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20xx

时间:2024.4.21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

项目业主(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建设管理单位(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工程建设管理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项目概况

1.1建设项目名称:

1.2建设项目地点:

1.3建设项目内容:

1.4资金来源:

2、合同承包范围:

3、合同期限: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项目缺陷责任期满。

主要控制工期:本项目工程开工日期:20##年01月01日

本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日期:20##年01月01日。

4、质量标准: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5、合同价款

中标金额为工程总造价金额的    %,据此计算出合同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本合同最终结算金额将依据项目实际总决算金额乘以上述费率即     %计取。

6、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合同通用条款

(3)合同专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合同规定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本项目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上述合同组成文件形成一个整体,互为补充和解释。其内容若有歧义,以所列顺序在前者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建设管理服务(即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代理甲方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利)。 

9、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10、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 下列名词和词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1 项目:是指业主投资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即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提供建设管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指明。

1.2 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并由业主委托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的永久工程(包括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

1.3 业主:是指招标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是本合同的业主。

1.4 建设管理单位;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被业主接受并受业主的委托对本项目实施提供建设管理服务和/或双方约定的其他附加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即业主在项目建设管理期间的代理人。

1.5 服务:指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业主的委托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及责任,包括任何约定的附加服务。

1.6 项目承包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依照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为实施本项日而雇用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位和多位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的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单位及其各自的合法继承人和受让人。

1.7 项目主要负责人:是指建设管理单位派驻到本项目工程现场进行建设管理服务的项目经理,建设管理服务代表,技术负责人、造价工程师等。

1.8 建设合同: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与承包人之间达成的且业主无异议的一项或多项有关本项目的施工、监理,采购和审计等方面事项的协议。

1.9 核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为提供本项目的建设而必须从政府的有关主管机构或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类似的文件。

1.10 项目经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在所承担的建设管理项目上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具体执行人。

1.11 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经理在本企业的支持下组建并领导、进行建设管理的组织机构。

1.12 一方:是指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双方:指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第三方:指除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以外的本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单位和当事人。

1.l3 日:指日历日;月:指根据公历从某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日至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时间段。

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以及专用条款指明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3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二、建设管理单位责任和义务

4 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4.1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在业主授权范围之内代表业主对合同项目行使建设管理的权力、做好项目的各项协调组织工作,确保项目按合同要求完成。

4.2 建设管理单位在业主的授权范围内完成下列工作:

4.2.1 协助业主办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招标,建设管理单位与招标代理协调,起草招标文件,上报业主批准,在招标工作完成后,协助业主签订设计、施工和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合同(与建设管理单位有任何利益关系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

4.2.2 建设管理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职责:

4.2.2.1 对本项目设计工作进行管理,组织实施规划报批、报建、施工图审查等工作。

4.2.2.2 对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方案、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等技术文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

4.2.2.3 督促检查承包人在履行项目施工合同中所采用的技术规范、试验、检测及标准是否满足项目工程施工的要求。

4.2.3.4 做好投资、进度、质量和建设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工作。 

4.2.3.5 对施工承包人履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安全措施、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进行检查监督。

4.2.3.6 根据业主在材料采购招标中确定的材料货物品名、型号、单价以及材料供货商在投标文件中的承诺,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材料供货商提出供货计划,协助业主签订供货协议,协调、督促供货商按合同供货,对供货商履行供货合同的情况进行管理。

4.2.3.7 编制施工用款计划,做好资金管理。

4.2.3.8 审核施工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并及时上报业主批准进度款的支付。

4.2.3.9 主持有关项目建设的协调会议,并落实会议确定的有关意见。

4.2.3.10 按照项目信息管理的要求,按月向业主提交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报表及施工合同情况报表。

4.2.4 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4.2.5 审查、接收承包人归整的技术资料,建立技术资料档案。

4.2.6 负责缺陷责任期内督促施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5 建设管理单位对提供的建设管理服务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获得相应合同支付的权力。

6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其实施本服务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业主关于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根据本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以及有效的保证和控制措施,保质保量地按时完成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工作。

7 建设管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数量的人员投入本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并在整个建设管理服务期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7.1 建设管理单位应就本项目在项目所在地组建项目经理部作为进行本项目建设管理和服务的组织机构,业主免费提供满足工作、生活条件的房屋及配套办公、生活设施。

7.2 建设管理公司应在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指定一名管理人员作为项目经理或建设管理服务代表,与业主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

7.3 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适时增派精通本行业务、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7.4 尽管建设管理单位已按投标文件中的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建设管理服务人员,但若业主认为所派驻的人员仍不能满足建设管理服务的需要而影响了工程质量,进度及建设管理服务合同项下其他方面的管理服务时,业主有权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另外增派管理服务人员,费用另行协商。

7.5 建设管理单位因故需要更换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主要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时:应事先得到业主的同意,并应以同等资历的人员代替其工作。

8 建设管理服务人员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每一项任务及服务时要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认真的履行其职责。

8.1 如果业主管理服务人员渎职或不能胜任工作或从事其他违法违纪活动,或因其不当行为导致重大责任事故,业主有权以书面提出要求更换;若非因上述原因,建设管理单位有权拒绝。

9 建设管理单位本着科学管理、严格控制、秉公办事、认真细致、热情服务的原则,以本合同为依据,公正有效地开展建设管理工作。

10 建设管理单位如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现由于业主提供的资料或工作成果有错、遗漏或不妥之处,应立即通知业主代表。

11 建设管理单位应为自己所派驻的建设管理服务人员承担相应工资费用。

12 没有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业主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或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

三、业主的权力、责任和义务

13 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和检查,并有权制定和调整建设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以规范建设管理单位的建设管理活动。 

14 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工作范固和内容(合同)中的建设管理权限做出适当地调整,只要调整是对项目的运行和投资控制有利,建设管理单位应当无条件接受。业主应将其授予建设管理单位的权力,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15 业主有权对建没管理单位的不正确行为或不当结果做出处理决定。

16 业主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业主有权按合同有关规定,审批本项目下的各种款项的支付,并办理支付手续。

17 业主应负责建设期间协调项目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及时获得并随后保持为项目所必需且只能由业主取得的有关核准;对于应由建设管理单位办理和获得的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各种执照、许可和核准等.业主做出适当的努力予以协助。

18 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规定的时限内,对建设管理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的需业主明确的事项做出书面答复,对建设管理单位在贯彻落实业主意见时提出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答。

19 业主应在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后的适当时间免费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与建设管理服务有关的图纸资料及相应资料。

19.1 业主在本项目下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专用条款中规定数量的图纸资料,并对其负责、承担相应责任。

20 业主应有对应的部门和负责人,与建设管理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建立工作联系。当业主需更换该代表或变更其授权时,除非专用条款另有规定,业主须提前7日通知建设管理单位。

21 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进行的施工,监理及材料设备招标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

21.1 业主应在收到建设管理单位上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施工或监理承包合同等资料送审稿后的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回复。

22 在建设管理合同的执行期间,业主可派代表或委托代理人随时对建设管理单位的各阶段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建设管理单位应密切配合、提供方便。

四、建设管理

23 建设管理单位编制的服务管理计划及资金计划须报业主审批。

24 建设管理单位协助业主办理公开招标事宜,在此过程中建设管理单位应与招标代理机构一起起草招标的有关文件(招标计划、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及合同(草稿),同时报送业主批准。

25 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进度付款申请表进行审查批准,进度付款证书的最终批准权属于业主。

26 用于永久性工程主要材料的变更须经业主书面批准,这类批准的变更将作为施工承包人获得支付的依据列入进度款申请中。

27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的,建设管理单位应按专用条款规定的权限处理或向业主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28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不利于控制投资的情况时,业主有权调整和修改设计以及现场签证的方式。

29 用于项目实施的所有费用均按照业主规定权限执行,建设管理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须接受业主的检查。

30 对于因项目施工中因交通、绿化、电力等部门所应收取的费用超出了有关政府投资项目现行收费标准,建设管理单位须报请业主核准,由业主支付这些费用。

五、建设资金的管理

31 业主拥有对本项目下各种款项支付的最后审批权,并负责本项目下的各种费用的支付。

32 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执行期间,建设管理单位应在每月末审核由监理工程师签认的月进度付款计划申请,根据项目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确认项目承包人所完成工程项目的应付价款,并提交给业主批准。业主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进度付款证书的审核和批准工作并按相关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款项。

32.1 进度付款证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32.1.1 已完成的本合同招标文件项下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相应工程进度的应付金额。

32.1.2 经监理工程师、建设管理单位和业主签字批准的工程变更项目的应付金额。

32.1.3 本项目中所使用的工程材料到货款。

32.1.4 业主批准的其他费用。

33 工程建设资金的实际收款人为参与本项目工程建设并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施工承包合同、材料供货合同(除本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外)或发生与本项目建设有关的费用的相关各方。为了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各项目部资金专款专用,各单位必须设立各相应项目部的专款专用账户并报业主及建管单位备案。该实际收款人应在申请付款时,开具正式发票,与付款申请一并提交建设管理单位审核后交业主。业主只有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对通过审核的费用予以支付。

六、建设管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34 建设管理服务费用按经业主认可的建设管理单位投标文件中的固定费率计算,建设管理单位结算时按所提供管理服务的项目工程结算价作为计算基数计取。

34.1 建设管理单位可根据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招标文件中对管理服务人员的相应资质要求自行聘用履行建设管理服务所需的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另行协商。

34.2 建设管理附加服务的费用,由双方根据以下情况协商确定:

34.2.1不包含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中的建设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34.2.2 由于业主的原因而造成的工期延长、阻碍、暂停、恢复、增加和变更;

34.2.3 业主指示由建设管理单位完成的不为建设管理服务合同总金额所涵盖的其他工作。

34.2.4 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附加管理服务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原费率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34.2.5 如果拆迁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建设管理单位在安排场地占用以及管理人员和设备进场时应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由此增加的项目管理人员费用及现场费用由业主支付。

34.2.6 现场建设管理人员的增加是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应业主的要求履行附加服务所造成的,业主将按照附加服务补充协议的约定另行支付附加服务费。

35 业主对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支付的款项中的任何部分有异议,应在7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36 为使建设管理能够及时正常开展,业主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正式合同后10日内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预付款,预付款的比例与金额在专用条款中予以规定。

37 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建设管理服务费用的支付在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

38 建设管理单位申请支付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提交支付申请以及获得支付所需的相关资料。

39 在建设管理单位负责的所有工程办理完工程结算后14日内,双方结算相应工程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履约担保。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管理风险金)的扣除和退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0 提前工期奖励和投资节余奖励的支付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1 合同项下双方的结算和支付均以人民币进行。

七、转让和分包

42 建设管理单位不得将建设管理服务的任何部分予以转让或分包。建设单位因管理服务的需要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辅助工作人员不属于分包。

八、保险

43 业主应在建设管理期内,办理派驻到项目所在地的人员人身和自备财产的有关保险,保险时间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时间,并随服务时间的延长而顺延。

44 如果业主不按前款办理上述保险,则应对有关风险及后果负责。

九、不可抗力及其例外情况

45 不可抗力是指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的破坏作用,如地震、超标准洪水、天灾、动乱、战争等,是合同双方无法预见也不能采取措施来预防的损坏和破坏。 

46 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并使本合同的履行受阻时,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用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7天内对不可抗力事件进行确认。

十、违约与赔偿

47 业主不得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建设管理单位有权要求业主对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做出解释或赔偿。

47.1 如果业主拖延支付建设管理费用,并己超过本合同规定期限后28日,建设管理单位可书面要求业主予以解释。若业主在28日内未能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给予合理的答复,建设管理单位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14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不得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因此增加建设工作量可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其费用与正常管理服务费同期支付。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后,业主应按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支付建设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证金。

47.2 业主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其应付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应承担日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48 建没管理单位如发生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建设管理服务、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等行为,将视为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按本合同第50条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

48.1 建设管理单位违反本合同的规定,未经业主同意将建设管理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或转包,除由有关部门给予处罚外,业主将扣除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2 建设管理单位若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和国家现行的法规或规范进行建设管理服务,业主将扣除建设管理单位的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3 建设管理单位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建设管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或未能在业主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各阶段工作,造成项目拖期的,业主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违约金的扣除比例和金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

48.4 建设管理人员严重失职造成重大事故或向承包人索贿或在工作期间徇私舞弊或弄虚作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5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未完成工期目标,给业主造成损失,按本合同第50款规定进行赔偿;

48.6 建设管理单位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在业主要求恢复原定人员7日内仍不执行时,业主将收取违约罚金,违约罚金的数额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同时造成业主损失的,按第50款进行赔偿。

49 双方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索赔,都应在赔偿事件发生后的28日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如果该事件具有持续性,则应在事件首次发生后的7日之内提出索赔意向,并每隔7日向对方提供一次该事件仍在持续发展的证明材料,直至该事件结束后28日之内提出正式的索赔文件。否则,无论是业主还是建设管理单位均有权对上述索赔不予受理。

50 建设管理单位违约并造成业主经济损失,应据实向业主赔偿。业主可自行从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损失赔偿费用,或从业主应支付给建设管理单位的服务管理费用中扣除,并对可合理预见或计算的相关损失,要求其赔偿金额不超过管理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之和。业主违约造成建设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业主应据实向建设管理单位赔偿或增付费用,但赔偿金额不超过建设管理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之和。

十一、奖励与处罚

51 业主将对工程质量合格、工期提前、投资节约或建设管理单位提出的取得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等方面的成果对建设管理单位给予适当的奖励。     51.1对于业主委托项目管理单位管理的每个工程项目,其总工期比原计划提前,业主按专用条款的规定奖励建设管理单位。

51.2 对建设管理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约投资的,按节约金额的10%予以奖励。

51.3 因业主原因造成的主要材料和结构设计变更或在项目开工前不可预见的地下障碍,如文物、大面积不良地质条件等引起的变更所造成的增加投资,不计入建设管理单位的投资控制目标。

52 业主将根据由于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质量事故、投资超控等方面对建设管理单位做出处罚。

52.1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业主有权对建设管理单位处以拖期罚金,其具体规定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52.2 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一般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应免收与直接受损失部分相当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因建设管理服务人员错误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建设管理单位应承担其建设管理服务费限度以内的赔偿;建设管理单位因本项目承担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等总额不超过业主已付给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费总和。

52.3 对建设管理单位履约考核结论为不合格者,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终止合同和在业主所有项目范围内实行市场禁入的处罚。

十二、合同的生效、变更、暂停与解除、终止。

53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协议书在建设管理单位提交了合格的履约担保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告生效,合同生效时间将在合同协议书上注明。

54 本项目工程实行全过程建设管理,管理服务工作时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至项目缺陷责任期满之日。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组织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审计等相关工作。

55 本项目的缺陷责任期自“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开始计算,其时间在专用条款中规定。如果颁发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移交证书”,各“移交证书”所对应的工程缺陷责任期自相关“移交证书”上写明的竣工日期起算。 

56 建设管理单位应在签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后的2个工作日内开展工作,并按业主确定的关键时间开工和完工。

57 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

58 业主有权指示建设管理单位增加、删除和改变本合同规定的建设管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其对应的建设管理服务费用和服务时间亦应做相应调整。 

59 因业主或第三方的责任,阻碍或延误了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管理服务时,建设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书面通知业主。

59.1 如有必要,双方应对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的变更。

59.2 不得不暂停或减缓某些建设管理服务时,则上述管理服务的完成期限应相应予以延长,因此增加的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

59.3 全部建设管理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时,建设管理单位在书面通知业主28日之后未能收到业主的答复,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应作为建设管理单位附加的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业主应按建设管理单位已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管理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的履约保证金。

60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如果要求建设管理单位补救这些损失或破坏,则应相应增加合同价,并延长工期;如果建设管理单位无能力或不能立即进行此项工作时,业主可雇用其他人员从事此项工作。

61 如果合同的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超过60天,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协议,解决合同实施问题。

62 如果不可抗力使合同双方中的一方受阻而不能履行其合同责任,或者成为不合法时,双方都无需进一步履行合同。在此情况下,建设管理单位应将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悉数移交给业主,业主按照合同规定对这些已完成部分的工程项目支付相应款项或按照双方协商应支付款项的数额进行支付后合同解除。

63 业主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管理服务或终止本合同时,必须在14日前发出书面通知。建设管理单位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部分建设管理服务并将相关费用开支减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建设管理工作量应作为建设管理单位的附加服务。若业主要求终止本合同,业主应按建设管理单位己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服务费用,并返回全部或剩余部分的履约保征金。

63.1 建设管理单位未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务。业主可书面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子以解释。若建设管理单位在收到业主书面要求的14日内未能给予合理的答复,业主可在进一步发出书面通知3日后,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业主按照本款规定解除建设管理合同后,建设管理单位应负责赔偿因其未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力而造成的业主损失。

64 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或免除本合同规定的双方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

65 本合同项下所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全部完成,管理服务费用按本合同规定全部结清后自然终止。建设管理服务合同终止后,双方均不再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三、争端的解决

66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端时,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解决问题,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调解。若经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永州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仲裁。该裁决具有最终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照仲裁机关裁决的比例分担。

十四、其他

67 本合同双方互为权利和义务主体,双方应遵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业主和建设管理单位均应按本合同公正地行使权力和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

68 未经业主的书面同意,建设管理单位不得获取本合同规定以外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利益,不得参与本合同规定的业主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69 对建设管理单位拥有版权并已用于本项目建设管理服务中的所有文件和资料,业主有权在本合同项目中使用和/或复制。但未经建设管理单位的同意,业主不得将上述文件和资料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其他项目、工程、服务或任何商业宣传之中。

70 建设管理单位有权利用本项目进行商业宣传、报奖等事宜。

71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一方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支付申请、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图纸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依据,均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并办理签收手续。

72 为了简练文字,本合同中有些词句或用语可能会有多种含义,阅读和使用时应视上下文的实际表达意思而理解。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定义和解释

1、项目:                    项目

2、业主:                      

3、建设管理单位:                

二、业主的责任和义务

业主在本项目下应向建设管理单位提供6套必要的图纸资料。

三、建设管理单位执行本合同的权限约定

在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而需发生变更费用的,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向业主汇报。

四、建设管理的费用与支付

1 由于合同变更导致增加的建设管理服务工作量,业主就新增附加管理服务与建设管理单位签署补充协议,根据原定费率计算价格,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附加服务费用。

2 业主根据项目的进展情况分阶段向建设管理单位支付服务费。     2.1每个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服务费分期支付,合同生效后5日内日甲方应付20%的预付款。

2.2 监理工程师下达正式开工令后5日内支付到该工程项目暂定建设管理服务费的40%(含本合同规定的预付款)。

2.3 按每月进度支付至暂定建设管理服务费至95%,直至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

2.4 余款5%的缺陷责任期保证金作为项目风险金,在缺陷责任期满7日内结清。

3 在工程竣工并办理完工程结算后,业主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总额的5%作为缺陷责任期保证金(项目管理风险金),其余款项付清;并退还建设管理单位的履约担保金。

4 提前工期奖励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投资节余奖励在审计完成后的7日内支付。

五、奖励与处罚

1 建筑安装工程项目总工期每提前1天,奖励建设管理单位按建设管理费用的0.5%的奖励金。

2 因建设管理单位原因造成总工期延误,每延误1天,处以罚金2‰。但罚金累计不超过本项目总服务费的30%。

六、本工程项目的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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