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5.2

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制度化管理,提高计划项目管理效率,保证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项目是指我省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及相关的科学技术活动,是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省级科技计划包括科技重大专项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计划等。

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通过支持体现我省战略目标的重大产品开发、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或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集中突破,实现科技创新的局部跨越式发展。

科技支撑计划。通过支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技术的研发,为调整产业结构、提高民众生活质量及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基础研究计划。通过支持优势学科领域和高技术前沿领域的源头创新和原始性创新,为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和科技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提供科技支撑。

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突出资源共享,以研究试验基地、 1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和科技文献等建设为主要内容,为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支撑。

政策引导类计划。通过支持科技产业化示范项目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以及相关科技培训等,为技术创新、科技成果产业化创造环境并提供政策引导和支持。

第四条 计划项目按照管理规范、职责明确、公正公开、简明高效的原则组织实施;按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包括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参与有关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订有关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

2、发布年度计划项目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

3、负责计划项目立项、调整和终止;

4、提出计划项目经费配置,会同财政部门下达经费计划;

5、协调解决计划项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保证计划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6、组织对计划项目进行评估验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汇总、统计及信息发布。

第七条 计划项目推荐单位包括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国家高新区、中央在湘和省属的高校及科研机构等,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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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和本单位的计划项目;

2、负责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与监督检查;

3、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计划项目验收。

第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计划项目研究队伍,落实配套经费及其它保障条件,督促完成计划项目任务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

2、按规定管理计划项目经费;

3、负责管理和保护计划项目执行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固定资产;

4、及时上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5、配合省科技厅完成计划项目年度评估和验收;

6、负责计划项目成果的推广示范和普及。

第九条 计划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计划任务按时足额完成;

2、及时总结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解决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计划项目年度评估和验收材料的准备。

第十条 受委托的评审、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根据委托权限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 立 项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重点,发布年度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经推荐单位推荐申报、省科技厅形式审查、 3

受理录入湖南省科技计划业务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为完成计划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

3、涉及动物实验等有关特殊要求的计划项目,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资质。

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与计划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

2、具有完成计划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3、具有完成计划项目的良好信誉;

4、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计划项目的研究工作,每年为计划项目工作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有关科技服务中介机构进行专家咨询和评审。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根据专家意见,研究决定计划项目立项,并采取适当形式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提出经费配置计划,会同财政下达经费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合同书。

第十七条 积极试行项目招投标制,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对研究目标较难确定或技术路线有多种选择、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在取得鉴定证书、品种审定(登记)证书、专利授权证书及有关标准文件后,实行经费后补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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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照任务合同书,组织计划项目实施,接受监督和评估检查,及时汇报计划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形成的重要成果等。

第二十条 在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任务合同书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或终止任务合同书内容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项目实行滚动支持,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下一年度资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应对终止的计划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省科技厅核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

第二十四条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制定科技计划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信用管理数据库。对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专家等进行信用记录和评价。

第二十五条 省科技厅汇总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定期对外宣传、发布。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计划项目经费由财政拨款、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配套支持以及社会各方投入等多渠道构成。

第二十七条 重点项目实行一次预算,分年度拨付;计划项目实施时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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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计划项目经费的管理严格按照《湖南省省级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项目承担单位,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停止拨款直至终止计划;对终止或撤销项目的结余经费予以收回。

第六章 验 收

第三十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验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省科技厅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以任务合同书为依据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计划项目不能按期验收的,由项目负责人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可以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二条 重点项目采取会议或现场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通过评议或现场考察后提出验收意见;一般项目采取书面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项目推荐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务合同书的完成情况,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一)计划目标和任务按照任务合同书要求完成,经费使用规范的,为通过验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

1、完成任务不到85%的;

2、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3、未经批准擅自修改任务合同书考核目标和内容的;

4、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5、超过任务合同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 6

又未做出说明的;

6、涉及动物实验的计划项目,使用不合格实验动物的;

7、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违规违纪的。

第三十四条 计划项目在执行期满半年内既不提出验收申请,又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省科技厅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仍未通过验收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计划项目,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七条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资产,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标注“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资助”或“湖南省科技计划重点项目经费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不做标注的成果,评估或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承担单位必须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对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研究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计划项目研究成果转让,承担单位享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四十条 对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省科技厅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组织密级评定或确认,并按规定进行管理。 7

第四十一条 对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形成的重要技术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主管部门申请发布,促进技术标准的推广应用。

第四十二条 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信息按有关要求及时进行公示和通报。项目的档案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理归档。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计划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三年申报计划项目资格。

1、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弄虚作假骗取验收的;

2、不履行任务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未通过验收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违规挪用、侵占计划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5、向计划项目管理人员、评审评估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的;

6、其它妨碍计划项目正常进行的。

第四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直至取消三年申报计划项目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计划项目立项或验收的;

2、不按任务合同书要求提供计划项目匹配资金和保障条件,造成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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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计划项目监督管理不力,不履行有关科研成果、知识产权、国有资产等管理职责并造成严重后果或损失的;

4、违规挪用、侵吞计划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第四十五条 评审和咨询专家及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接受馈赠、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正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宣布评估评审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参与项目评估和咨询资格。

第四十六条 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主体的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的处理,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科技重大专项按照《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八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按照《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湖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湘科计字[200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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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规范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和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以下简称“课题”)管理,提高项目(课题)质量和管理效率,根据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要求和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要求,参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立项,并由北京市财政科技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拨款支持的项目和课题。其中,课题包括项目下设课题和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

第三条 项目(课题)指为落实国家政策方针,依据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由市科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安排在北京地区注册的法人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应用等任务。

第四条 项目(课题)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体现服务型政府的科技管理职能,强化需求调研与项目凝练、行政决策与专家论证相结合,注重对项目(课题)的调度检查、总结验收和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课题制”管理,即将项目的任务和目标分解落实到若干课题任务中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科委是项目(课题)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课题)计划的组织和管理。项目主持单位(以下简称“主持单位”)是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课题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是课题的实施单位。

第七条 市科委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项目(课题)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项目(课题)凝练与立项决策,主持项目(课题)招标,签订《北京市科技计划课题任务书》(以下简称《课题任务书》);

(三)负责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问题;

(四)组织项目(课题)的验收(结题)工作,确认项目(课题)完成或结题,进行成果管理;

(五)监督、指导项目(课题)档案的形成与积累,组织项目(课题)档案评估和确认;

(六)负责对项目(课题)相关责任主体进行信用管理;

(七)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进行项目(课题)信息化管理;

(八)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课题)档案管理。

第八条 主持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组织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并落实课题任务,协助市科委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协助市科委进行项目下设课题招标,与承担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配套条件和经费,监督承担单位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人员的稳定;

(三)监督课题的实施,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提出项目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审核下设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报告项目(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的调度评议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编制项目验收(结题)材料,审查下设课题验收(结题)材料,协助市科委完成项目(课题)验收(结题),按市财政局要求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项目及下设课题相关文件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就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做出书面约定,提出成果应用和推广计划;

(六)协助市科委开展与项目相关的国际合作、人才培养、科技宣传等工作;

(七)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九条 主持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项目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四)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管理团队和专业人员;

(五)符合市科委对主持单位的信用要求。

第十条 承担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开展课题可行性研究,提出《课题实施方案》,配合市科委、主持单位完成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与主持单位一起和市科委签订《课题任务书》;

(二)落实课题实施的配套条件和经费,保证课题负责人和研究团队的稳定;

(三)负责课题的实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提出课题调整、变更备案、终止结题申请,及时向市科委和主持单位报告课题实施中的重大事件;

(四)配合市科委完成课题验收(结题)、成果管理等相关工作,协助主持单位完成项目绩效考评,负责课题的档案归档及技术保密工作;

(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并予以有效管理和充分使用;

(六)配合市科委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完善的财务、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

(三)课题负责人具有本专业领域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在课题任务执行期内在职,具有较强的课题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身体健康并能切实履行职责;

(四)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水平和技术优势,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研究团队和基础条件;

(五)符合市科委对承担单位的信用要求。

第十二条 在项目(课题)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论证、年度评议和验收等环节应组织专家咨询。专家咨询意见应作为项目(课题)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咨询专家及专家组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从事与所咨询项目(课题)相关的专业研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熟悉相关领域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经验丰富,有突出业绩,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的水平;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相关工作;

(四)符合市科委对咨询专家的信用要求;

(五)专家组成员的知识构成应在科技、经济、管理等方面具有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具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课题)提供咨询的过程中须遵守独立、保密、回避等原则。

第三章 需求调研及重点任务确定

第十三条 市科委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市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发展五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实施以及社会的项目(课题)建议(附件:《××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表》),开展年度需求调研。

第十四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需求调研情况,凝练北京市重点领域和产业发展的重大科技需求,确定北京市科技计划年度重点工作和任务及科技经费总预算,组织有资质的单位提出年度项目(课题)。

第四章 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市科委按照年度科技计划和科技经费预算要求组织立项。项目(课题)立项一般包括提出项目(课题)、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课题)实施方案论证与财政预算评审、下达项目任务、课题招标和《课题任务书》签订等。

第十六条 市科委根据年度重点任务和科技经费总预算,研究拟定项目及主持单位。

第十七条 主持单位按项目任务要求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进行专家咨询,编制《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市科委。

第十八条 市科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研究和决策。确定的项目,由主持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及下设课题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并报市科委审查。市科委审查通过后组织项目(课题)实施方案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项目及下设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

第十九条 通过论证的项目,主持单位将《项目实施方案》、经过财政预算评审的《课题实施方案》、《招标课题任务说明》一并报市科委审核确认。市科委确认后下发《关于下达××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项目任务通知》)。

第二十条 需招标的课题,由市科委组织、主持单位协助进行招标。

第二十一条 主持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组织承担单位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工作任务确定的课题,承担单位自行组织可行性研究,编报《课题实施方案》,市科委组织专家论证。通过论证的课题,按要求进行财政预算评审,《课题实施方案》报市科委审核确认。承担单位根据确认的《课题实施方案》编制《课题任务书》,报市科委签订后执行。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实施管理采取日常沟通、调度评议、监督检查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对项目(课题)进行调度和检查,监督项目(课题)执行情况。跨年度项目(课题)由市科委按年度进行项目(课题)评议,并据此确定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原则上不做调整。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协调解决并向市科委报告;确需调整、终止的,应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市科委批准后执行。市科委也可根据执行情况做出项目(课题)调整、终止结题决定。

第二十六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对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重大进展,或发生的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并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并提交书面材料,市科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除须报市科委批准的调整内容以外,其他不影响任务完成的《项目任务通知》及《课题任务书》内容发生变化,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报市科委确认备案后进行变更。

第六章 验收(结题)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即进入验收阶段。课题应在任务期满后三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项目应在全部下设课题完成验收(结题)工作后一个月内完成验收工作。

项目(课题)验收由市科委组织,一般包括验收准备、专家验收、验收确认。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在项目(课题)任务期满前开展调度,拟定验收计划。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根据验收计划,结合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准备,及时向市科委提交验收材料。市科委结合对验收材料的审核和对项目(课题)完成情况的考查,确定专家验收方案。

第三十条 市科委组织验收专家组对项目(课题)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议,形成专家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专家建议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市科委进行验收确认,对通过验收确认的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完成确认书》。专家建议不通过验收或验收确认未通过的项目(课题),市科委可予以终止或在两个月内再次组织验收。

第三十二条 终止的项目(课题)按结题处理。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要求提交结题材料,由市科委审核后出具《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结题确认书》。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委依据《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按科技经费拨款程序拨付科技经费。 项目(课题)经费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课题)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按照《北京市科技项目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综合利用财务报告、专题检查、经费审计、绩效考评、受理举报等方式,对项目(课题)经费实施监督。

对于下一年度延续拨款的课题,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度经费审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课题)经费清算与返还。

(一)对于通过验收项目(课题)的结余资金,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全额返还市科委。

(二)终止的项目(课题)应予以清算。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进行经费审计,按市科委的结题处理意见返还相应经费。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科委依据《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管理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专利保护和促进条例》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主持单位应对项目及下设课题可能产生的成果知识产权与有关单位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主持单位(承担单位)按照国家科技成果登记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市科委定期向社会公布科技成果,加快成果应用和产业化。

第三十七条 项目(课题)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九章 档案与保密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有关规定,与主持单位、承担单位就项目、课题的档案与保密工作在《项目任务通知》和《课题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九条 项目(课题)档案与保密工作纳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全过程。档案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档案管理办法》执行。涉密项目(课题)的保密工作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国家科技秘密项目(课题)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信用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 市科委在项目(课题)管理的全过程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验收(结题)、绩效考评等各个阶段履行承诺、奉行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情况进行记录、评价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科委机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课题)管理过程中须认真履行科技行政管理职责,不得承担项目(课题)及其中的有关任务。出现玩忽职守、失职渎职、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转移、挪用、挤占项目(课题)资金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科委以外的其他责任主体(包括主持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咨询专家等)在项目(课题)立项、实施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及科研不端行为、无正当理由贻误完成或没有完成其职责范围内工作等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视情节予以取消其相关资格或停拨及追回科技经费等处理,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有关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市科委依本办法做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的配套细则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市科委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试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负责解释。

附件:××年度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建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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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度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检查单位清单

附件220xx年度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专项检查单位清单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云科基发20xx12号20xx0730昆明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重新修订的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学院应用基础研究联合专项资金项目...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烟草总公司云南省公司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建设严格规范富有效率充满活力的云南烟草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4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