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指引(试行)
文 号:保监发[2007]53号
颁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6-07-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投资行为和操作流程,防范投资管理风险,维护保险资产安全,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投资计划),是指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以下简称受益凭证),向保险机构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委托人应当自主投资,自担风险;受托人应当及时明示项目经营风险和投资风险,谨慎勤勉管理投资计划;托管人应当规范保管资产,监督投资计划运作;独立监督人应当维护受益人利益,监督受托人和项目方管理运营情况。
第四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依法对投资计划设立、运作和清算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发起设立
第一节 设立准备
第五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前,应当做好下列基础工作:
(一)综合考虑经济运行周期、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因素,研究确定投资计划;
(二)审慎选择投资项目,确保所选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
(三)全面评估投资风险,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四)与其他当事人协商投资计划运作方案。
第六条 受托人设立投资计划,确定投资项目,发行受益凭证,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尽职调查、评估项目风险、论证投资可行性,形成相关报告;
(二)风险管理部门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投资项目和业务流程合规性,阐述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三)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授权机构,审议设立投资计划,形成有关决议;
(四)委托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估受益凭证信用级别;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