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
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计划书”。
1释义
在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基于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苏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信托或本集合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本信托财产:指本信托受托人对本信托委托人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财产的集合。
信托资金:指以现金形式表现的信托财产。
本信托合同:指根据本计划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确立双方信托关系的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目的
受托人将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托人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3、集合资金信托规模
本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伍拾万元整(小写:¥90,500,000.00)。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四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由委托人指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即视为加入本信托。
(六)数额优先原则
本信托计划采取数额优先原则,相同数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定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0月1日。募集资金完成股权投资的工商增资手续,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托专业理财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由受托人与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BT合作协议》,确定受托人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以项目业主的身份主张或履行各项权利义务;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项目计划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2、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介
根据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吴发改(2007)41号、42号、43号、45号、48号、49号、52号、53号、57号、58号文件精神,明确同意江苏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政府投资公司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汾湖经济开发区内双珠路、临沪大道、东汾路、临沪东路、浦港路、重庆路、新胜路、南京路、杭州路、利群路十条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约11000万元。本建设项目性质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备。工程计划20xx年4月底开工,20xx年4月投入使用,工程工期约为一年。
3、工程管理
由受托人与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协议》,信托计划以受托人的名义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
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由受托人控股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与营建控制管理、投资策划和咨询、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咨询,行业经验丰富,曾代建苏州市疾病控制预防
中心建设、苏州市殡仪馆建设、苏州市金阊区多条道路建设等项目。
4、项目工程回购的安排
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回购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江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回购的连带责任人。回购人应自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5、闲置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由受托人运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信托计划受益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信托计划闲置资金运用原则为低风险、高流动性。如用于新股申购,则已中签新股应于上市首日予以变现处理。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二)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3)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4)批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4)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5)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主要由资产运用小组和资金运用小组组成,信托资金运 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财产核算小组和客户服务小组组成,信托资金托 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5)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6)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转让、登记手续;
(7)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8)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9)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10)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5、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稽核;
(2)对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审计;
(3)其他职责。
受托人的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
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从业人员与其他部门的人员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与公司其他部门不共享;受托人的固有资金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八、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资金风险、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信托计划延期风险和其他风险。
1.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属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类项目受宏观政策的影响程度较高。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可能对项目建设的实施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入的实现产生影响。
2.项目建设风险
本项目的建设对象是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在项目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着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等因素而导致的项目建设风险。
3.项目建设资金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以事先预计的工程价款为标准进行募集资金,因此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工程材料涨价、其他突发事件等等导致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
信托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回购款,因此就存在着若由于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款、影响信托收入实现的风险。
5.信托计划延期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因此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审计条件变化、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工程项目延期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对项目回购款支付进度产生影响,使得信托计划出现延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信托计划的实施还可能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项目造成影响或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设、变更导致本项目发生其他风险。如关于禁止政府部门违规担保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银行各类打捆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项目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20xx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二)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1.受托人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借助苏信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降低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风险、管理风险和延期风险;
2.受托人已与银行签订保管协议,由银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以新增委托人,以降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 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
财政为项目回购方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回购资金偿付的义务出具资金安排文件。
5. 受托人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信托业务独立运作,并通过信息披露等途径,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
务,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九、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项目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情况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三)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四)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三)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一年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本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归属受益人。
第二篇:信托计划书案例文本
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发行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受托人”)凭借自身的专业理财优势和卓越的管理能力,结合业务特点及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获取安全、稳定收益的需求,经认真调查研究与充分准备,制定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
一、信托公司的基本情况
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xx年,是目前吉林省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唯一一家信托公司,是吉林省政府直属的大型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截至20xx年底,公司注册资本15.97亿元(含1815万美元),所有者权益19.39亿元,总资产23.07亿元;截至20xx年6月末,公司存续信托计划182个,信托规模536亿元,较20xx年同期增长315%。 公司现有控股的天治基金和全资的天富期货两个金融性公司,并参股了东北证券、吉林亚泰、吉电股份、辽源得亨4家上市公司以及吉林银行、长春农商行和九台农商行等地方金融机构。
公司在经营中,遵循“面向市场、规模适度、资本充足、风险最小、效益最大、回报最高”的宗旨和“恪尽职守、诚信为本、客户至尊”的经营理念,以“一流的信誉、一流的水平、一流的技术、一流的管理”,铸就诚信、珍视所托、专业服务。吉林信托努力将自身打造成为一流的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金融信托机构,通过各种金融创新,力求在政府层面理财、企业资产管理、个人财富保值增值等各方面达到业内最优,为社会和公众提供值得信赖的高质量的信托理财和财富管理服务。
地址: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
网 址:
二、信托计划的名称及主要内容
1、名称和类型
名称:吉信?松花江35号—鑫抚源应收账款债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二期) 类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规模和期限
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为110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募集资金规模达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托计划成立。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出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止。
3、资金用途
本信托计划募集资金由受托人用于购买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大标的金额的供货和采购合同的收益权,间隙资金只得用于银行存款等低风险业务。
4、委托人预期收益
本信托计划委托人预期收益率为6%/年(受托人按年为委托人分配收益)
5、保管费
保管费率为0.1%/年。
6、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率为0.6%/年。
7、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
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率为0.8%/年
8、信托收益和信托财产分配
本信托计划中,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即贷款利息、
违约金以及其他收入。信托收益在扣除信托费用及信托财产应承担的税费后体现为信托利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
委托人收益按信托资金总额的6%/年,信托报酬按信托资金总额的0.6 %/年,保管费按信托资金总额的0.1%/年,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按信托资金总额的0.8%/年。
信托利益按年分配,由受托人将信托利益,于本信托合同存续期内每满一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以现金方式支付到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本合同终止时,当期信托利益和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向受益人一次性分配。
(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9、流动性安排
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不能赎回,但依据《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可以转让和提前终止。
10、融资人简介
企业名称: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鑫抚源成立于20xx年3月25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园南路116号6幢西311室
经营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大厦2008室
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销售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塑料制品,百货,装饰材料,橡胶产品,木材,模具,服装,纺织品,机电设备,矿产品,电子产品;家居装饰设计,设计、制作、代理各类广告。
股东与投资:鑫抚源股东为自然人孙亚光、余学鲸两人,两人在公司投资比例分别为60%和40%。
三、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1、信托计划相关主体
(1)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定,本着“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理念进行运用,由受托人购买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大标的金额的供货和采购合同的收益权,以获取最大的收益。
(2)委托人与受益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所指合格投资者。
(3)受托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4)保管人:建设银行辽阳分行
2、规模、期限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总规模为11000万元人民币,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募集资金规模达9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信托计划成立。本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出之日起计算,满12个月为止。
3、产品相关费率
保管费率:0.1%/年;
信托报酬率:0.6%/年。
银行代理信托计划收付费率:0.8%/年
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发出的划付指令支付。
4、信托财产的管理
本信托是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信托,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购买上海鑫抚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大标的金额的供货和采购合同的收益权,间隙资金只得
用于银行存款等低风险业务。
5、信托收益及税费
(1)信托财产的收益主要来源
① 交易对手的销售回款;
② 由第三方独立的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责任担保。
③ 由第三方独立的公司作为次级投资人以自身信托财产为限为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做担保。
④ 信托资金及收益存放银行所产生的利息收益等。
(2)税费
a、所有因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事务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费、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登记费、手续费、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一切费用均属于信托财产应列支和承担的费用;
b、前述费用,如发生受托人垫付的,受托人可在垫付行为发生后的7个工作日内,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
c、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承担的信托财产所涉及的税费,双方各自承担,受托人不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6、终止和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的条件:
如果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①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②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③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④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⑤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⑥ 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本信托计划终止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提交无需审计的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7、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在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以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报告受益人:
① 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② 电子邮件:Email:jptic@jptic.cn;
(2)信息披露内容
① 在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可能对信托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受托人应在知道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披露;
② 每个信托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制作信托财产管理报告;
③ 受托人应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无需审计的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在受托人 网站(网址:)公布及在受托人办公地点(长春市长春大街500号)存放备查,委托人可随时查询。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日期、期限和信托单位
1、推介日期
本信托计划的发行期为20xx年4月26日至20xx年10月26日(第二期为20xx年5
月16日至20xx年5月30日;受托人可提前或推迟发行期)
2、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12个月,自信托资金从信托专户划出之日起计算,满 12 个月为止。
3、信托计划成立与生效
信托资金全部划拨至信托专户后的5个工作日内,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在公司网站()发布成立公告,自发布公告日起,信托计划即告成立。信托资金全部划拨至借款人指定账户之日起信托生效。
4、信托单位
每1元人民币信托资金为1份信托单位。
5、认购资格
本信托计划的合格投资者,是指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自然人、机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计划认购时,委托人的认购信托单位不低于100万份,超过部分按照10万元的整数倍增加。自然人投资者的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和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对于超过人数限制的自然人投资者,受托人有权按照“份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选择投资者。
6、如何办理信托计划
办理签约手续时,投资人需持以下有效证件:
(1)委托人为自然人的,需持委托人本人和受益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受益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持居民户口簿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人授权他人办理,除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人为机构的,需持:
①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具有开展该业务的主体资格的其他证明材料);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③ 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⑤ 加盖公章和法人签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有授权);
⑥ 被授权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如有授权)。
(3)在推介期内,委托人应在签署信托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信托账户。
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经吉林义理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项条件均符合《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六、风险警示内容
1、风险揭示
(1)信用风险:因融资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
(2)法律政策: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信贷政策及相关行业政策调整可能对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产生影响。
(3)信托管理风险:信托财产运作过程中可能由于受托人对市场和经济形势判断失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问题,受其管理水平、管理手段、管理技术制约或因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的工作失误等,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收益。
(4)市场风险:由于有色金属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可能导致铝价的价格发生重大的变化的风险。
2、风险控制
(1)回购担保。由第三方独立的公司为本信托计划提供连带责任责任担保。
(2)次级担保。由第三方独立的公司作为次级投资人以自身信托财产为限为优先级受益人本金和收益做担保。
(3)股东担保。鑫抚源股东人孙亚光、余学鲸个人为本信托计划提供无限连带责任责任担保。
3、风险承担
在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存在债务人丧失偿还能力、债务人拒不还款或者不能足额还款以及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保证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保证责任、抵(质)押物不能及时变现或变现价值不足等原因而给信托财产带来损失的风险,该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投资者如何购买
●认购人应于签订信托合同前,将认购款汇至信托计划资金专户。
户 名: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辽阳分行营业部
账 号:210xxxxxxxxxxxx9628
●委托人为企业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法人签字);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需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代理人签字);企业公章、法人章;单位账号、开户行、户名。
●委托人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加盖公章);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需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企业公章、法人章;单位账号、开户行、户名。
●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委托人签字);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代理人签字)。
●受益人利益分配及到期取回信托财产的方式:受托人按受益人要求划入其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吉林信托对加入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者按“预约优先、金额优先”的原则办理,且投资者持同一身份证只能办理一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