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劳务派遣人员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拓展公司人力资源开发渠道,进一步激发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劳务工”)的工作积极性及责任感,更好地为公司的稳步发展做贡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劳务工是指与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劳务派遣单位派往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务工转化(以下简称“转化”)指的是由劳务工向公司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化,即由劳务派遣人员转化为公司直接招聘人员。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公司成立劳务工转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具有对劳务工转化相关事项的决定权,一般不少于11人。
主 任:总经理 副主任:常务副总经理
成 员:公司其他领导、生产安全部部长、综合管理部部长、党群工作部部长及公司中级职称以上(含技师、高级技师)人员(根据当年申报转化的劳务工的情况进行甄选)。
第五条 劳务工转化评定委员会下设劳务工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劳务工转化相关制度,提出劳务工转化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劳务工转化工作。
第三章 转化条件
第六条 年龄要求:生产岗位及生产辅助岗位劳务工男性年龄不超
过45(截止年底,下同)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40周岁;管理岗位劳务工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七条 文化程度要求:生产岗位劳务工要求中专(或高中)以上 文化程度,生产辅助岗位劳务工要求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管理岗位劳务工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条 在公司工作满2年(截止年底,下同)及以上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具备转化资格(当年未转化的,在满足前款的条件下,资格可保留一年)。
(一)被集团公司评为优秀劳务工的。
(二)连续两年被公司评为优秀劳务工的。
(三)为防止和杜绝质量、设备、安全、环境污染等事故发生,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本人申请并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的。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