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郴刑执字第82号罪犯胡安辉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郴刑执字第82号
刑事裁定书
罪犯胡安辉,男,19xx年12月26日出生,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8日作出(2002)冷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安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未执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xx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胡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认罪悔罪书等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奖励审批表及计分考核台帐证实其遵守监规的情况;3、罪犯的“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证实其接受教育的情况;4、有劳动考核表和奖励表证实其积极参加劳动。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胡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胡安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安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xx年2月10日起至20xx年4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勇 审 判 员 邓 淑 翠 审 判 员 雷 光 成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邝 玲 娟
第二篇:[20xx]郴刑执字第91号罪犯侯生保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2009]郴刑执字第91号罪犯侯生保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郴刑执字第91号
刑事裁定书
罪犯侯生保,男,19xx年8月15日出生,现在湖南省郴州监狱服刑。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18日作出(2005)苏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生保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已执行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于20xx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提出,罪犯侯生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认罪悔罪,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表示自觉接受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考试成绩优良。劳动积极肯干,能服从劳动安排。据此,认定该犯确有悔改表现。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罪犯的思想汇报和认罪悔罪书等证实其有悔罪表现;2、罪犯的奖励审批表及计分考核台帐证实其遵守监规的情况;3、罪犯的“三课”教育考试成绩单及鉴定证实其接受教育的情况;4、有劳动考核表和奖励表证实其积极参加劳动。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郴州监狱认定罪犯侯生保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侯生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侯生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自20xx年10月12日起至20xx年4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袁 勇
审 判 员 邓 淑 翠
审 判 员 雷 光 成
二00九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邝 玲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