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东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当事人邢某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本案当事人邢某的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能予以考虑:
一、本案的事情经过
本案原告邢某在某年某月某日早上八时,照常骑电动车上班,刚行出150米即看见有交警设岗查车,为避免麻烦,掉头往回走却被交警H和L警官从后赶上拦截,随后在未进行其他询问下,就被执法交警X警官即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实施扣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记载如下事项:车辆类型-----电动摩托;违法行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原告邢某由于琐事缠身,遂委托林某代其办理接受处罚、领车等手续,林某代邢某办理相关事宜并领取了下列材料:扣车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缴纳罚款,车辆放行条。邢某依放行条领取了电动自行车,并交保管费30元。同时“巡逻大队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一份也由林某代邢某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向“邢某”开具的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如下事项:车辆类型----“两轮摩托车”;违法行为----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处理决定----各处罚款100元,合并执行200元罚款;当事人(签字)----邢某(林某代),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杨和(打印)。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巡逻大队也就是被告未尊重法律,对我方原告所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行为,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属于明显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