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书的主要内容
(1)前言
前言的主要内容为:“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为********,设计了XX项目资金(财产)信托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计划书”。
(2)有关释义
本部分对信托计划中涉及的有关名词进行定义或限定,以利于后文表述的方便。
(3)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具体包括:信托计划名称、目的、规模、期限等,也可以对信托计划的突出特点进行简要阐述。
(4)信托计划的加入、成立和退出:
加入:投资者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方式、程序及信托资金的交付事项。
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及信托计划成立的条件 退出:退出的条件、方式及退出的有关处理。
(5)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
信托计划财产的运用范围;对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处分的具体方式和安排。
(6)信托计划利益与信托利益
“信托计划利益的界定;信托计划利益的计算方法;投资回报率的预测、信托计划利益的分配方案和支付时间、方式。
(7)受托人的报酬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主要内容为:“受托人信托报酬的具体计算方法、支付方式与时间;受益人信托利益的确定及支付方式与时间;信托计划期满或终止时信托财产的支取方式与时间安排(可规定参见关于信托计划终止部分的内容。)”等。
(8)信托计划的管理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方式,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须分别记帐分别管理;管理措施,包括信托公司内部信托业务的机构设置、管理措施,强调对于信托计划完善的管理”。
(9)风险揭示、风险的防范及风险的承担
“风险的揭示,包括投资项目的各种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受托人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等(最好有选择的规定);风险的防范,包括信托公司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也包括项目公司在风险防范制度上的措施、管理上的措施、运营上的措施等;风险的承担,需要明确信托的风险是
由投资人以信托财产承担的。但因信托投资公司未能尽善良管理人之责任而导致的风险、损失,由信托投资公司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10)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时间、方式。
(11)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信托计划终止的原因;信托计划终止后信托计划财产的分配原则以及信托财产的归属;信托清算报告;”。
(12)税务处理
成立:信托计划推介期及信托计划成立的条件 退出:退出的条件、方式及退出的有关处理。
(13)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法、程序、转让手续费等。
(14)信托计划书的法律效力
“如果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签署后,本信托计划书将作为具体信托合同的补充,与信托合同不可分割,具有法律约束力。信托合同没有规定的事项以信托计划书为准;当信托合同与本信托计划书的有关内容不相一致时,以信托合同规定为准”。
(15)其他事项;
另外,以下内容可以作为信托计划书的附件,供投资者参考,但不作为信托计划书的内容,具体包括:
(1)托计划所涉项目的具体介绍;
(2)信托投资公司简介;
介绍公司的历史、现状、及过往业绩及能表明公司经营管理能力的各个方面的情况等。
(3)信托执行经理简介;
本项也可以规定在信托计划书中,并在信托计划书中明确信托经理的主要职责。
信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释义;
对信托合同中有关词汇进行限定和解释。
(二)信托目的;
(三)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受益人事项:
受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或者受益人的范围(受益人为多人时的分配方案、各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比例);
(五)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属资金信托的,应载明信托资金的币种及金额。属其他形态信托财产的,应载明其数量、价值、购置成本、帐面价值、市场价值、评估价值或信托当事人认可的其他公允价值。
(六)信托期限;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管理、运用和处
分的权限;
(八)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的具体方法或者安排;
(九)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时间和方法;
(十)受益权的转让及条件、有关限制和程序等等; (十一)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十二)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支付期间及方法; 本部分内容应当在信托计划中已经明确,信托合同中可以简化处理。
(十三)信托终止原因及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包括清算等);
(十四)信托事务的报告;
(十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十六)风险的揭示;
(十七)信托财产损失后的承担主体及承担方式; (十八)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十九)受托人辞任(职责终止)事项及新受托人的选任;
(二十)信托计划书与信托合同的关系;
信托计划书成为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为信托合同的补充。同时合同签署后签署的书面文件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具
有法律效力。
(二十一)其他事项。
第二篇:信托计划书
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
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苏州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利用信托的融投资功能和风险隔离机制,向委托人提供收益稳定、风险可控的创新金融产品。为满足投资者进行集合投资获取收益的需求,便利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特制订本信托计划书”。
1释义
在本计划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委托人:指基于本计划书的委托主体,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受托人:指苏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的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信托: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已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本信托或本集合信托:指根据本计划书与相应的信托合同设立的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
本信托财产:指本信托受托人对本信托委托人承诺本信托而取得的财产的集合。
信托资金:指以现金形式表现的信托财产。
本信托合同:指根据本计划书,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确立双方信托关系的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信托目的
受托人将委托人自愿交付给受托人并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通过受托人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使信托资金在承担较低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
3、集合资金信托规模
本集合资金信托规模不超过人民币玖仟伍拾万元整(小写:¥90,500,000.00)。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四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一)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或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二)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委托给受托人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三)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40万元(含40万元),并可按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四)受益人要求
受益人与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由委托人指定)。
(五)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即视为加入本信托。
(六)数额优先原则
本信托计划采取数额优先原则,相同数额认购时间在前者优先。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定为20xx年1月1日到20xx年10月1日。募集资金完成股权投资的工商增资手续,信托计划即告成立。
信托资金在委托人的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由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1、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以受托人的名义,依托专业理财经验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由受托人与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BT合作协议》,确定受托人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在协议有效期内以项目业主的身份主张或履行各项权利义务;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自项目计划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2、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简介
根据吴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吴发改(2007)41号、42号、43号、45号、48号、49号、52号、53号、57号、58号文件精神,明确同意江苏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属的政府投资公司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实施汾湖经济开发区内双珠路、临沪大道、东汾路、临沪东路、浦港路、重庆路、新胜路、南京路、杭州路、利群路十条道路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总投资概算约11000万元。本建设项目性质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手续齐备。工程计划20xx年4月底开工,20xx年4月投入使用,工程工期约为一年。
3、工程管理
由受托人与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委托管理协议》,信托计划以受托人的名义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工程管理。
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是由受托人控股的工程项目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与营建控制管理、投资策划和咨询、项目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和咨询,行业经验丰富,曾代建苏州市疾病控制预防
中心建设、苏州市殡仪馆建设、苏州市金阊区多条道路建设等项目。
4、项目工程回购的安排
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回购人,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吴江市人民政府为该项目回购的连带责任人。回购人应自项目建设开工之日起四年内分期向受托人支付项目回购款,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财政为项目回购款的支付向受托人出具回购资金安排的文件。
5、闲置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闲置资金由受托人运用于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新股申购、信托计划受益权等金融工具的投资。信托计划闲置资金运用原则为低风险、高流动性。如用于新股申购,则已中签新股应于上市首日予以变现处理。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一)管理方式
受托人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即信托账户,与受托人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帐。
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按其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别记账。
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自有资金分别管理,本信托计划资金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关系人的财产进行交易。
(二)内部管理机构
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
(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
(3)批准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
(4)批准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提出融资项目风险、市场风险等具体意见;
(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3)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
(4)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5)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主要由资产运用小组和资金运用小组组成,信托资金运 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
(3)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
(4)提出信托计划利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财产核算小组和客户服务小组组成,信托资金托 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
(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
(4)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5)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6)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转让、登记手续;
(7)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8)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9)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10)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5、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稽核;
(2)对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审计;
(3)其他职责。
受托人的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
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从业人员与其他部门的人员互不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与公司其他部门不共享;受托人的固有资金运用部门与本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由不同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八、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包括政策风险、项目建设风险、项目建设资金风险、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信托计划延期风险和其他风险。
1.政策风险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属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该类项目受宏观政策的影响程度较高。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地方财政税收等相关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则可能对项目建设的实施产生影响,从而对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收入的实现产生影响。
2.项目建设风险
本项目的建设对象是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在项目的工程施工建设中存在着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进度不符合要求等因素而导致的项目建设风险。
3.项目建设资金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以事先预计的工程价款为标准进行募集资金,因此在项目建设中,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工程材料涨价、其他突发事件等等导致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工程回购款偿付风险
信托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项目回购款,因此就存在着若由于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法及时足额支付项目回购款、影响信托收入实现的风险。
5.信托计划延期风险
由于信托计划资金运用于江苏吴江汾湖经济开发区基础设施项目工程建设,因此存在着地质条件变化、天气因素、审计条件变化、其他突发事件等导致工程项目延期的风险,从而有可能对项目回购款支付进度产生影响,使得信托计划出现延期的风险。
6.其他风险
信托计划的实施还可能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本项目造成影响或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设、变更导致本项目发生其他风险。如关于禁止政府部门违规担保的规定:为整顿和规范银行各类打捆贷款,切实防范贷款项目的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20xx年4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五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银监发[2006]27号】,文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规定,禁止违规担保。
(二)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1.受托人委托苏州市苏信项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责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借助苏信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管理方面丰富的经验,降低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设风险、管理风险和延期风险;
2.受托人已与银行签订保管协议,由银行对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财产进行保管;
3.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可以新增委托人,以降低项目建设资金不足的风险;
4. 吴江市财政局和吴江市汾湖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两级
财政为项目回购方苏州汾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履行回购资金偿付的义务出具资金安排文件。
5. 受托人严格遵守信托合同等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证信托业务独立运作,并通过信息披露等途径,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或其他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处理信托事
务,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其损失的部分由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九、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年度管理、运用报告书,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项目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情况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三)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四)受托人在实施本信托计划过程中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严重影响信托事项时,应在知道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以本条第(三)款规定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十、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本信托计划一年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本信托计划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本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本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以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归属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