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勤制度怎么安排?怎么证明员工旷工、迟到、早退?尤其是在离职前的一个月?
反案例:1、科技公司主张匡某某20xx年11月经常迟到、早退和旷工,但其没有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其提供的证人未到庭接受质证,依法不能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而其提供的考勤记录为电子考勤,没有匡某某的签名,其真实性无法认定;故对科技公司不支付匡某某20xx年11月的工资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刘某某20xx年7月1日至7月13日的工资问题。XX公司提交的考勤表和工资条均不能证明刘某某的工作时间和XX公司已足额支付刘某某该期间工资的事实,故本院按照刘某某的主张认定刘某某7月1日至5日请病假,7月6日至7月13日上班,并认定刘某某该期间的工资为813元,XX公司已支付142.67元工资,还应支付刘某某670.33元(813元-142.6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67.58元(670.33元×25%)。
3、关于董某某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5月11日期间工资的问题,深圳市利×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主张董某某在上述期间并未正常上班,并提供考勤记录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该考勤记录未有董某某的签名且董某某亦不予认可,故对该考勤记录的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因深圳市利×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能就董某某该期间的考勤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深圳市利×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董某某支付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5月11日期间工资,原审对此认定无误且计算方法及金额均 1
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4、××公司应否支付王某某20xx年3月工资的事项,××公司主张王某某20xx年2月即旷工4天,20xx年3月1日擅自离职,没有再来公司上班;王某某主张其于20xx年3月29日离职,原因为××公司无故扣发20xx年2月工资。本院认为,双方均未就王某某的离职时间提供相应证据,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是否出勤进行记录,如劳动者自行离职,用人单位会做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公司无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某20xx年3月1日即自行离职,也未对王某某做出任何处理,因此无法认定该项事实。原审法院据此采信王某某的主张,认定其实际于20xx年3月29日离职,本院认为是适当的。因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某20xx年3月1日至3月28日的工资。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