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时间: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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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加强郑州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6]5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3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

[2006]160号)及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郑州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内容。

第三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支持对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市各类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及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并安排配套资金支持由国家和省安排的重点科技项目

第四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五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为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和中央、省追加我市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

第二章 经费的用途

第七条我市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

(二)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

(三)企业新技术开发,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四)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研究、示范和引进;

(五)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六)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软科学的研究与应用;

(七)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用于购置先进的研究开发、实验检测仪器设备的部分;

(八)国家、省有关科技计划要求地方匹配资金、符合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范围的项目;

(九)国际先进技术的引进或研究开发与合作;

(十)高新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十一)其他。除上述用途之外,经市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方面。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各方的职责: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预算及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

2、负责下达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经费的拨付;

3、参与配合科技管理部门做好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评审和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二)市科技局

1、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2、负责提出年度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安排建议;

3、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与评估;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报项目申报书及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负责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上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5、接受财政部门、科技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四章 开支范围

第九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购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课题管理相关人员的工作人员。

11、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按照8%的比例核定;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照5%的比例核定;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用实行总额控制,由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并由财政部门批准,否则不予列支。

第十一条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用于与技术研究与开发相关的其他方面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核定,并据需要拨付。

第五章 项目及经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时,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要求编报项目预算,并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

第十三条坚持公开、公平、科学、竞争的项目评审原则。项目评审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进行,同时加大外地专家评审本地项目的人员比例,建立专家咨询、科学评审评估、择优扶持的机制,严格评审程序,提高评审质量。未经论证和未通过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安排为重大、重点项目。

第十四条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申报核批。

第十六条列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计划的项目,按重大科技专项、重大、重点、普通项目四个层次分类立项管理。其中,对普通项目的支持额度控制在8万元以上(软科学研究项目2万元以上),普通项目所占全部经费的比例控制在5%以内。

第十七条对于重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企业单位承担项目的,拨款与自筹资金应达到1:3的比例。

第十八条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九条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自筹资金得到落实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财务管理混乱、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条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安排的设备购置部分,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要逐步纳入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经费的拨付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办理,可一次性拨付或分批(年度)拨付。经费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

第二十三条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

报经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按原渠道归还,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建账、按照项目资金预算支出科目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于不及时报送的将停拨经费或不再受理其他项目的申报。

第二十六条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在项目验收或鉴定(评审)时,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有关验收或鉴定(评审)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和项目完工决算表。

第二十七条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分年度执行的重大、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应当按照要求进行中期检查或评估,中期检查或评估结论作为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调整项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对照项目合同约定,重点阐述技术攻关计划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二)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三)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四)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告;

(五)与经费拨款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第三十条 加强对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支持项目的监督和指导,对其财务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规范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凡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科研、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对专项经费5%内且总额不超过2万元的项目结余经费,经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留做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开发的支出。对于项目经费结余超过5%或结余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资金拨付渠道上缴市财政。

第三十二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中途撤销或更改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在科技管理部门做出撤销或更改项目决定一个月内,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作出经费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置情况一并上报原拨款财政部门核批,剩余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应全额上缴原拨款财政部门,由科技管理部门继续用于安排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十三条 承担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项目的单位,其所承担的项目到期需考核、结题、验收的,应主动申请项目考核、结题、验收,否则,视同放弃申请以后年度申报项目与拨付经费的权利。对承担2项以上市级科技项目,又未按时考核、结题、验收的科研人员及单位,原则上不再受理新报项目。

第三十四条严禁编报虚假预算,套取政府财政资金。严禁项目经费脱离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监管。项目执行各方应高度重视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经费的合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的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十五条依法惩处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与管理方面的违纪、违法行为。对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部门转拨、挪用、挤占、克扣、不正当使用科技经费的行为,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及《郑州市科学技术投入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的行为,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8月23日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联合印发的《郑州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试行)》(郑财教[2002]13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公共财政框架和南宁市经济、社会与科技可持续发展的实际需要,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强政府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宁市本级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来源于南宁市本级财政拨款,由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共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研发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研发经费要重点支持本级重大科技专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研发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研发经费绩效评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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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研发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学技术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研发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学技术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研发经费项目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决算;落实项目配套经费;规范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研发经费支持的对象、方向和方式

第五条 研发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南宁市行政区划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还包括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具备产业化条件的单位。

研发经费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计划、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科技创新能力与条件建设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等科技计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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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采用国际先进技术标准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六条 根据计划项目特点,研发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 第七条 研发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课题)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八条项目(课题)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包括研究、中间试验试制等阶段)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各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2.材料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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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 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南宁市有关规定执行。差旅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

6.会议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和南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会议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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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软件开发类项目和软课题项目劳务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30%。

10.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5%。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11.其他费用: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费用应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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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课题)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臵费后的15%核定。

间接费用按项目(课题)统一核定,由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课题)预算中予以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应当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和项目(课题)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九条 研发经费的项目管理费支出范围

项目管理费,指为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计划及其经费而支出的费用。一般包括:规划与项目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产业技术预测和研究、项目立项和预算评审评估、招标、监督检查和验收、财务审计、绩效考评、奖励、科技管理人员培训及根据科研管理需要而开展的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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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项目管理费由市科技局按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一般不超过年度研发资金总额的5%)由市财政局核定。

第五章 项目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研发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开发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研发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编列。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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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第十二条 项目预算由项目推荐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项目推荐部门为县(区)科技局的,由县(区)科学技术局汇总上报。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对拟组织实施的项目预算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课题)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编制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建议,并按部门预算编制要求送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南宁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联合下达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并将项目(课题)经费计划下达至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根据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与项目牵头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项目任务书,其内容应当包括项目预算内容,项目预算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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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研发经费的拨付按照市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年度预算,足额落实自筹经费。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报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市财政局批准。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三)项目支出预算科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课题)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申请,经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学技术局核批。设备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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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二十一条 研发经费实行合同管理,市科学技术局与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签订《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资金按合同书规定拨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研发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告。项目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项目决算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并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

第二十五条 在研项目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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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报送市科学技术局,由市科学技术局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市财政局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及市科学技术局批准。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单位使用和管理,市科技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企业使用研发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研发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研发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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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局对研发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和所在的县(区)财政、科技部门可对安排给本地的研发经费进行监督检查,并按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研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科学技术局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重大、重点研发项目的财务验收应出具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一般项目验收应有财务专家参与。

第三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研发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研发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研发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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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牵头单位、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市财政局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对研发经费的使用绩效进行考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有关绩效考评办法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五条 研发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研发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市科学技术局对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研发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属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法做出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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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研发经费用于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由科学技术支出中其他专项资金安排的研究与开发项目,其经费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20xx年制定的《南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南财字〔2004〕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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