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省××市××县××镇×××号,在××市××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事项: 本人被××市××区人民检察院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被错误关押207天,人身自由被侵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得到的赔偿为125.43×207=25964.01元,还有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身心遭受重大折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现申请××市××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合计35964.01元。
申请理由:本人一直奉公守法,勤劳工作,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之事,但令人痛心的是,因××嫌疑于20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罪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年×月××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20××年×月××日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市××区人民检察院最后以××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年×月××日决定不起诉,×月××日被释放,但本人已被错误关押20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申请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刑事赔偿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即125.43元,赔偿的数额应为125.43×207=25964.01元。
正是由于这一事情的发生,××××××××××××××××××××××××××××××××××××××××××××××××××××,这一系列的变化使本人感到痛心疾首,身心遭受前所未有的痛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申请××市××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拘留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释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第二篇:刑事赔偿申请书
刑事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xxx,男,19xx年7月14日出生,xx省xx市人,住xxx市xx区xx路xx号,手机: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
赔偿请求:
(一)支付人身赔偿金869,636.30元;
(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
(三)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事实与理由:赔偿请求人入狱前系xx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19xx年6月23日,你院根据xx区房地产公司(现xx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邹礼兴的诬告,以涉嫌贪污罪决定将赔偿请求人执行逮捕,羁押于xx市xx看守所。后在19xx年6月30日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获释后,诬告者xxx对赔偿请求人说:“xxx你要安分守己,你没有释放证案未结,否则,随时可把你收监关起来。” 赔偿请求人信以为真,总以为自己是犯罪嫌疑人随时被收监羁押,整天提心吊胆生活,睡无安枕,食无甘味,惶惶不可终日,造成的损失不但无法挽回,而且没人敢接受赔偿请求人工作和洽谈业务,致使赔偿请求人丧失生活来源。
为寻求生活出路,赔偿请求人只得向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投诉,最后,在有关部门的干预下,你院于20xx年3月26日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该案经xx市、坡头区两级检察院19xx年8月3日和8月5日决定:“撤销你涉嫌贪污一案”。同年4月2日,你院档案室复印一直不发给我的(1993)xx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给我,并加盖公章和签署了时间。赔偿请求人后来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你院在20xx年12月16日向我作出xx检刑复决(2001)1号《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以本案“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19xx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国家赔偿法》是19xx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 诸多理由,决定:“由于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但19xx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后来你院经赔偿请求人多次催告又不予确认违法。
自你院拒绝赔偿后,赔偿请求人自200年起向国家人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和省、市、区等相关部门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其中20xx年6月29日向原xx市人民检察院xx检察长呈交《申诉书》;20xx年12月19日和21日分别向xx市人民政府和人大常委会上访和呈交《申诉书》;20xx年2月20日向你院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0xx年5月6日和21日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交《刑事赔偿复议申请书》、《刑事赔偿申请书》;20xx年5月22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提交《刑事赔偿申请书》;20xx年3月2日、4日、15日三次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上访、投诉;20xx年3月15日向中纪委、监察部举报中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控申赔偿请愿书》;20xx年4月14日向xx区人民政府上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意见在20xx年4月15日又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赔偿,但均没有结果,你院仍然拒不确认和拒绝赔偿。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该案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证据出现变化”,根据市检察院的批复才撤销该案。但赔偿请求人系xx区房地产公司第一分公司承包者,不具备贪污犯罪主体,也没有贪污、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这是完全没有任何事实和证据的非法羁押,你院有什么理由“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在移送审查起诉后即使有证据变化,也是你院未依法侦查收集的证据,这过错完全在于你院责任,怎么能说“按当时情况并没有办错”案呢?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19xx年8月5日本院撤销该案”,“莫如东对撤案没有提出异议,只是申诉请求赔偿”。19xx年6月30日“三无”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当时也未撤销案件,只是时隔35天即19xx年8月5日才撤销案件,但你院根本没有发给赔偿请求人(1993)湛坡经撤字第2号《撤销案件决定书》,而赔偿请求人此时仍然是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后经多番申诉、控告、投诉、上访、请愿,你院在20xx年3月26日才向赔偿请求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该案已撤销。既然撤销该案还了赔偿请求人的清白,赔偿请求人为什么再要“提出异议”?难道又要将赔偿请求人重新关起来才没有异议?赔偿请求人知道撤销该案后申诉请求赔偿,是依法行使的公民权利有何之过啊?
至于你院《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称,“《国家赔偿法》19xx年实施的,并且《国家赔偿法》明文规定没有溯及力” ,“19xx年《国家赔偿法》还没有出台,因此我院对莫如东案不予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发生在19xx年12月31日以前,但持续至19xx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属于19xx年1月1日以后应予赔偿的部分,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虽然你院19xx年6月30日释放赔偿请求人,但你院无释放证、无结案书,也不讲明释放理由突然释放赔偿请求人,事后也不发《撤销案件决定书》,在20xx年3月26日才发予撤销案件《告知书》,此前赔偿请求人仍然是有罪之身,你院侵犯赔偿请求人的人身权利实际上持续至20xx年3月26日发予《告知书》时止,且你院经赔偿请求人申请拒不依法确认,依照以上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对赔偿请求人“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 所以,即使19xx年你院撤销本案时19xx年《国家赔偿法》未出台,但你院19xx年6月30日“三无”释放赔偿请求人,也没有发给赔偿请求人《撤销案件决定书》,至20xx年3月26日才发予《告知书》宣告赔偿请求人不构成犯罪,本案纯属错案才撤销本案。显然,你院侵犯赔偿请求人人身权利自19xx年6月30日逮捕时起持续至20xx年3月26日,依法应当适用19xx年《国家赔偿法》,即19xx年《国家赔偿法》对本案有溯及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xx年4月22日《关于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提出赔偿请求但尚未作出生效赔偿决定的,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早在20xx年12月1日以前已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但均未作出给予赔偿请求人生效的赔偿决定,根据以上规定,也“适用修改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
《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二)项规定:检察院侵犯人身权,“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你院非法错误羁押赔偿请求人,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依法“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你院应予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关于20x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规定全国检察机关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为142.33元。你院自19xx年6月23日对赔偿请求人决定逮捕,持续至20xx年3月26日才发予我撤销案件《告知书》,限制赔偿请求人人身自由共6110日,按照每日142.33元计算共应赔偿869,636.30元。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你院除依法对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外,还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公室“对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规定,你院对赔偿请求人限制人身自由共6110日,在精神上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按每日100元计算,共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611,000元。
为保障公民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刑事赔偿,请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赔偿决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签名: xxx
二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