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及时处臵银监会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重大突发事件,减少对银行业造成的损害,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及《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突发事件是指可能严重危及银监会系统正常运转或银行业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偿付能力、信誉水平及影响区域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事件。
第三条 银监会派出机构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实际完善重大突发事件发现、报告和问责制度,建立清晰有序、及时有效的报告流程,明确报告的具体要求和责任人员,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重大突发事件的接收、分析、上报工作。
第四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遵循及时、准确、真实、全面的原则。
第五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标准
(一)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事件
1.金融挤兑事件。
2.150人以上聚众上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及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3.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4.盗窃、出卖、泄漏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事件。
(二)严重影响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引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无法正常营业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
2.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两个(含)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1小时(含)以上的事件,或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营业网点无法正常开展业务3小时(含)以上的事件。
3.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省级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银监局直接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城市商业银行总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等不能正常履职的事件。造成银行业金融机构3人以上(含)重伤、失踪、非正常死亡的事件。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