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24.4.20

资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司《财务付款、合同签订审批流程》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金计划是指企业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它是根据公司未来一定时期的销售、生产、开发、基本建设以及投资计划,预计这一时期内货币资金的收支状况,并进行货币资金综合平衡的计划。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银行承兑汇票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各部门。

第五条 公司办理有关货币资金的收入、支付、保管事宜时,应遵循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各部门职责

第六条 为了加强公司现金流管理,公司各二级部门都应树立资金使用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的管理思想,依据各自分管工作计划拟定资金使用计划。

(一)财务处:设置资金管理岗位,负责收集各部门的月度

资金收支计划,编制公司的月度资金计划,报分管领导和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销售处:根据年初编制的销售预算月度分解目标,结合每月实际下达的销售发运计划,负责编制月度资金回笼明细表;根据月度工作计划负责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其他二级部门:根据各部门分管工作、年初制定的生产经营综合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公司技改修理计划等,结合每月评审后下达的物资采购计划、技改修理计划等,编制各部门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三章 资金计划内容

第七条 资金收入

(一)销售收入:销售处依据销售月度计划及重点工程收款期限,编制销售资金回笼计划数。

(二)财税优惠收入:财务处依据申请退税进度,编列可退税计划数。

(三)筹资收入:财务处依据资金贷款计划等编制筹资取得资金计划数。

(四)其他收入:凡无法直接归属上述收入都属于其他收入,包括废旧物资出售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第八条 资金支出

(一)投资活动资金支出

1、土地:工程处依据购地支付计划及相关协议编制资金开支计划。

2、房屋建筑物:工程处依据土建工程进度及相关工程合同,编制所需支付资金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3、机器设备:设备保全处依据公司自行采购的设备采购或股份公司委购的设备采购计划和进度,编制资金支付计划;由股份公司统购、相关部室办理申请付款的,由财务处依据股份财务部转发的相关部室办理的申请汇款单,负责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4、运输设备:行政车辆购置、处置等由办公室负责编制资金支付计划;公司自行采购的或股份公司委购的工矿设备(矿车)购置、处置等资金支付计划,由供应处负责编制资金支付计划;由股份公司统购的工矿设备(矿车)购置、处置等资金支付计划,由财务处依据股份财务部转发的相关部室办理的申请汇款单,负责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以上如需经集团公司审批的财务付款,应按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完集团审批程序后,再按公司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各类付款手续,拟定资金支付计划。

(二)筹资活动资金支出

财务处根据公司长期借款、短期借款合同的还款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预计归还的本金和利息,编制筹资活动资金支付计划。

(三)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公司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分管工作职责,结合生产经营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编制各部门资金使用计划表,主要包括:

1、物资采购:公司自行采购或股份公司委购的备件采购资

金支付计划由设备保全处负责编制;公司自行采购或股份公司委购的原材料、辅材、工矿备件采购资金支付计划由供应处负责编制。

2、薪酬支出:职工工资、奖金、劳动竞赛资金、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薪酬类资金支付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编制。

3、管理费用支出:业务招待费、办公费、绿化费、电话费、后勤费用、车辆费用(除修理费)等资金支付计划由办公室负责编制;车辆修理费资金支付计划由供应处负责编制;环保费(排污费)资金支付计划由生产安全处负责编制;试验检验费、监磅费等资金支付计划由质量控制处负责编制。

4、动力支出:动力资金支付计划由设备保全处负责编制。

5、税金、保险费支出:增值税、城建税、资源税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所得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税费,财产保险费、车辆保险费以及银行贷款的还本付息资金支付计划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6、零星工程支出:零星土建工程支出及脚手架搭设费用支出计划由工程处负责编制。

7、销售费用:装卸费、包装费资金使用计划由水泥分厂负责编制;销售处归口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电话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以及重点工程运输费、统销水泥熟料物流费用、出口费用等资金使用计划由销售处负责编制。

8、制造费用:设备外委修理费由设备保全处负责编制资金

支付计划;筑炉维修费由生产安全处负责编制资金支付计划。

(四)其他支出

凡不属于上列各项的支出都属于“其它支出”,由归口资金支付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补充编制,一并上报。

第九条 为了有效使用公司资金,盘活现金流,减少银行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对公司资金流的占用,在地销收款时,严格控制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比例;在支付各类款项时,应优先考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原则上超过10万元以上的付款均要使用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对确实不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才考虑全部使用银行存款支付。

第四章 资金计划编制程序

第十条 为了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实施资金预算制度,资金预算的编制和审批严格遵循资金预算流程的规定。

(一)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资金预算;

(二)公司根据年度资金预算和月度工作计划,编制月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每月23日前编制本部门次月资金收支计划并报公司财务处。

第十二条 财务处每月25日前汇总编制各部门资金收支计划,报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收支平衡。同时,每月11日、21日、次月1日依据实际收支情况编制资金月度旬报。

第十三条 批准后的月度资金预算是公司次月资金使用的准则,财务处下达经审批的月度资金收支计划至各部门,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此计划执行,除发生突发性紧急付款外,对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超计划付款原则上不予支付。预算外资金的使用由业务部门申请,公司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共同批准后,财务处方可办理。

第五章 资金计划控制

第十四条 财务处每月按旬编制本公司的资金收支旬报,并与资金收支计划对比分析,编制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表,检查各部门资金计划执行情况,分析偏离计划的原因,如出现资金缺口,应提出解决方案;如资金结余,应报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上划至股份财务部。

第十五条 财务处根据每月资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对各单位资金收支计划兑现率进行检查、通报,对计划兑现率出现重大偏差,严重影响公司现金流的,给予一定的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20xx年11月1日起发布执行。


第二篇: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各项科技项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按照部门预算管理、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等要求,结合天津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项目资金,是指天津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市财政拨款用于天津市科技计划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等的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科委共同管理。本着促进我市科技和经济加速发展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用于支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以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主要包括:科技创新研究与开发计划、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计划、科技发展战略研究计划和科技创新能力与环境建设计划等方面。

第三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支持对象,主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优先支持具有较强自主研究开发能力、具备较好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

第四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根据科技项目类型、课题规模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对科技项目按照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方式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科技项目资金主要用于: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试验费等。同时,承担单位必须根据科技项目研究开发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根据不同单位性质和不同情况,落实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对于部分使用银行贷款的科

技项目,可以采取贴息或者实行事后补贴的资助方式。

第五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分为直接管理和委托管理两种方式。

直接管理,是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直接管理科技项目资金的使用。 委托管理,是指对于部分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或管理机构以投资等形式进行管理。

第六条 市科委每年根据科技工作安排,确定科技项目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并按照市财政局的统一要求,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的部门预算。

第七条 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实行专家论证、中介机构评估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机制;科技项目资金的安排,实行优化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效益优先的原则;科技项目资金的决算管理,坚持实事求是、严谨认真的原则,严格实行科技项目资金验收制度。

第八条 市科委要按照财政科技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科技项目库,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职责

第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市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市科委审定并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4.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市科委

1.负责提出年度科技项目资金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申报和评审(评估);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年度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市财政局监督检查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科技项目组织单位及受托管理部门

1.负责组织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编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组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按科技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市财政局、市科委的要求汇总报送科技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

4.受市财政局、市科委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科技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

2.落实科技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科技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市科委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科技项

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条 科技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以及计划管理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指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租赁费、信息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贷款贴息费、管理费、其他费用和期初运行费。人员费,指直接参加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研究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列入的人员要与项目合同中确定的参加人员(数)一致。科技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科技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示,不得在政府资助的科技项目资金中重复列支。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设备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费用;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科技项目资金所购置和试制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含样机)需单独列示。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仪器设备优先通过协作共用的方式解决,如确需购买,由市科委批准。能源材料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一次购置但可重复使用(使用寿命在一年以下)且单台价值在1

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的各类仪器设备,在能源材料费项下列支。试验外协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或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因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发生的费用。发生试验外协费超过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20%或单项外协费超过1万元(包括1万元)时,必须与协作单位签订相关的合同书。租赁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场地、试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信息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信息检索费、论文版面费、数据调查费和上机费等。差旅费,指在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为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而进行国内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出境(含港澳台)差旅费只能通过申请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列支。会议费,指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指用于市科委列入科技计划的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计划项目的费用。贷款贴息费,指市科委给予使用银行贷款的计划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补助资金。管理费,指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为组织管理科技项目而支出的相关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所提取的管理费一般不得超过科技项目财政拨款额的5%.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科技项目研究开发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

关的其他费用。期初运行费,指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初期(一般不超过两年)正常启动运行所需的人员费、办公设备费、专利技术引进费等相关一次性费用。此费用仅限于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计划管理费,指市科委为组织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开展科技项目及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论证、招投标、预算评估、科技项目管理、审计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计划管理费由市科委负责具体管理,年度预算每年报市财政局核定。

第十三条 有关科技项目的前期预研所发生的费用,由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章 预算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分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三种方式进行,其中:组织申报是指市科委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招标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科技项目;自由申报是指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市科委发布的下一年度选题指南申报的科技项目。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组织申报、招标、自由申报的科技项目进行论证和评估,对审核确定立项的科技项目,将会同市财政局审批科技项目资金的预算。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市科委每年对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同时组织对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及验收,并在每年末,根据当年科技项目的执行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的执行报告。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申报单位在编报《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

书》或编写《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投标书》时,应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填报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要求同时编制来源预算和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科技项目资金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包括与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同时须按照科技项目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具体进度编制年度或阶段用款计划。

第十七条 市科委组织有关专家或择优遴选有关中介机构委托其组织专家,对拟组织实施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资金进行预算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及其科技项目资金预算的,按市科委科技计划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市科委,根据论证及预算评审或评估意见,综合平衡后,会同市财政局审定并批复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经批准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照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资金,按照财政集中支付的原则直接拨付到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指定账户,并按照市科委、市财政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关于科技项目资金结算的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市科委,按照科技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签订任务合同书,并按任务合同书约定

的用款计划拨付科技项目资金。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落实配套资金、资产及其他配套条件,并严格执行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资金预算。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因故中止未完成的,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管理程序报经市科委批准后,将剩余科技项目资金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决算的编制和验收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按以下规定编报科技项目资金决算。对于一个年度内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只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不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直接报送市科委。

对于分年度资助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应当编制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并于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向市科委报送上一年度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同时,在结题验收前编制科技项目资金总决算表。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在结题验收前,市科委,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审计。并根据检查结果或审计报告,签署科技项目资金验收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由市科委负责。在验收时,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除提供工作报告

和技术报告外,还需提供科技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含科技项目资金决算表)。验收委员会成员中,除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外,还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六条 在研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年度结余科技项目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结余的科技项目资金,经市科委批准后,用于补助单位研究与开发项目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验收后,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均应到市科技成果登记机构进行成果登记,科技项目全套技术档案须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八条 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执行科技项目资金预算,加强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并对科技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科技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科技项目资金检查或委托审计,并逐步建立科技项目资金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项目和委托管理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及受

托管理单位在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项目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申报资格、追回科技项目资金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同时要求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受委托中介机构在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同科技项目或任务承担单位或受托管理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继续承担科技项目资金预算评估、中期评估和验收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科技专项资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科委、天津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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