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即政发[2005]30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办发〔2002〕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进行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标准及范围
(一)征收标准。
1.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供热管线60元,管道燃气管线18元,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5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中小学建设34元,合计每平方米183元。
2.非房地产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分别为:道路建设34元,给水管线10元,雨水管线8元,污水管线8元,环卫设施费6元,合计每平方米66元。
3.非房地产建设项目还应缴纳给水配套费,其标准为:按所申请的日用水量或增加日用水量每立方米1000元一次性缴纳。
(二)征收范围。
1.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通济街道办事处、环秀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北安街道办事处、龙山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开发建设单位均应当按规定标准缴纳配套费。
2.鳌山卫镇、温泉镇、田横镇、田横岛旅游度假区、华山镇、蓝村镇、南泉镇、大信镇、普东镇、龙泉镇按照规划相应配套项目上述征收标准的80%征收;其他镇按规划相应配套项目上述征收标准的50%征收。不具备配套条件的项目不得向开发建设单位征收配套费。
3.市重点工业基地范围内的配套费,按市委、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4.需集中供热的非房地产建设项目的配套费,仍参照《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即墨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资金收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即政发〔2001〕86号)执行。
5.属城市供水统一规划管理的镇,按城市规划区内给水配套费的标准征收。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