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祖国的未来发展。他们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到不良影响而走上违反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其特殊性,需要特殊对待。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的特殊性,针对其心理、生理特点,从监管理念、监管措施等方面入手,对未成年人犯进行特殊监管。
一、是否羁押,需要特殊对待。
未成年人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逮捕羁押,需要特殊对待。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考虑批捕条件时,往往已经考虑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尽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而不批准逮捕。笔者认为,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结,同时尽可能对未成年人犯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应当在有保证人或保证金的担保的情况下,一般都可以对未成年人犯采取取保候审。
二、羁押期间,需要特殊对待。
羁押场所是各类犯罪分子(犯罪嫌疑人)聚集的地方,犹如一个大染缸,在同一个羁押场所(如看守所)内同时羁押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就必须时刻注意避免未成年人犯受到其他犯罪分子的影响教唆,同时尽可能地做好教育感化工作,给未成年人犯讲授法律知识和人生道理。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犯在羁押期间的监管要做到“三不得三要有”。
(一)未成年人犯不得与成年人犯、累犯、重刑犯混押。
在看守所内,未成年人犯与成年人犯不得混押是一个基本规定,为减少不良影响,未成年人犯还不应当与累犯、重刑犯混押。而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建立专门关押未成年人犯的看守所,彻底改变未成年人犯与其他人犯混押的情况。同时与少年法庭、少年监狱相配套,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犯诉讼、监管机制。
(二)监室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人。
目前,不少羁押场所均超容量关押,人均面积不到1.5平方米的普遍存在。为确保未成年人犯的基本生活条件,未成年人犯监室的面积应当稍大于成年人犯的监室,人均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是比较理想,实际上也具有很强操作性。有条件的看守所应该提供更为宽敞的放风场。
(三)劳动生产不得有硬性指标。
羁押场所一般都要一定的劳动生产,一方面是创收以维持人犯的日常生活伙食开支,一方面有利于人犯的管理。但大量的生产劳动必然会对刚进入羁押场所的未成年人带来太大的压力。更有甚者,未成年人犯在检察官提审时,显得很不安,并请求检察官尽快结束提审,原因是其当天的生产劳动量尚未完成,心里相当着急。可见,不得给未成年人犯规定硬性的生产劳动量既可以减轻体力劳动量,也可以缓解未成年人犯的心里负担。
(四)要有适量的健康书报。
羁押场所一般都有图书室,提供书籍给在押人犯阅读。考虑未成年人犯的特殊生理、心理特点,监管场所应当购进适量的健康、励志的书报供未成年人犯阅读。
(五)要有必要的学习时间。
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成长期,本来是学习的好时机。在羁押期间,为帮助未成年人犯学习知识,掌握技能,监管机关应当保证未成年人犯每天有必要的学习时间,让未成年人犯看书读报;有条件的监管机关应当提供条件,教导未成年人犯掌握一些技能,如焊接、电工等。
(六)要有足够的帮教感化。
未成年人就如一块未最后成形的雕塑,虽然目前误入歧途,但只要多加教导和扶持,一样可以成才。因此,监管机关、驻所检察室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通过谈话教育、开展亲属见面会等形式,给未成年人犯灌输正确、积极的观念,帮助他们积极面对人生,鼓励他们学习、自我增值等等。
此外,在伙食供应上,监管机关可以适当向未成年人犯倾斜,为他们提供相对较营养的伙食。
三、判处刑罚,需要特殊对待。
未成年人犯行为构成犯罪,需要判处刑罚时,在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适用缓刑。此外,管制也是一种很适合未成年人犯的刑罚方式,但目前审判机关适用管制的情形很少。
四、刑罚执行,需要特殊对待。
我国刑罚体系具有相当的灵活空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充分利用现有的刑罚的多样性与灵活性,结合未成年人犯的具体特征,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处适当的刑罚。对未成年人犯被判处刑罚后,在减刑、假释、监外执行方面,予以更多的照顾、教育和感化,以促使未成年人犯早日重归社会,作出贡献。
(一)减刑、假释条件的把握。
刑诉法规定,确有悔改表现的(刑罚已经执行一半以上)的,均可以减刑(或假释)。但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往往会以罪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分数或嘉奖为依据来决定是否减刑或减刑的天数,甚至以未缴纳罚金为由裁定不予减刑。未成年人犯在生产劳动方面往往处于弱势,表现肯定不如成年人犯。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人犯,只要确有悔改表现,遵守监规,积极改造,不管所获的改造分数如何,不管是否缴纳罚金,均应当予以减刑(或假释)。
(二)监外执行监管内容的转变。
未成年人犯被判处缓刑后,由于疏于监管而再次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例子普遍存在。因此,加强对未成年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是避免未成年人犯再犯罪的有效途径。加强监管的内容包括:要求未成年人犯按时报告活动情况,根据未成年人犯的活动情况予以适当的帮教、教育,如联系学习、工作机会等等。
(三)创建社区矫正制度。
建立社区矫正制度,把未成年人犯放到社会上矫治,有利于未成年人犯的教育感化。而建立以社区为主导,学校、家庭和有关部门参与的帮教矫治工作体系,综合多种社会资源,对从宽处理回到社会上的未成年人建立档案,加强帮教,跟踪监督,务求为未成年人犯提供多角度多样式的矫治帮教服务,形成较为完善的帮教、矫治网络和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制定《社区矫正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指导。
第二篇:农资金监管调研报告
为了确保越来越大的涉农资金板块能更行之有效地应用于推进“三农”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了对涉农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等方面监督,率先创新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新模式,为涉农资金安全良好运行打下坚实基础。下面YJBYS小编为你送上农资金监管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中央、省、市、县不断加大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力度,农村的基本生活条件有了明显改善,农民纯收入逐年增长,特别对基础设施建设、种粮直补、农产品品种改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均有很大提高,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确保越来越大的涉农资金板块能更行之有效地应用于推进“三农”发展,各级财政部门加强了对涉农资金使用、分配、管理等方面监督,我县更率先创新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新模式,为涉农资金安全良好运行打下坚实基础。而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涉农资金名目种类繁多,来源渠道广泛,资金性质复杂,资金监管往往存在薄弱地带,需要引起高度重视予以解决。现结合斑竹园镇涉农资金监管工作实际,就监管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一一罗列,形成报告。
一、斑竹园镇涉农资金监管日常工作开展情况
XXX年,XXX镇财政补贴惠民资金投入XXX万元,用于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经济利益,投入涉农项目类资金达XXX万元,主要强化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针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镇政府及职能部门通过区分资金来源、性质、用途,实施分类监管,从资金流向、到位情况等方面严格把关,多项举措确保涉农资金平稳运行。
一是建章立制注重强化执行。一方面,建立和完善涉农资金监管制度体系,针对存在的缺失和漏洞,完善项目招投标、审计验收、资金直达、公示公开、责任追究等制度,大力推进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制度实施。另一方面,利用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横幅标语、电视媒体等多种形式,对涉农专项资金的名称、来源、数量、项目安排等情况进行广泛宣传,并实施不定期抽查巡查,化制度为行动,确保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真正实现以制度管人、理事,源头防范涉农资金领域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二是加大宣传引导社会监督。结合镇、村公开公示、抽查巡查和走访调查,重点对资金拨付、直达、去向情况进行掌握和核实,以村组会议、村民代表大会、入户宣传、公开宣传等方式,引导农户及其他社会人士参与涉农资金监管,并畅通监督渠道,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做好群众来访接待,针对其所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核实和反馈。
三是电子平台实时监督反馈。注重运用现代化手段为涉农资金运行保驾护航,在资金支付上,实行账户直达,财政补贴惠民资金利用“一卡通”及时足额打卡发放到享受对象,项目类资金细化分解到人,通过银行代发系统打卡发放,减少资金传达中间环节;在监督管理上,强化乡镇资金监管系统维护,及时录入项目本文、补贴类、“三资”类资金监管信息,落实监管信息通达和反馈机制。
四是创新方式落实包干监管。把包村干部涉农资金监管作为构建多层次、立体式的监管模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落实包村干部主体责任,实行以奖代补,将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纳入干部年终考核内容,按实际情况兑现奖惩,并精简包村干部履行监管职责的对应材料,规范监管信息填报,注重实效严防形式主义,确保实现监督关口前移和监督全过程无缝隙连接。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涉农资金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总体运行良好,但主观或客观因素造成的问题却不容忽视,其主要表现在:
1、部分项目监管主体与申报主体重叠。基层财政部门按职能划分承担监管财政资金流向及安全责任,按照财务原则规定要实行“账钱分管”,因此财政部门本身不应具备补助资金申报造册职能,否则将造成造册、发放合一而不能实现有效的资金监管,但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仍有部分补贴清册由财政部门造册(如农资综补、粮食补贴)。
2、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成效不明显。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作为一项监管创新举措,本意将监管关口前移,形成立体化监管模式,但从实际开展结果来看,相当部分包村干部未将监管工作纳入包村常态业务,监管结果流于形式。
3、监管工作范围延伸不足。一方面,基层财政普遍面临资金、项目多头管理的情况,很多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管理,项目从招投标、实施到验收审计,均无乡镇财政部门参与,基层财政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另一方面,部分监管浮于表面,未进行监管纵向延伸,如资金最终流向是否到达本人,仅停留在填报监管信息上。
通过调研,造成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
1、没有形成统一的监管、申报责任界定认识,主体责任不明确,界限混淆。
2、部分包村干部责任意识缺失,推卸责任,不愿监督。
3、包村干部涉农资金监管作为基层财政部门目标考核内容之一,但基层财政部门与包村干部没有直接管辖关系,难以推动包村干部开展监管工作,只能以协商方式进行,缺乏强制执行力。
4、基层财政部门力量薄弱,业务人员少,除监管工作外,业务人员往往兼任多项其他工作,且许多项目需要专管人员长期深入实地检查,项目多、业务量大、资金分散、多头管理。
三、针对问题谋求解决对策
1、明确主体责任划分。应明确“账钱分管”基本原则,明确资金发放清册编制主体责任单位,建立起主管职能部门提供、财政部门审核监管业务流程,确保涉农资金有效监管。
2、加强干部教育管理。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干部的宗旨教育和法纪教育,用艰苦奋斗、节俭办事、廉洁奉公的典型事迹教育干部职工,真正把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干部推上台面,兑现经济待遇奖励。
3、政府主导包干监管。转换包村干部涉农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形成政府主导,职能部门配合推动的体系,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年终综合考评内容,改变包村干部监管涉农资金被动局面。
4、充实基层财政力量。一方面,精简和规范财政业务工作流程,提升基层财政工作效率,另一方面,加大基层财政队伍建设,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的合理人员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