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范本_secret

时间:2024.4.9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合同

项目名称:                                         

项目委托人:                                        

项目管理人:                                   

项目管理合同书

委  托  人:                                    

项目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管理试行办法》,经与委托人友好协商签订本项目管理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万元)(以审核部门审定的设计预算为准)

建设地点:                               

建设规模:                                  

建设内容: 工程前期、实施期相关内容                             

二、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组织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2协助委托人组织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3协助委托人与工程项目总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4协助委托人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协助业主处理工程索赔;5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6向委托人移交竣工资料;7搞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三、项目管理目标

投资控制金额:         万元(暂定、确保工程决算不超概算)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项目管理期限: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四、项目管理费

金额(大写):              

   ¥:        万元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两方认可的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

2、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书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投标书及其附件

7、招标文件及其附件

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

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项目管理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

八、项目管理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项目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项目管理任务。

九、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两方各执  两  份。

委托人:(签章)                    项目管理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于          

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项目管理的项目。

    (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项目管理任务的一方。

(3)“项目管理人”是指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承担项目管理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

(4)“项目经理部”是指由项目管理人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5)“项目经理”是指由项目管理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6)“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项目管理工作。

(7)“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造成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8)“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

(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委托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

准语言文字。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权利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五条  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项目管理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

项目管理人权利

第八条  项目管理人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承包费。

(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5)对项目参建施工单位的施工进行管理,并协调项目参建各方的关系。

第九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管理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二章   各方的(合同)义务

委托人义务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项目管理人与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项目的竣工验

收和移交。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项目管理人核拨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后,组织对项目管理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项目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在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项目管理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项目管理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建成后,协助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

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人应在项目移交前,签订保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  项目管理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

第三十条  项目管理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章  责任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项目管理人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管理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项目管理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项目管理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索赔提出方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

第四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项目管理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第五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项目管理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项目管理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由于委托人未采取相应措施,项目管理人可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业务,直至提出解除合同。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当项目管理人未履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管理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委托人可发出警告直至解除合同,项目管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因解除合同使其他各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条  项目管理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决算,项目管理人收到项目管理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协调后争议仍未解决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委托人应按如下方式、时间、金额向项目管理人核拨项目管理费:合同签订15日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支付项目管理费用的  20%   ;以后委托人每季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建设投资相等比例项目管理费用,共计付至90%,余额待工程结算完工正式投入使用后5日内,委托人向项目管理人支付剩余项目管理费用。

第二条:委托人应在7日内就项目管理人书面提交要求作出决定,并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条:项目管理工作实施完毕,若费用变化在控制目标的3%,项目管理费用不奖不罚;超节3%以上,总投资每超节1%,委托人罚奖项目管理费用的1%,非项目管理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三个月内无偿提供项目管理服务;超过三个月以上,项目管理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第四条:建筑场地办公用房及固定电话、办公家具由委托人提供。

第五条:工作需要,项目管理人需外出考察,征得委托人同意,差旅费用由委托人负担。

第六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合同签属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合同签属地法院起诉。


第二篇:工程管理协议


工程管理协议

甲方:兖矿集团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共担风险.双方共赢的原则,共同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协议。

一. 工程概况

1.1

1.2 手架搭设.砌体.抹灰工程。

1.3 工程造价:

1.4

1.5 二. 协议工期及施工工地代表

2.1 本工程工期为正负零以下工期一个月,正负零以上每月五至六层(见甲方审批后的工期安排表); 年 月 日前主体完成, 年 月日竣工;

2.2 甲方指定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签证,解决施工中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乙方指派 同志为工地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管理与联系工作。

三.工程质量执行国家标准

四.甲方责任

4.1开工前天向乙方提供施工图纸一式

位和承包人进行图纸会审与技术交底。

4.2 审批乙方报来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计划和进度报表。

4.3 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按规定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并提供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4.4 实施对乙方的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以及整体考核评价。

五 乙方责任

5.1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5.2填写开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等报送甲方。

5.3开工前向甲方报送施工进度计划表.材料用量计划和施工平面布置图等;施工中向甲方报送施工图预算.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完成统计表等。

5.4 工期质量安全指标及规定:执行大清包协议相关指标内容。

5.5 乙方承担并执行所有承包工程从开工至竣工后保修期间的所有关于安全质量工期组织管理等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内容,并承担所有与承包工程有关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处罚。

5.6 施工场地文明施工’’烟台市标准化工地管理标准’’执行。

5.7 工程完工后,负责清理现场,(达到合格标准)并在天内向甲

方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

5.8 乙方的进场设备必须完好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9 自行负责施工中发生的人身和机械事故,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另签订安全施工协议的,按协议约定一并执行。

5.10 甲方代表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为使工程合理正确施工.竣工以及保修所需要的补充文件和要求。乙方应执行这些补充和要求,并受其约束。

5.11 乙方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甲方安全.文明施工.环保.消防.环卫等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问题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5.12 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随时接受其设备.材料保管和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的检查,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按时提交各类报表和完整的原始技术经济资料,配合甲方办理交工验收。

5.13 乙方应做好施工现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乙方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六 结算与拨款

6.1结算方式:施工措施费包死价200元/㎡(面积按住宅计算规则计取,措施费包死价部分不上交管理费)。

6.2 本工程预结算编制依据:工程结算执行20xx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xx年价目表,主材执行业主批价,其他材料执行烟台市同期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材料执行业主批价,取费标准执行鲁建标字[2006]2号文,规费按规定计取(其中安全施工费执行鲁标定字[2007]4号文规定),意外伤害保险.排污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取,税金及规范由甲方扣除;安全施工费按政府检查规定发放。

6.3本工程下浮率10.8﹪,(税前)其中措施费不让利,如银行利息上调高于处结算中心年利率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6.4 综合人工工资单价为:按38元/工日。

6.5 计算方式暂定:材料供应合同加劳务合同计算合计值等于承包工程结算审批扣除相关费用后的值。

6.6水利维护基金有甲方代扣代缴,社会保障费及住房公积金.咨询费由甲方扣除。

七 付款及挂账形式

7.1 在业主工程款支付到位的情况下,按施工进度和收款比例,扣除各项应上缴税金.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咨询费.水利维护基金.罚款及发包单位供料款后拨付工程进度款。乙方须提前按甲方的经营管理制度要求向甲方提供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材料费.人工费.机

械费及其他工程成本费用项目对应的#5@p(#5@p必须符合国家规定,且符合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办理完毕挂账手续后按#5@p由甲方代乙方支付以上各款项;乙方所实现的利润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合规#5@p后,甲方根据#5@p办理挂账手续后付款。

7.2 进度付款分基础正负零一次,五层一次.十层一次.十八层.竣工一次,按进度工程量的70%每次支付。待结算审计后付至95%,留5%作质保金,待期满两年后无息付清(防水工程为5年)。

7.3订立劳务合同:以劳务#5@p挂账付款,(以保证农民工工资付款到位)。

7.4 订立材料供应合同:支付承包方采购的工程施工材料费。

7.5 以上#5@p挂账均由乙方负责办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 违约责任

8.1 乙方按管理规定缴纳相关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保证金。

8.2 严格按甲方和监理审批的工期组织施工,每周工期完成滞后一天以上,处罚乙方每天2000元;月度月度节点工期滞后两天以上,处罚乙方每天1万元,每季度工期滞后5天以上,处罚乙方每天2万元;

8.3 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对设计要求尺寸,质量控制.工序检验报验.同一部位和问题,2次检查不合格.整改不到位的,处罚乙方每次2000—5000元,造成返工和损失的,双倍赔偿甲方损失,工期不予顺延;未按规定报检报验的,每次处罚1万元;

8.4 杜绝重伤,力争消灭轻伤,杜绝重大机电设备和火灾事故;杜绝责任性交通事故,杜绝煤气中毒和流行性疾病的传播,工程施工达到市级文明达标工地,甲方每天不定期组织现场检查,指出问题及时改正,因整改不到位被上级部门或单位批评.处罚的,每次处罚乙方5000元,并承担甲方被罚金额。

8.5 乙方在进行有可能导致危险的工作之前,需制定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及时落实,特殊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并经甲方审定。因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没有认真履行管理职责所造成的损失,应赔偿所有损失,并处罚每次2000元;

8.6 乙方在进入工地前应将所有在工地投入的进场材料.人工.机械.工器具.生活器具等物资.省份证等到综合部备案,接受甲方综合部在厂区内的规定与管理和处罚;

8.7 乙方应配备综合管理人员,对所属人员.宿舍.食堂.厕所.场地.办公区.生产区.用水用电.防火.消防.防洪.卫生.保卫.女工管理.文件传达.单位协调配合等按甲方综合部要求进行有效管理;每发生一次重大影响事件(延误生产.社会影响.影响合作.影响办公.治安和刑事事件等)问题和事故的,对乙方处罚1-5万元。

8.8 乙方应遵守甲方门卫管理制度,对所属人员和车辆违反门卫管理规定,每次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处罚2000-5000元,车辆未经检查强行出场的,承担赔偿厂区内一切丢失损失责任,并报送司法部门;

8.9 其他管理及条款执行处各项管理规定。

九 其他

9.1本协议总计10份,正本2份,副本8份。

十 补充条款

10.1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机电设备,用水用电,环境等全方位的管理及严格执行处<<专业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因进度.质量等原因导致甲方信誉损失,甲方可以解除该协议并接管工程。

10.2 材料供应及价格按甲方与业主签订的<<海鲁嘉园小区二期工程>>合同(合同编号: )中有关规定执行。

10.3 乙方必须履行甲方与业主合同所规定乙方的义务,并在施工期间及保修期间本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等损失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甲方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10.4 本工程在建设程序和工程管理上所有工作,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仅负责检查督办,工程相关债务.工期延误索赔.各类项目罚款扣款.预结算和竣工资料提交等与本工程有关的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10.5本工程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按本工程总造价的1%向甲方缴纳合同协议履行保证金,待本协议履行完毕后返还(不计息)。

10.6 本工程合同签订前,乙方必须按本工程总造价的1%向甲方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待本工程竣工后无任何安全事故返还(不计息)。

10.7 本工程结算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初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审核后增减额超过5%部分增减额的5%计取的审

计费,由乙方支付。

10.8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应当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0.9 本工程的工农关系.地方关系,地方关系由乙方自行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0.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代表:

年 月 日

(章)代表: 年 月 乙方: 日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海鲁嘉园小区3#.7#楼新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制度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排水管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二.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

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

防渗漏为5年;

(3) 装修工程为2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供热期.供冷期;

(6) 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无。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的,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

2 发生许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 对于设计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 其他

保修金(无息)。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有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起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协议

发包人:兖矿东华建设有限公司海阳分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特签订本协议。

一. 承包工程项目:

1. 工程项目名称:海鲁嘉园小区3#楼.7#楼新建工程

2. 工程地点:海阳市

二. 工程项目期限

本工程工期为正负零以下工期一个月,正负零以上每月五至六层(见甲方审批后的工期安排表); 年 月 日前主体完成, 年 月 日竣工;

三. 协议内容

1. 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劳动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

2. 乙方应建立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兼职的安全员,应由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

3. 乙方在施工前应认真勘察现场:

工程项目由乙方按甲方的要求自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上报甲方审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4 乙方必须认真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思想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督促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纪律.制度和法规。

5 施工前,甲方应对乙方的管理.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进场教育介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和要求;乙方应组织召开管理.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会议,并通过甲方委托有关人员出席,介绍施工中有关安全.防火等规章制度及要求;乙方必须检查.督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认真执行。根据工程项目内容.特点,甲乙双方应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有交底的书面材料,交底材料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6.施工期间,乙方指派.防火工作;甲方指派 同志负责联系.检查督促乙方执行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甲乙双方应经常联系,相互协助检查和处理工程施工有关的安全防火工作,共同预防事故发生。

7.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防火管理的各项规定,接受甲方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对于查出的隐患,乙方必须限期整改,对甲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制度等情况,乙方有要求甲方整改的权利,甲方应认真整改。

8.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防护用品,由各方自理,甲乙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防护用品。

9.乙方人员对所在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并由有关单位落实整改后方准备施工。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由于上述因素不良而导致的事故后果负责。

10.由乙方设备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应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严禁在未经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一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

11.乙方在施工期间所使用的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等均应由乙方自备。如甲乙双方必须相互借用或租赁,应由双方有关人员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定有关安全使用和管理制度。借出方应保证接触的工具和工具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借入方必须进行检验,并做好书面记录。借入使用方一经接收,设备和工具的保管.维修应由借入使用方负责,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设备.工具因素或使用操作不当而造成伤亡事故,由借入使用方负责。

12.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要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施工负责人和甲乙方指派的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负责。

13特种作业必须执行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进鲁施工的外省市特种作业人员还必须经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有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14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类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用他用。电焊.气焊作业 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六不烧”规定,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

15 乙方自备的电器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性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使用,违反被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电器线路造成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16.贯彻先订立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有关方负责。

17.乙方在施工中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压架空线路的保护。甲方对地下管线及障碍物应详细交底,乙方应贯彻交底要求,如遇有情况,应及时向甲方或有关部门联系,采取保护措施。

18.乙方在签订建筑安装合同后,应自觉向地区(县)劳动局劳动保护监察科(股)等有关部门办理开工报告手续。

19.贯彻谁是攻谁负责安全的原则,甲乙方人员在施工期间造成伤亡.火警.火灾.机械等重大事故(包括甲乙方责任造成对方人员.他方人员.行人伤亡等),双方应协力进行紧急抢救伤员或保护现场,按国务院及山东省有关事故报告规定及兖矿集团安发[2007]405号文规定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区(县)劳动保护监察部门等有关机构。

20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财产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1.本协议各项规定适用于订立协议单位的甲乙双方。

2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同工程合同同日生效,双方应严格执行,由于违反本协议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23.本协议一式

24.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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