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青岛市市内五区棚户区房屋

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1993年11月1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快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和城市面貌,根据《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棚户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棚户区是指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等五区(以下简称市内五区)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居住区域:

(一)一九五三年底前在国有土地上建造和基本形成的居住区(片)、区(片)内房屋破旧简陋且大部分为平房;

(二)居住区(片)内房屋密集,居民居住拥挤,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十平方米;

(三)居住区(片)内市政公用设施不全,房屋内基本无上、下水,防汛抗灾能力差。

第三条 棚户区拆迁安置、补偿实行“拆一还一、有偿安置”的原则,“拆一还一”是指对被拆迁使用人的房屋按原使用面积予以安置;“有偿安置”是指安置的房屋超出原使用面积的部分,被拆迁使用人应缴纳超面积安置费。

违法建筑及临时建筑,不作为原房屋面积计算。 1

第四条 棚户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即:公开安置办法,公开安置方案,接受群众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房屋安置工作实行“闭卡分房、公开安置”的办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棚户区内现有人口分为应安置人口和非安置人口。应安置人口是指符合被拆迁使用人条件、在拆迁地实际居住且在本市市区(含崂山区、黄岛区,下同)内无其他住房的,以及按《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列入的拆迁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是指不具备应安置人口条件的其他人口。

棚户区的应安置人口、非安置人口及住房情况的有关数据以确定的抄录核实户口日期时的情况一次性确认,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条 棚户区的拆迁安置采取分步签订协议的办法,即在搬迁时确定安置住宅房屋的套型或安置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工程开工半年内确定安置房屋的单元、层数、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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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青岛市市北区“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青岛市市北区“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

根据《青岛市十二五科技规划指导意见》,结合市北区区情及总体发展目标,总结“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制定了市北区“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规划全面分析了科技发展面临的形势,并在城区定位及展望描述的基础上,对市北区科技发展需求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十二五”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确定了“十二五”科技发展的战略布局和重点任务,制定了针对性的保障措施。

一、“十一五”科技发展回顾“十一五”期间,市北区大力实施“商贸兴区、科教兴区、文化兴区、人才强区”战略,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科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作为提升城区竞争力的中心环节,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区,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十二五”科技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增强。“十一五”期间,市北区承担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7个,获得国家资金支持260万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18项,获得市级扶持资金531万元;60项科研成果通过市级鉴定;3项科研成果获得省科技奖励,16个项目获得青岛市科技进步奖,28项成果获得市北区科技进步奖;全区专利申请达1500多件。自主创新成果显著,重点支持的高速列车项目、新型疫苗项目、黄曲霉素的控制与检测技术项目、套管挤压电阻焊接铜铝连接管项目、电力线远程抄表系统项目等均取得重大突破,其中海青机械总厂“套管挤压电阻焊接铜铝连接管”项目获得第十届中国专利金奖,青岛东软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连续3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软件企业,海青机械总厂和金华工业集团申报国际发明专利6项,实现我区国际发明专利申报的突破。

——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完善。“十一五”期间,社会科技进步意识明显提高,政策体系日益完善,先后制定出台了《市北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北区专利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市北区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区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意见》、《市北区科技三项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加大了对科技进步的扶持和奖励力度,加强了对科技发展的引导作用。“十一五”前四年区科技三项经费投入分别达2424万元、3863万元、4531万元、4994.5万元,科技三项经费占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比例由2.7%迅速提升到3.3%以上,财政对科技投入的增幅高于财政实际支出的增幅。“十一五”期间,市北区加强了科研院所和创新人才团队的引进工作力度,与青岛大学软件技术学院合作,将其研发中心与实习基地引入我区,并与中国海洋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中科院软件所等积极对接,为在我区设立研发中心和关键技术攻关实验室做好前期筹备工作。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技术产权交易,促进了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成长和产学研资源的有效激活,提高了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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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青岛市拆迁管理办法 拆一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1991年9月27日青岛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22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建设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城市规划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城市规划区以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包括崂山区、黄岛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 城建、规划、土地、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好工作,保证房屋拆迁工作的进行。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 1

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当事人包括拆迁人和被拆迁人。 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所有人)和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合法使用人(以下简称为被拆迁使用人)。

第七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规定给被拆迁人以补偿、安臵。 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章 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由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

施。从事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人员须经业务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和岗位合格证书,由青岛市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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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

青岛市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和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受市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生态环境改善和文物古迹保护。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建设规模,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房屋拆迁应当按照批准的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

第六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包括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行政代管人和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管理人,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房屋设定他项权利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法处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合做好房屋拆迁有关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八条 建设项目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储备项目以及其他搬迁项目涉及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凭规划选址意见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提请房屋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发出通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查拟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以及租赁情况,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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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08?44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实现产业升级、优化城区功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现就推进老城区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以企业

为主体,以政策为导向,以市场为手段,以四方、李沧两区为重点,对企业实施搬迁、保留、破产分类调整。通过搬迁改造、合资合作和改制重组有机结合,实现企业升级改造;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优化提升老城区功能,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通过产业集聚,调整工业布局,发展县域经济、民营经济和循环经济,为加快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贯彻国家经济调控和产业政策,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坚持统一规划、整体开发、政策引导、市场运作和有序推进;坚持与升级改造、利用外资、产业集聚、结构调整相结合;坚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三同时;坚持有利于优化城区环境、调整区域功能、发展现代服务业。

二、调整范围和总体目标

(一)调整范围

根据老城区企业不同情况实施以下分类调整:

1.搬迁一部分。搬迁市内四区四类企业:一是影响城市铁路、道路等基础设施重点项目建设的企业。二是影响居民生活、居住环境,特别是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和环保、节能、减排问题且难以治理的企业。三是不符合城市功能规划和影响服务业发展的企业。四是因企业自身发展空间需要,在老城区不能满足发展条件的企业。

2.保留一部分。一是就地保留。在符合规划、环保、安全生

产、节能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现有电子信息产品研究开发与组装、软件开发与制造、钟表眼镜、服装服饰、工艺美术品、旅游品、食品加工等都市工业企业以及发电、供热等重要基础设施企业。二是就地转型。企业可就地利用现有建筑物,转型从事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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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来源:青政发[2004]62号 作者:青岛市人民政府 日期:04-09-27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审慎稳妥地开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编制拆迁计划,控制房屋拆迁规模

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核准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不在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的建设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确需对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严防大拆大建,杜绝急功近利、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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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青岛市拆迁补偿标准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补偿补助费用相关标准

(20xx年10月28日)

《青岛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有关费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执行以下标准(青政发〔2007〕68号):

1、搬迁补助费:

(1)住宅:每户600元。

(2)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

拆迁人应在被拆迁人和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一次性支付。

2、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自行找房在外临时过渡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拆迁人不能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补偿房屋而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按照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周转过渡房屋的,在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内的,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不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拆迁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后,由拆迁人对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逐月发放临时过渡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5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临时过渡补助费。

3、经营性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发放经营性补助费:

(1)实行房屋补偿的,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在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搬迁腾房时,按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每月6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经营性补助费。因拆迁人责任造成超过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临时过渡期限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应按照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90元逐月计发经营性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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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青岛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为更好地推进我市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通知》(青政发[2011]18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主城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12]34号)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国有土地上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

市城乡建设委负责主城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补偿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局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区政府负责辖区内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和作出征收决定等。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等工作。

房屋征收补偿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原房屋拆迁承办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

第二条 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区政府根据辖区内危旧房改造年度计划编制房屋征收实施计划。

第三条 补偿房屋销售价格由市国土房管部门和区政府确定。安置用地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房屋销售价格和有关建设条件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附加条件。

第四条 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调查登记结果。

第五条 区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城管执法、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现场公示。

第六条 区政府将充分论证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城乡建设委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征求意见修改的情况应当及时公布。

第七条 区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满后7日内,编制危旧房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报市城乡建设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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