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三年五月

目 录

1、安全事故报告 ·············································································· 1

2、事故处理的要求 ·········································································· 1

3、各类事故的划分 ·········································································· 3

4、事故报告的内容 ·········································································· 4

5、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的内容与要求 ··············································· 4

6、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 ·································································· 4

7、公司(分公司、工程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 4

8、爆炸与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5

9、高处坠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7

10、物体打击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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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落实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为:“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上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培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追究责任。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或者遇到无法联系单位负责人等特殊情况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五、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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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除立即向项目建设和监理单位报告外,还应该将事故情况及时、如实向事故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地方安监部门报告。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好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如实报至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预估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自治区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的内容相同。

北京华路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大—奇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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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一.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三.职责

1、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类事故的统计,并主管、协调或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报告处理工作,确保该制度的有效运行。

2、事故单位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本制度要求尽可能迅速地进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以确保工作效率。

四.工作制度

1、事故报告

(1)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直接或逐级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当事人并需在3天内填写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表》,交于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用电话、电报、电传等快速方法报主管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当地安监部门和公安等部门。。

(3)在报告事故的同时,应按《应急准备制度》要求开展救援工作,防止事故及事故损失扩大。

(4)发生火灾事故后,应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发生生产、设备、交通事故后,应立即向公司职能部门报告,并尽快通知公司有关领导和其他相关部门。

2、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和责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措施不放过、职工不受教育不放过。

(1) 一般性事故由保安部调查。

(2)遇有与机械设备技术有关的轻伤事故或一次重伤1-2人事故,由经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保安部及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3)一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按照隶属关系由安监局视情况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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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事故分类和分级、报告、调查、处理、汇报、上报及统计等事项。 本制度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及项目部。

(二)引用标准和政策规定

1. 国务院34号令《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2. 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3. 建设部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4. 国家和建设部、有关省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相关规定。

5.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三)事故报告

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项目安全员或项目负责人应在8小时内向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 外埠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分公司安全管理部。

3. 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事故快报》形式)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市(区)安全监督局、市(区)安监站、派出所。外埠项目部发生上报公司级事故后,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 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四)事故现场处置

1. 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 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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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中交四公局呼和浩特东线快速路

第二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事故报告与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应立即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领导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的当时,以电话、或派专人上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

3、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或派专人报公司安全部门和主管经理。公司安全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以上述同样方式、报告内容,上报上级安全监督局、安监站、派出所。项目部在向公司报告的同时,应报告当地主管部门。

4、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恶性事件时,事故发生项目部安全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事故责任项目部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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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 事故上报的时限与部门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又关部门报告。如果事故现场条件特别复杂,难以准确判定事故等级,情况十分危急,上一级部门没有足够能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或者事故性质特殊、社会影响特别重大时,应当允许越级上报事故。

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于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院: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和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上报事故的首要原则是及时。所谓“2小时”起点是指接到下级部门报告的时间,以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为例,按照报告时限要求的最大值计算,从单位负责人报告县级管理部门,再由县级管理部门报告市级管理部门,市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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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一、术语和定义

1.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是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或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包括:

(1)职工因从事生产或工作发生的伤亡事故。

(2)在生产时间、生产区域内,职工虽未从事生产或工作,但由于企业的设备、设施、劳动条件、工作环境不良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3)与企业的生产、工作有关,在生产区域内(包括厂区、矿区、货场、建筑工地等),因车辆伤害造成的伤亡事故。

(4)企业发生各种灾害或者险情时,职工因抢险救灾而造成的伤亡事故。

(5)区、县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认定的职工因工伤亡事故。

2.职业病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疾病。

3.轻伤事故指受伤后歇工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事故。

4.重伤事故指造成肢体残缺、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依据原劳动部颁发《重伤事故范围》或经医师诊察后认为受伤较重,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会同工会做出研究提出初步意见,由地方劳动部门审查确定为重伤的事故。

5.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6.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7.未遂事件指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8.五不放过指事故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二、事故的报告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迅速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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