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广阳区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项目发展规划书

时间:2024.4.27

前言

马家务位于广阳区九州镇西部,地署京津地区中部,土地资源丰厚土壤为永定河平原区,沙质土壤为多,而且土层深厚,富含有机质。气候属暖温带半干旱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光照资源充足,年平均气温11.8度,无霜期200天,年平均日照时数2900小时,年平均降水630mm,地下水资源丰富,潜层水质良好。全年阴雨天少,冬春秋三级日照率高达70%以上,这些都是为蔬菜种植提供良好的自然条件,具有优越的地理环境,气候环境与人文化境,村街现有人口930多人,土地2300余亩,几年来,村民依靠改革开放的大好形势,充分发展果树与蔬菜种植,但由于规模甚小,信息闭塞,技术力量的薄弱,造成经济效益甚微,村民的经济产值上升缓慢,为了尽快脱贫,增加村民的经济收入,充分利用土地的使用价值,提高土地利用率,使村民尽快致富奔全面小康。廊坊市广阳区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市政府、镇政府大利支持下,出资金带领村民大棚种植业发展。

廊坊市广阳区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建设(绿色无公害蔬菜基地项目)

总体规划书

年 月 日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目录 总论……………………………. 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市场分析及销售 项目建设方案 财务管理 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民增收效果评价项目组织以管理

第一章 总论

一项目摘要

1项目名称:绿色无公害种植基地

2建设性质:扩建

3项目建设单位:廊坊市广阳区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人代表:石爱忠

4所有制形式:股份制、社员制

5建设地点:广阳区九州镇马家务村

6建设规模:1000亩

7建设期:1-2年

8建设内容:主要建设冷棚、暖棚、育苗室,以及建设储菜室1000平米;建保鲜库300立方米、加工间办公室等 9投资规模及资金构成:计划投资800-1000万,资金来源股份集资,及政府大力支持。

10项目实施后社员收益。辐射范围的带动力

项目建成后,土地的亩产值能翻几番,大大的增加农民的收入,还可辐射到周边村、和地区的发展,带动本地区及周边地区的农户,使农民人均收入增加8000-10000元,实施场地挂钩,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二、可行性发展报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鼓励采取“公司+基地+农户”的多种形式,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农业产品加工企业、销售企业和科研单位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与农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机制。采取财政、税收、信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一批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党中央国务院提出:进步加大扶持三农的力度。

冀农开办【2004】11号文件《关于20xx年产业化经营项目安排意见》。廊坊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扶持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开发规划(2003)-(2007)》提出:要面向市场着力发展县域特色经济,培育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畜牧、蔬菜。林果花木三大主导产业,促进特色农产品优势产区集中逐步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绿色禽畜产品基地、绿色疏菜基地、林果花木基地。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必要性

一项目建设背景

廊坊市委、市政府近几年为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充分 利用毗邻京津两大城市的区位优势,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与名特优品种为主,重点发展了无公害蔬菜、高档精细

菜和淡季蔬菜的生产,推进蔬菜产业化的进程,全市蔬菜产业迅猛发展。但是,由于受小产大市场的影响,蔬菜产销之间的季节性、区域性、风险性与消费需求性、多样性还存在着诸多矛盾。第一,蔬菜是人们人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而且要求品种多、质量好、价格低、数量足。第二,由于蔬菜鲜嫩易腐烂,不宜长期保存和长途运输,季节性强,风险大,受气候的影响也比较大。在生产旺季,由于集中上市,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偏低,而且许多产品由于信息沟通不畅造成积压腐烂,农民增产不增收,影响了农民的积极性,减少了农民的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区域经济的发展。为此省委、廊坊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蔬菜产业基地,大规模发展蔬菜种植,并推出了一些列优惠政策。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大形势下开始建设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

二、项目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状况

我市蔬菜生产,特别是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已经有一定的基础,主要面向京津市场,全市已建立了3级无公害蔬菜检测体系,基本形成了从蔬菜生产到蔬菜批发市场和蔬菜加工配送企业为产业链条的蔬菜产业化经营格局,但目前仍存在桌市场需求不稳,产品种单一、技术服务相对滞后。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无公害蔬菜市场的需求越来越大,建立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有着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区域优势。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目的意义

项目建设是廊坊市农业结构调整战略的需要。近年来,全市充分利用良好的土地资源和毗邻京津的独特区域优势,下大力发展蔬菜种植面积,产量大幅度增加。蔬菜的种植已成为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的重要途径和富民强市的支柱产业。建设无公害蔬菜基地有利于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通过统一管理,优籽优种合理施肥,提高蔬菜品质,运用完善销售网络和客户资源改善流通环境,提高流通效益率,增强抵御自然与市场风险的能力。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有利于扩大廊坊市名特优新蔬菜在京津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实施“肉菜放心工程”的需要,又有较好价格优势,并保证产品的新鲜,让首都人民吃上放心菜。

第三章 市场分析及销售方案

1蔬菜市场需求量巨大,基地处于环渤海、环京津核心地带,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消费水平高,对蔬菜需求量大。京津两地常住人口3500万人,工作和旅游的外地人口1200万人,年需蔬菜量几千万吨,目前京津两地蔬菜来源于:本地。山东、河南、江苏、黑龙江、内蒙古等20几个城市,城市的发展,土地资源的减少,对外地蔬菜需求量逐步扩大。

2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净菜、

配菜、精品菜、特菜、绿色、无公害、富含多种营养成分的蔬菜需求量加大,年消费量达2000万吨,占总消费量的30%以上。并且不再是饭店、宾馆的专利,逐步走进百姓家庭。廊坊市蔬菜极具成本优势,竞争力强,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3产品销售,我们有庞大客户群体经销单位,现合作单位就有100多家。如:安全部、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京广中心,王府饭店、中国饭店,中央党校、北京体校、国家边防局、连锁商超等等。本着先订单后发货的销售方式,年销售量20万吨,精品菜网络以礼品卡的方式,销售额超过一千万,点击率达到100万次,真正达到信息化管理和销售。

第四章 项目建设方案

1、马家务村,位于九州镇西部两公里处,村街现有人口930多人,土地2300余亩,村域的特定地理位置和环境,只能靠种植养殖业发展。几年来,村民依靠改革开放环北京大经济圈的发展,充分发展果树与蔬菜种植,但由于规模甚小,信息闭塞,技术力量的薄弱,造成经济效益甚微,村民的经济产值很低。但是,村名求发展、求改变现状的积极性很高。70%的村民已加入合作社,拿出土地入社,服从合作社统一管理、统一规划。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刚刚成立,资

金来源于股东和社员的集资,资金还是不足。又不能打消社员的积极性,要带动这些村民发展,非常困难,恳请市政府、镇政府大力支持,并协助解决。

2首先,建青县式大棚50-60个(根据地块区域实际情况每个大棚实际占地亩数3—10亩)并配套种植相关的配套设施。建设温室、和大型育苗室。

3电力、配电线路及供电系统的改造,机井及地下防渗漏管道等供水设施。

4交通设施,修建连接种植区域道路,减少阴雨天给社员困难,达到阴雨天所售产品不滞留。

5建设办公用房、检测室、学习辅导技术培训室,建设蔬菜加工车间,保鲜储藏室。购进交通运输车辆3辆

6使用国家农业部推广的棚室育苗、栽种、生产技术,采用先进的节水、节点技术和国家农业部推广的先进技术进行指导生产,统一购种、统一施肥(绿色有机肥)

7 科技措施:引进蔬菜品种20个,引进先进技术5个,培训育种、栽培、管理人员200名

8项目实施进度安排:20xx年9月开始至20xx年11月大棚全部建成。

第五章 财务管理

1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

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2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5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3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4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15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5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六章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农民增收效果评价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 1、农业产业化经营

1壮大主导产业和促进结构调整情况

多年来,全市已增加农民收入为根本出发点,立足本地资源优势,面向市场,依靠高新技术,引导创新,建立优质农产品基地,尤其是在无公害蔬菜生产上加大扶持力度,并已经将扶持优势农产品和优势产业开发形成规划,重点发展设施蔬菜,反季节蔬菜和特菜生产,引进新品种,完善和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扩大无公害蔬菜种植面积,加强科技队伍和协会组织建设,完善蔬菜检测、加工、销售体系。

2、产、加工、销售、服务各环节的利益

腾达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营模式“基地+企业+农户”, 先拿出资金对基地的菜农扶持,帮助他们把温室冷棚建起来,然后再从菜农交菜款利润中逐年扣除,这样运作,菜农风险小,对企业来说蔬菜收购有保证。同时企业向菜农统一供籽种、化肥等,统一聘请技术人员进行指导,确保产品质量。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有效地解决了分散的小规模家庭经营与瞬息万变的大市场的矛盾。使分散家庭经营做到了种植有知道,生产有服务,销售有市场,价格要保护,使农民增强抵御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能力,顺利实现与大市场接轨,商户与农户的接轨,订单式销售客户要什么种什么,无风险,收益高。

第七章 项目组织以管理

一、 组织机构与职能划分

合作社成立与理事长石爱忠为领导的项目管理领导班 子, 下设研发部,负责提供生产各环节生产技术依托;生产 部,负责栽培、生产、管理、服务各项工作;销售部,负责产品组织销售等。

二、 项目经营管理模式

合作社管理,按照公司加农户的运作机制,带动当地农 业调整和农民增收,采取与科技作动力、利益为纽带、公司加农户、农户联基地的经营管理模式。

三、 经营管理措施

四、 工程管理: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严格监督 严格质量确保按质按量完成

生产管理:按照生产操作规程层层把关,专人负责。


第二篇: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xx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兴办与本社相关的经济实体,以本社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第二章 成 员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等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

员。本社成员中,农民身份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条 凡符合前款规定,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并按章程

规定向本社出资,经本社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本社生产经营设施;

(三)利用本社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五)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报告和会计账薄;

(六)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七)建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八)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三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作业量或业务交易量(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3票的附加表决权。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附加表决权总票数应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执行监事)履行职责;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本社的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

(五)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和服务,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六)不得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按规定承担亏损。

第十三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四条 个人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团体成员退出本社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退出。其成员资格于该财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2月内(不应超过三个月),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订立的业务合同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 成员死亡,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

条件的,在1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继承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和债务。否则,按照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六条 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及其债权、债务可以一并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成员。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由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它情形。

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员(代表)出席,并有出席会议的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办理退社手续。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社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第十九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

会职权。本社成员达到100人以上,每2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

成员代表。成员代表大会可以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任期 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

项[注:如设理事会此项可删除];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批准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

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

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有关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

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

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三)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至少于财务年度末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日向成员(代表)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理事会提议;

(三)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第二十三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3名成员表决。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和理事会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财务与财产,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和其它工作人员;

(九)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开

会须邀请执行监事或者监事长、经理列席,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负责人、财务会计和其它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九条 本社设监事会(或者执行监事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注:人数较少的农机专业合作社可只设执行监事]。监事(执行监事)由成员大会(代表)选举产生。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选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和监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监事长(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

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代表)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长或者理事会提出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情况;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理事会。理事会须在接到通知3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如只设执行监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三十三条 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四条 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监事长和监事的直系亲属以及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组织开展生产劳动合作和苹果种植及销售相关业务;

(二)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为成员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三)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济实体,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五)提高本社社员种养殖管理质量,加强安全生产;

(六)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社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

第四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一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四十二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或每季度第2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社依据成员名册,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作业量或者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

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四十五条 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四十六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本社每个财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金融机构贷款;

(五)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六)他人捐赠款;

(七)其他资金。

第四十七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农机具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作价出资须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出资与货币出资享有同等权利和承担相同义务。

每位成员出资额不得超过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农机作业服务成员的出资额应当占本社出资总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八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3个月内缴清。 第四十九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出资总额为50万元,每个成员最少出资额为5万元,每个成员最多出资额20万元。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出资。

第五十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颁发给成员的成员证书须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五十一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维修保养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五十二条 扣除当年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后,年终盈余按下列项目提取:

(一)公积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成员培训;

(四)风险基金,从当年盈余中提取5%,用于成员生产经营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上列各项的提取比例和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五十四条 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和风险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作业服务量、业务交易量(额)和利用本社设施量比例向成员返还(依法不低于百分之六十,具体比例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五十五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本社的债务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五十六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成本。

第五十七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决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六章 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续存或者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六十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十一条 本社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依法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的,同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

第六十二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5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第六十三条 本社因前条第三项以外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四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并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

第六十五条 清算组制定的清偿方案须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

(六)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第六十六条 本社清算完毕后,于7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

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六十八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

(代表)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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