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若干规定》,响应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的药品招标工作,规范我院药品购销活动,提高药品采购透明度,遏止药品流通领域不正之风,制定本规定。
1、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在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
室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工作。
2、我院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由药剂科具体负责,并接
受医院招标办公室和??市卫生局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监督。
3、严格按照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的要求进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4、药剂科安排专人负责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
5、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平、公开;
(二)廉洁、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证医院药品供应,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6、对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医院不得自行采购。对没有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目录的药品,可由医院进行集中公开采购。
7、对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药品,不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按有关规定采购。
8、对购进的药品,验收人员应严格药品验收,如发现假药劣药或疑似假劣药品,应拒绝入库,并向山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汇报,要求更换中标公司。
??人民医院
第二篇:医院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医院药品入库验收制度
1、 为加强药品入库的管理,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临床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药品入库必须有#5@p或随货同行单;整件药品须有药品检验报告书或合格证;进口药品须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及《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复印件(加盖供货单位公章)。
3、 药品入库应按照数量查点、包装检查、标签说明书检查、注册商标检查、批准文号核实、批号、效期检查、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检查、外观性状检查等步骤进行验收,合格品方可入库;对数量、质量有疑问的,拒绝收货,交采购员与供货单位联系,做相应处理。
4、 应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价格、入库日期、验收结果等,并由验收人员签字。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效期后一年,但不少于三年。
5、 药品验收合格后,药库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并于每月底与药品会计核对后,将#5@p、随货同行单、入库单、出库单转交给药品会计建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