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的调查

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的调查 今年以来,宜丰县检察院以加强立案监督为契机,积极走访税务、工商、质检、国资、人口与计生等行政执法部门,通过与行政执法部门办案人员座谈,了解行政执法中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遇到的困难,对现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目前,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三少”现象:一是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数量较少。20xx年以来,全县行政执法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仅1件1人;二是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较少。除公安、工商、烟草、税务外,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从未移送过涉嫌犯罪案件;三是移送后法院判处实刑的较少。针对这些问题,该院认真分析,因地制宜地推出了一些积极措施。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问题的原因分析

1、行政执法机关与公、检、法的配合不密切,贻误一些侦查破案的最佳时机。如少数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主要任务是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打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和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是司法机关的事。由于司法人员对行政业务、法规、会计、金融等知识熟知程度不高,联合办案有时就成为行政执法部门单打独干了,而且双方无法相互制约和监督。

2、受理移送案件“门槛”过高。司法机关往往以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作为拒收案件的主要理由,致使部分案件无法移送,无形中把行政执法机关摆在了“侦查部门”的位臵。司法机关也 1

无从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有多少符合刑事追诉标准,不移送甚至以罚代刑,司法机关也无从解决。

3、移送反馈不足。对于移送的案件,有时公安机关没有依据有关规定,将是否决定立案或者转交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致使移送案件的处理情况不予反馈或者反馈信息不具体,影响行政执法部门后续工作的顺利开展。

4、一些联席会议机制作用不大。联席会议仅在解决某一方面、某一时期、某一行业的法律监督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多数情况下,行政执法过程中缺乏整体配合,大多对联席会议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难以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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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广大人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张家口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张家口市交通运输系统20xx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部门工作要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路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在案报支队备案。

第三条 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必须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四条 路政执法人员应妥善保存和提供有关证据,对查获或扣押的涉案物品,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条 路政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与司法机关办结涉嫌犯罪案件的交接手续,在司法机关决定立案后,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第六条 对拟移送案件应出具书面报告,报支队长批准;支队长自接到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

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

第七条 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五)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

第八条 路政执法人员向公安机关移交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要求公安机关在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移送人应当保留案件材料复印件。

第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案件,在其作出书面说明退回支队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其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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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法治化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法治化的思考

——兼谈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案件的有效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现象严重,突出反映了行政权力的滥用和法律监督的软弱问题。为解决这一突出问题,保证涉嫌刑事案件顺利移送,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出台了诸多规定,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原则性规定,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规定与工作实践存在较大脱节,缺乏可操作性和执行性,检察权的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因此探讨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在立法和适用上的有机衔接实有必要。

一、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少的原因

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刑事犯罪案件存在“两少”现象,即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少和移送案件数量少。原因在于:一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因素决定。一方面行政权具有天然的自我扩张特性,容易造成行政执法机关权力的滥用。随着社会事务的复杂化和多样化,行政权的内容和边界被扩大,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机关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若不受控制,就会导致权力滥用,造成严重后果。另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存在狭隘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观念,认为案件移交给司法机关就转让了对违法者的部分控制权,会影响单位利益,因此存在能罚就罚,一罚了之的现象,使得犯罪案件线索流失。 同时,实践中,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有一部分都发生在对本地区贡献比较大的单位或部门,对他们的查处势必影响到本地区的利益,也会受到行政上的干预和阻挠。此外,行政执法人员认知和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刑事案件意识不强也会导致案件线索流失。二是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不力。一方面是监督无措。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例如移送案件的标准、程序以及责任等都没有具体规定,使得现行许多法律规定如同虚设。另一方面是监督“为难”。在现行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下,检察院对地方行政机关存在着机构、人员和经费等依附关系,为了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协调处理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因此对于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实在是勉为其难,导致监督职能不能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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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 接 工 作 机 制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惩处食品安全犯罪,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

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工作联系,密切协调配合,实现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市、县(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不同层次的联席会议,统一认识,通报情况,共同研究执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协调解决疑难问题。市级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设在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均要明确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指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二)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定期通报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情况以及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公安机关定期通报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销案情况;人民检察院定期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人民法院定期通报审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的情况。

二、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制度

(一)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对案情重大且复杂疑难、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通报,并可以就涉嫌犯罪的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等问题进行咨询,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研究,在三日内答复。

(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当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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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关于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

作,加大对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法治质检建设,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加强质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树立大局意识,进一步提高对“两法衔接”

工作的认识

(一)“两法衔接”工作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

任务,是保障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发挥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整体合力的重要措施,事关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事关经济社会秩序维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障。质检部门作为重要行政执法部门,要从有利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执法思想,正确处理案件查办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关系,正确处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关系,切实解决“两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问题,

更加主动地加强与司法部门的协调配合,资源共享,提高执法合力,保障“两法衔接”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进一步规范“两法衔接”工作程序

(二)各级质检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查处违反质检法律法规的行政违法案件。对涉案货值、违法情节、危害后果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坚决禁止有案不移、以罚代刑。

(三)各级质检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将通报情况记录在案。公安机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四)各级质检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移交案件全部材料的同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或者在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确认。质检部门应当保存移送案件材料复印件,并将案件移送书及案件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质检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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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

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稽[201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当前,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药品安全。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打击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衔接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

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从保障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认真依法履职,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行为,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工作情况,分析药品安全形势,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完善打假工作合作机制,提高联合打假效能,促进打假合力,增强依法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违法犯罪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协作,规范案件移送查处工作

(一)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制售假劣药品涉嫌犯罪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积极给予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无证生产销售药品信息、线索的,应当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开展调查,及时发现、侦破涉嫌犯罪案件。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管。

发现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公安机关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将案卷材料及时退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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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20xx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20xx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副职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

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抓住重点,围绕重点环节、重点区域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整治活动。全年,工检查单位N次,依法行政处罚N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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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两法衔接总结

20xx年“两法衔接”工作总结

根据《石家庄市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等通知要求,我局结合实际对“两法衔接”机制的运转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我检查,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两法衔接”工作情况

一直以来我局十分重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特别是在开展联合专项整治工作中,我们不仅加强了与公安机关的协作,还加强了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和协调配合,对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我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不断探索建立“两法衔接”的有效工作机制。成立一把手为组长,主管副职为副组长行的领导小组,对案件进行监督核审。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两法衔接”工作方案工作制度。从组织机构上保证了“两法衔接”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建立健全各项机制,杜绝以罚代刑现象发生

做好“两法衔接”工作,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从案件办理程序上设定了制约机制,使案件办理从立案到结案要经过授权、核审、及处罚后的审核等环节,做到调查、核审、处罚三分离,有效地杜绝了以罚代刑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制定了问责办法等多项制度,保证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完善,执法责任追究落实,案件移交、立案、信息反馈依法进行。

(三)加强教育培训工作

我局特别注重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和执法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们建立了每周、每月的学习制度、组织开展模拟执法现场培训、主要对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和执法实践中有关证据的保全、行政处罚等方面进行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了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办案水平。同时,我们对一些违法案件及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争取案件调查初期的公安介入,通过与公安协同办案,主动学习借鉴公安干警的办案手段、经验,使一些比较棘手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得到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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