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车站内发生事故后,当班工作人员应迅速报告相关部门和车站负责人,并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车站负责人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条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处理部门向公司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事故分析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按照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认定的事故原因、事故损失、事故性质、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 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批复及公司有关规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第七条 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司乘人员,对事故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

第八条 事故结案后,应建立事故档案。要求内容完整、材料齐全、层次分明、台账清楚、报表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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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社区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调查统计制度

为严格依法、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调查处理伤亡事故,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分明,依法建立按规定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制度。

(2)本着有事故报事故,无事故报平安,及时、准确无误地如实上报各类事故和按月填报伤亡事故月报表。

(3)在辖区内发生除轻伤事故外的伤亡事故,应立即按规定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事故概况(含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类别、经过、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并按照应急制度要求,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保护好现场,组织抢险、施救。

(4)发生轻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5)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和重特大伤亡事故,社区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的伤亡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6)省、市所属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各类伤亡事故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社区要积极配合。

(7)对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有意

破坏事故现场的,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事故调查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报告档案,年终归档管理,做到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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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市政府、市安监办、市交委关于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事故报告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法事件(故)死亡3人以上,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群伤事故,公司在接到报案的1小时内,须将事故的发生地点、时间、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报告总公司,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报送相关管理部门。

报告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的直接经济损失;(五)事故发生后已经采取的措施,抢救方案及控制情况;(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二、安全事故统计

安全事故统计时间为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上月的26日至当月的25日。安全科内勤资料员是事故统计工作的责任人,专门负责统计安全责任事故。

三、安全事故的统计报送

按照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的要求,每月5日前,将《四川省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月、季、年)统计表》汇总报总公司,统计表按要求分月、季度、年度分别报送。

四、安全事故档案管理

安全科内勤资料员是该项工作的责任人。档案管理的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

第二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行车中发生事故,驾、乘大员必须枳极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和乘客的财产,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和公司。驾、乘人员应主动同公安交警和有关公司提供车辆肇事的一切情况,以便查证该实。发生事故一律不准私撤现场,私撤现场除承但全部责任外,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急需抢救伤员、但又无法找到车辆时,要做好车辆、伤员位置的标认,按所学到的卫生救护知识进行抢救,并有证人证实,找人看好现场,驾驶员在发生事故之后一定要积极协助交警部门参与现场拖救和处理事宜,未经同意不得擅目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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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通报处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公司下属各单位所有车辆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

行车事故统计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2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以下的事故(当事故涉及多方时,包括多方车物损失,下同)。

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或轻伤3人及以上;现场车、物损失折款1,000元至3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或重伤3-10人;或现场车、物损失折款30,000元至60,000元以下的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人及以上;或重伤11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及其以上;或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及以上;或车、物损失折款60,000元以上的事故。

行车事故类别分为,翻车、坠车、碰撞、刮擦、运行伤害、爆炸、失火等。

行车事故应负责任为,全部、主要、同等和次要责任。

行车事故报告

行车事故报告分为:内部事故统计报告和上报事故统计报告。 内部事故统计报告是指:当车辆发生轻微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自车辆单位接到事

故报告开始,24小时内填报《行车事故报告》上报公司安全保卫部;未造成人员受伤的行车事故须及时填报《行车事故报告》,每起事故一份。车队填报《事故(登记)月报表》

,于在当月底25日前汇总上报集团。

上报事故统计报告形式为一般报告和紧急报告两种。

一般事故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1-2人;

2、一次重伤3-9人;

3、遇险人数1-4人;

4、无人员伤亡但经济直接损失50-100万元以下行车事故或车辆火灾事故。

一般事故报告程序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

4小时内(依基层单位接到报告时计算),按《道路运输行业行车事故快报》内容填写后,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紧急报告范围 1、一次死亡(失踪)3人及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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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

目 录

1、安全事故报告 ·············································································· 1

2、事故处理的要求 ·········································································· 1

3、各类事故的划分 ·········································································· 3

4、事故报告的内容 ·········································································· 4

5、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内容与要求 ··············································· 4

6、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 4

7、公司(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 4

8、爆炸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5

9、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7

10、物体打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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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统计报告

(一)发生重伤事故后,受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当立即用最快的速度报告企业主管部门。

(二)发生一般死亡事故,即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2人的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园区安监部门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等部门。

(三)发生伤亡事故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报、虚报、瞒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阻碍和干预企业执行报告。

(四)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应积极抢救伤员和财产,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要一定物件时,必须无条件提供。同时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标识、记录、拍照或摄像。死亡事故的现场需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清理。

二、事故调查:

(一)1至2人的重伤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

区综治办、安监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园区综治办、园区安监部门会同区安监局、公安、监察、工会组织调查,企业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三)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必要时,也可以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与发生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予以回避。

(四)事故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建议。

(五)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并分送到发生事故的企业和调查组成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经过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2、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的性质及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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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制度

一、 街道安监站负责辖区内企业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二、 发生伤亡事故后,街道安监站必须在1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方式向区安监局快报,月底报送正式报表。对于群众举报的事故,如果核查难度大,可事先将事故简要情况报告区安监局,待确定后在次月补报;

三、 统计上报的报表须由填报人签字、分管副街道主任审核签字、盖公章后方能上报;

四、 各类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总结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区安监局备案;

五、 各类统计报表和工作总结一定要准确及时上报,不得随意增减统计项目和推迟报告时间,更不能错报、漏报和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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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制度

泉州市德志物流货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统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牵头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伤、轻伤)。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发生事故以后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计入(排除医疗事故或自然死

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必须按《公司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或者发生再次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抢救期间及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逃离事故现场,不在单位的应当立即返回。

第八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当妥善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因事故抢救、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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