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申请书

时间:2024.3.19

刑事抗诉申请书

刑事抗诉申请书一: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大理市xx。

申请人因不服XX省XX市XX人民法院(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张xx、季xx蓄意伤害申请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二人于20XX年7月4日伙同孟xx、孙xx、张xx携带砍 *** 、镐把棍、臂力器等凶器,先是到港沟镇屠宰场为他人索要债务,当晚又于本案案发地点,故意寻衅滋事意图敲诈他人钱财。继而行凶将申请人砍致重伤。其肆意危害社会的嚣张气焰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案发后,二人又逃避公安机关追捕,潜逃时间长达2年之多,不但意图逃脱刑事制裁,而且给各地社会治安造成极不稳定因素。被告人张xx甚至多次炫耀“砍的漂亮,脑浆都出来了”。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缓刑错误

该判决认为,被告人季xx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因此对其适用缓刑。上述认定,有悖于事实真相。

案发时,被告人季xx首先从车中拿出砍 *** ,并递给张xx一把,进而招呼其孟xx、孙xx等人“上”。可见,在整个共同犯罪过程中季xx起到组织、领导的带头作用,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尤为重要的是,在案发过程中,是季xx首先挥 *** 将申请人以及另一受害人乜xx砍伤;是季xx用砍 *** 将申请按倒在啤酒桶上,由张xx把申请人砍成了重伤。因此,季xx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是组织、领导者,而且是积极参与、具体实施者。

对于本案的两名被告人不应有主从之分,均应予以严惩。对被告人季适用缓刑更加错误。

三、被告人张xx、季xx当庭翻供,不应认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二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潜逃两年有余,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二人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张xx当庭否认是他将申请人头部砍伤;季xx甚至拒不承认自己砍伤申请人的事实。

二被告对主要犯罪情节百般抵赖拒不认罪,一审对二人“认罪态度较好”的认定,显属错误。

四、二被告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二人向法院递交的5万及2万元人民币,不过是猫哭老鼠,愚弄法律!根本不是对申请人支付的赔偿金,而是惺惺作态、假意认罪,装出一幅愿意赔偿的样子,意图达到“花钱买刑”的真实目的。

二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66万余元。但是二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他们向法院缴纳的7万元钱,相对由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真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

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此 致

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XXX

20XX年04月23日

>刑事抗诉申请书二:刑事抗诉申请书>>(1127字)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父),男,XX年XX月XX日,汉族,住XXX。

申请人:XXX(被害人XXX之母),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

申请人因不服山东省济南市XX人民法院(20XX)XX刑初字第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刑事判决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院提出抗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法明显不当

被告人XXX、XXX、XXX蓄意杀害被害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及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XXX年XX月XX日晚,被告人一伙在东北饺子城合谋对服被害人,并且准备了两个啤酒瓶作为凶器,来到泉城广场。没想到被害人明确拒绝与XXX见面,而是发信息给XXX单独见面谈心,XXX在明知会出现打斗情况下,仍然带着XXX前往会面地点。由XXX与XXX谈话分散XXX的注意力,XXX随即给XXX打电话叫帮手并趁XXX不注意,向XXX发起攻击。XXX是在没有准备的情况下与XXX厮打起来的。XXX、XXX在XXX的通知后赶到,并用啤酒瓶瓶将XXX打到,在XXX已无任何还手能力的情况向下,XXX用匕首连续向XXX的重要部位扎了5刀,致使XXX死亡。以上经过有证人XXX的证词,以及XXX、XXX的供词以及当庭陈述为证的,可以证明被上诉人是有计划有预谋的犯罪。并且主观目的和手段均是以故意杀人,刑事责任不应当分主次,所以,一审法院的对XXX判决十一年徒刑,对XXX、XXX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显然是错误的。

案发后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悔罪表现,并扬言花再多的钱走关系也不会赔一分钱。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不严惩不足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严惩不足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不严惩也无法抚慰申请人所遭受的不幸。

二、、被告人XXX当庭翻供,依法应予严惩。

案发后,被告人毫无悔罪之意,并且相互串供,拒不认罪。甚至于开庭时还心怀侥幸,回避主要犯罪事实,拒不承认主要犯罪情节。被告人当庭否认是他将被害人砍伤的事实。

三、被告人拒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依法应予严惩

截止到一审宣判,被告人及其家属并没有丝毫的悔意,不仅没有看望过受害人,就是在法庭主持的调解过程中,也没有表现出丝毫的诚意。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分文赔偿。更是叫嚣及时花再多的钱活动也决不会给申请人一分钱。

被告的犯罪行为给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家庭造成了极为严重的,人身及精神损害。仅能用货币衡量的直接损失就已高达XX元。但是四被告及其家属置申请人痛苦于不顾,不仅不予赔偿,反而千方百计钻法律空子,恐吓申请人。如果这样的认罪态度都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那真是法律的耻辱,社会的闹剧,受害人的悲哀了!

四、一审法院程序违法、而且错误认定自首。

>刑事抗诉申请书三:刑事抗诉申请书>>(1520字)

申请人:戴某(系被害人徐某丈夫),男,汉族,20XX年1月16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鹤岗市工农区铁西社区57委12组,联系电话:。

申请人:邓某(系被害人徐某女儿),女,汉族,学生,20XX年2月1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铁东14委6组,电话:

被申请人:芦某,男,37岁,20XX年12月29日出于北京市,汉族,技工学校文化,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化皮店村70。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

申请事项:

被告人芦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一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20XX)二中刑初字第1800号判决书一审判决被告人。我不服该判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1、被告人芦某故意杀害受害人,手段极其凶残、性质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后,用透明胶布捆住被害人的手,当被害人努力试图挣脱时,被告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在此情况下,被害人已经丧失了反抗能力,被告人继续用手蒙堵其口鼻。被告人看到被害人已彻底不动了,为了防止其活过来,想找硬物打被害人的头部,但是没找到,于是又想拿剪子扎被害人的脖子,也没找到。在几次三番之后,被告人又跑到了厨房找到了菜刀,然后持刀切割被害人的颈部,致使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告人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其行为令人发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并以极端、变态的行为放火毁灭现场罪证,危害到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对社会的危害性极其之大,依法应从重惩罚。

2、被告人的自首情节,申请人认为应重新界定。

被告人在犯罪之后,先是通过一系列的手段毁灭证据,后又畏罪潜逃至河南境内。而法院在判决时,仅考虑了其自首情节,未考虑其主观恶性。被告人是在公安机关已掌握了其犯罪事实之后,投靠的河南亲友拒绝再收留他,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在几次三番通过劝说才在河南境内投案的。不应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申请人认为是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被告人赔偿给受害人家属的各项经济损失及死亡赔偿金,是其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不应该成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

被告人的行为破坏了原告方原本美好的家庭,给被害人家属带来了无以名状的悲痛,申请人在听到噩耗时,几次三番哭倒在地,失去亲人的痛苦是再多的金钱也无法换回的。被告人的经济赔偿也是法律规定的应该承担的法定责任,不赔偿应从重处罚,而赔偿了也不应成为其从轻处罚的借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事实的认定,申请人不服。

二、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无期徒刑错误,依法应判处被告人死刑。

被告人芦某故意杀人的性质极其恶劣,前面已写到,此处不再复述。况且还犯有放火罪,放火罪在我国刑法里属于危险犯,即只要造成了这种危险的状态,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危害到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生命安全,为了毁灭罪证,点燃了房间卧室内的床垫,并将天然气打开,制造火灾逃离现场。在这种情况下足以危害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了。而被告人的自首仅为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般自首,法院在判决时仅考虑了其自首情节,而没有考虑其为了毁灭罪证,以及畏罪潜逃的主观恶性。仅凭被告人的自首就让其逍遥法外,这有损于司法的公正性。被告人芦某的故意杀人罪和放火罪合并执行,应依法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即使可以从轻处罚,但绝对不能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特申请贵院提起抗诉。

申请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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