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徐雪原、
郭晶雨、王守甲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刑 事 裁 定 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前刑执字第106号
刑 事 裁 定 书
被执行人徐雪原
被执行人郭晶雨
被执行人王守甲
被执行人徐雪原、郭晶雨、王守甲故意毁坏财物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6日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徐雪原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郭晶雨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被告人王守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xx年8月19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 雪 松
审 判 员 王 丽 颖
审 判 员 惠 玉 田
二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岩
第二篇: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司英奎盗窃一案刑 事 裁 定 书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司英奎
盗窃一案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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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前刑执字第95号
刑 事 裁 定 书
被执行人司英奎,男。
被执行人司英奎盗窃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11日作出的(2009)前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人司英奎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该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xx年7月9日将该判决中罚金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执行。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2009)前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罚金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白 雪 松
审 判 员 王 丽 颖
审 判 员 惠 玉 田
二O?九年七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