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男,年月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身份证号码: 。
被申请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 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羁押678天,损失146385元,监视居住183天损失56787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共计元。
2、 由被申请人在***范围内对申请人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因涉嫌抢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羁押于***看守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申请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年4月22日*中级人民法院(*)*中刑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发回***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年*月*日***公安局对申请人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申请人于同日释放,年月日***公安局因对申请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作出*公刑解监字()年*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对申请人解除监视 1
居住,申请人数次向***公安局、***人民检察院要求书面答复是否撤销案件、是否不起诉均未回复。
申请赔偿的理由如下:
1.本案是以心理测试为基础再去收集犯罪证据,但收集的犯罪证据中仅有申请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而无与本案发生的直接证据,如血衣、血裤、鞋子、毛发、血迹等,也无相应的科学鉴定证实申请人在作案现场进行作案,事实上申请人根本就未在作案现场。申请人的供述、现场指认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均属间接证据,本案证据之间不能形成不可分割的证据锁链,证据链之间的断裂无法衔接,根据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证据的结论不能得出唯一性,故本案对申请人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诉、一审有罪判决均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作出,均是错误的。本案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二审发回重审,对申请人的强制措施也已解除,虽然公安机关不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检察院未作出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不作无罪判决,也不给结案书,但申请人于*年2月10日释放应视为已作无罪处理,故被申请人应为义务赔偿机关,应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2.申请人因涉嫌抢劫罪历经一审、二审,羁押期间长达**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年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 2
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计算标准的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在*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162.65 元,故应赔偿申请人羁押期间的损失元。申请人被释放后监视居住**天,限制了申请人的部分人身权利,申请人不能外出经营、务工,对申请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监视期间的损失也应予赔偿,依照上述标准共计赔偿损失元。
3.同时,申请人还经受了非人的折磨,特别是一审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有罪判决,申请人及其亲属均笼罩在极度的精神恐惧之中,真是惶惶不可终日,度日如年,对申请人及其亲属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应对申请人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5.由于本案发生后对申请人作出的有罪判决在***范围内引起了轰动,特别是对申请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对申请人及其家属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应在***范围内公开对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对申请人定罪量刑,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措施已解除,申请人已于*年月日释放,且已对申请人作无罪处理,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赔偿。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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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证据:
1、***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2、*中级人民法院(*)*二终字第*号刑事裁定;
3、*公刑解监字(*)年*号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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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刑事赔偿申请书格式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住××省××市××县××镇×××号,在××市××有限公司工作。
申请事项: 本人被××市××区人民检察院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不起诉,被错误关押207天,人身自由被侵犯,依照法律规定应得到的赔偿为125.43×207=25964.01元,还有精神受到严重损害、身心遭受重大折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现申请××市××区人民检察院赔偿合计35964.01元。
申请理由:本人一直奉公守法,勤劳工作,从没有做过任何违法犯罪之事,但令人痛心的是,因××嫌疑于200×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罪经××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年×月××日由××市公安局××分局执行逮捕, 20××年×月××日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经××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市××区人民检察院最后以××市公安局××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年×月××日决定不起诉,×月××日被释放,但本人已被错误关押207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申请刑事赔偿,赔偿义务机关为××市××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下发的《关于20xx年度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的通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刑事赔偿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即125.43元,赔偿的数额应为125.43×207=25964.01元。
正是由于这一事情的发生,××××××××××××××××××××××××××××××××××××××××××××××××××××,这一系列的变化使本人感到痛心疾首,身心遭受前所未有的痛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申请××市××区人民检察院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1、不起诉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2、拘留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释放通知书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