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须知
一、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办发[1998]44号)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
二、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及条件
㈠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能为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
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通过GSP认证,一年内未发生药品质量事故;
2、严格执行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一年内未发生违反药品价格的行为;
3、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备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80%以上的药品;
4、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有计算机管理系统和专职操作人员及财务结算人员;
6、符合《厦门市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并达到下列要求;
(1)药品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定点药店之间的服务半径大于500米;
(2)零售药店注册资金不少于80万元。
三、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的材料
㈠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㈡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㈢药学技术人员、药工人员名册、职称证明、药工证和劳动合同;
㈣药品经营品种和药品进销清册;
㈤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㈥药店主要设备及验资证明;
㈦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㈧评审前一年业务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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