠于答辩人的电力安装工程④中标金额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二者间存有差异,因此,被答辩人相关工程的提成奖励数额计算有误,不符事实。

  六、被答辩人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 违反员工手册规定、违背职业操守,利用公司资源为外单位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招投标工作,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同时在招投标工作中不负责任、弄虚作假,不按招投标委员会要求提供设备采购单位的现持营业执照(该单位原注册资金5000万元,投标时已变更为1亿元,被答辩人不加核实调查,通过网上造假PS合成设备采购单位营业执照提交招投标委员会),致使周谷堆某电力安装工程投成废标,而原在评标时排第二位

  的某公司,因提交了设备采购单位现持有的营业执照顺利挤掉答辩人中标;单此一项,便使答辩人蒙受巨额损失。对此,答辩人将保留追究被答辩人赔偿损失的诉权,适时依法申请仲裁。

  综上,被答辩人各项请求均缺乏足够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足够证据证实,是会使利益失衡的仲裁请求!答辩人请求仲裁委员会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各项仲裁请求!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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