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时间:2024.4.29

关于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气发[2006]214号

所属各部门:

20xx年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及配套政策和"十一五"科技计划启动实施的第一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56号),这是国家"十一五"期间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纲领性文件。在此基础上财政部、科技部分别制定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59号)、《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3号)和《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等三个国家专项科研经费的管理办法("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办法也在修订中将很快出台),文件中有关国家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较以前有很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人员费支出、管理费提取和经费结余处理等方面),对今后科研课题乃至研究所的经费使用管理都将产生深远影响。现将以上四个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为贯彻执行好国家科技经费管理方面的政策,切实加强我所科技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研人员应充分重视课题预算的编制工作,并按照下达的经费预算严格执行,项目执行过程中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文件规定程序进行核批。课题决算应由科研人员与财务人员共同编制,并以财务帐面数字为准。

研究室及课题组等核算单位可设置专(兼)职核算员,作为研究所管理部门的延伸,协助加强课题经费的核算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科研人员应在符合课题预算的前提下,在文件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内,合理安排各项成本费用开支,其中:

1.课题协作费(含所内课题互转):课题拨款以项目(课题)任务书中的参加单位(人)为准,并附双方认可的书面协议,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方可支付。此外,支付给外单位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属于服务费范畴,而不是课题经费的分解和转拨,应凭双方签订的合同和对方单位开具的税务#5@p报销。

2.人员费与劳务费:国家专项科研经费课题中不得支付我所科研人员(含所项目聘用人员)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绩效津贴等工资性收入及经费奖励金、发表论文奖等。

为完整反映课题劳务性费用开支,自20xx年起,研究生助(奖)学金及科津、伙补和临时聘用人

员劳务费全部由所在课题支付。

专家咨询费应参照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但不得支付给本项目课题组工作人员。

3.管理费:研究所计提的科研业务管理费,按照文件规定的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以下达的课题经费预算书为准,如与我所现行"关于从到所经费中提取科研业务管理费的暂行规定(气发所字[2002]第166号)"不符的,以新文件为准执行。

4.差旅费与会议费;分别按《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及《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文件(已另行转发),从20xx年1月1日起实行,其中与我所现行制度不符的,以新文件为准执行。

5.招待费:科研人员应严格控制业务招待性费用开支,国家专项科研经费课题不得支出招待费。

附:国办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院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篇: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支撑

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1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财政部、科技部制定了《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20xx年9月30日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xx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以下简称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撑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及其优先主题开展重大公益技术、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第三条 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由支撑计划承接的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任务,防止分散使用。对反映产业重大科技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以产学研结合方式,开展重大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与示范应用,能够明显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二)分类支持,多元投入。根据项目和课题的特点,专项经费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积极探索实践贷款贴息、偿还性资助、风险投资等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参与支撑计划项目实施的作用。

(三)科学安排,合理配臵。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

第五条 对重大公益技术研究开发和重大产业共性、关键技术产业化前阶段的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般以无偿资助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六条 项目经费由课题经费组成。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 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臵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臵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臵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支撑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元/人天~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元/人天~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元/人天~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元/人天~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元/人次~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元/人次~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课题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

第九条 编制与审批第九条科技部在对征集项目进行筛选、凝练、整合时,应当同时形成项目概算。

第十条 科技部结合项目的综合咨询,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确定立项的项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可行性研究,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包含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科技部结合项目可行性论证,对项目概算及其分解情况等内容进行独立论证,作为组织编制课题预算的依据。

第十二条 项目组织单位在选择课题承担单位的同时,应当组织课题申报单位编制课题预算。课题预算的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三条 课题预算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为地方科技厅(委、局)的,应当商同级财政部门后汇总报送。

第十四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五条 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六条 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预算安排建议报经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七条 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预算书。项目(课题)预算书是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九条 财政部批复下达项目(课题)年度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条 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课题),其经费预算的确定按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意见,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四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五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课题,当年可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报表中编制反映。课题决算报告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

课题决算报告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次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组织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课题实施期间出现课题计划任务调整、课题负责人变更或调动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课题负责人、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项目组织单位及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开发。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无偿资助性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中期评估。专项财务检查和中期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调整项目或课题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

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七条 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贷款贴息

第三十八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能力规模的项目,可以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继续予以支持。对预期能够自主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予以重点支持。

第三十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

(二)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所必需的研发、产业化条件;

(三)该项目已获得一年期以上的银行贷款(包括政策性银行的软贷款,不包括一年以下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并能够提供贷款合同、银行付息单等材料。

第四十条 根据贷款用于项目的实际支出水平,贷款贴息额为当年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十一条 符合申请贷款贴息条件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科技部提出申请。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重点评价项目的市场前景、社会经济效益、技术创新性、技术可行性、风险性以及申报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等。

第四十二条 科技部根据评审评估意见,核定贴息金额,报财政部批准后,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或项目承担单位。

第七章其他资助方式

第四十三条 积极探索其他资助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进入科技领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自主创新。其他资助方式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等。

第四十四条 对已获得支撑计划(含原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项经费支持,且具有明确产品导向或产业化前景、并能形成一定生产规模,但未获得金融机构融资支持的应用示范项目,可以采用风险投资或偿还性资助方式继续予以支持。

第四十五条 风险投资、偿还性资助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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