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组通[2009]58号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广州、深圳及各地级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局以上单位:
为体现对创建新中国作出贡献的老同志的关怀和照顾,中央同意提高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根据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适
当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xx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
人每月800元提高到900元。
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
月300元提高到400元。
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每人每
月200元提高到25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
受护理费,按额度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中共广东省委老干部局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第二篇: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离休干部政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财政厅、中共山西省委老干部局、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从20xx年1月1日起,我市将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等三项费用标准。
一是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具体调整为: 19xx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1000元,19xx年7月7日至19xx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600元,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800元。
二是提高丧葬费,将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调整为4000元。
三是将已故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调整为:地级所在地城区每人每月500元;县(市、区)城区、乡镇及农村每人每月450元;无依无靠的孤独配偶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元。此次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离休老干部的关怀和照顾,我市财政协调相关部门正在抓紧落实,将尽快把护理费发放到离休干部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