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文 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起设立

第一节 设立准备

第五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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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xx年)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2012-10-23 16:25 来源:保监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政策,依法对债权投

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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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目 录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 - 2 -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 - 5 -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 - 5 - 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12 - 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15 - 关于保险机构投资无担保企业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 - 16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 - 17 -

- 1 -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

保监发〔2009〕43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行为,防范管理运营风险,现就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机构按照《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的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

二、保险公司投资债权投资计划的,除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最近两个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保持在1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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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业务简介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业务简介

基本产品: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的一种固定收益率产品。 法律法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指引(试行)》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交易结构:

行业范围:

能源、交通、市政、环境保护、通讯等国家重点支持基础设施产业。 项目资质:

获得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批准,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被;已建成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性净现金流应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具有良好投资回报,有合理收益;省级政府批准项目,应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采用政府规费还款的,政府规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约束。 偿债主体: (1)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省级国资委控制企业(拟增加)。

(2)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拟改为发债企业行业平均水平)。

(3)信用评级达到投资标准,具有确定偿债计划,还款来源清晰明确,真实可靠。

信用增级: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业务简介

A类:国家专项基金或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投资最长期限10年

B类:净资产200亿元的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投资最长期限7年。 C类:资产抵押和收费权质押(不低于债务价值2-4倍),投资最长期限5年。 B类担保分析:

基本要求:

1、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它条件:

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2、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含上述担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担保人速冻比率不得低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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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xx〕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2〕92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年10月12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 —1—

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臵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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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10-22 17:13:25 来源: 中国保监会 有0人参与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保监发〔2007〕53号)0《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保监发〔2009〕41号)《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保监发〔2009〕43号)同时废止。

保监发〔2012〕92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年10月12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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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

保监发〔2009〕41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明确操作流程,维护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及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稳步推进保险资金以债权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规范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业务,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指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专业管理机构),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依据信托原理,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引规定,审慎开展业务。

第二章 能力标准

第四条 专业管理机构开展债权投资计划业务,除符合管理办法和管理指引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体系,健全的公司治理,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清晰的责任追究等制度,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监管规定标准。

…… …… 余下全文

篇八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置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第六条 中国保监会负责制定债权投资计划业务的政策,依法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与发行

第七条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