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债权投资计划

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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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投资计划的设立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符合下列能力标准:

(一)建立专业管理体制,设立专门的子公司或者事业部。子公司应当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制度体系、有效的决策机制、规范的操作流程,并设置项目储备、投资审查、投资管理、信用评级、运营保障、风险管理、法律咨询等职能部门。事业部至少具有子公司的专职岗位。

(二)信用评级部门或者岗位设置、评级系统、评级能力等达到规定标准。

(三)建立科学完善的制度体系,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项目储备库制度。明确入库标准,并对入库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2.项目评审制度。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其中外部专家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评审委员应当保持独立性;

3.投资决策制度。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相关决策机构的决策权限和程序。决策机构成员兼任项目评审委员的比例,不超过决策机构成员总数的20%;

4.信用评级制度。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和评估模型,开展主体评级和债项评级,明确风险限额和发行规模;

5.投资问责制度。建立 “失职问责、尽职免责、独立问责”的机制,所有项目参与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投资管理、法律合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风险管理、会计审计等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3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的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5年以上项目投资、信贷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资质的中级以上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具有5年以上信用评级经验的人员不少于3人;债权投资计划风险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专业管理机构设立的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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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业务简介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业务简介

基本产品:保险资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是根据信托原理设计的一种固定收益率产品。 法律法规: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

《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指引(试行)》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

交易结构:

行业范围:

能源、交通、市政、环境保护、通讯等国家重点支持基础设施产业。 项目资质:

获得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批准,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被;已建成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性净现金流应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具有良好投资回报,有合理收益;省级政府批准项目,应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采用政府规费还款的,政府规费应当具有法律依据和相应约束。 偿债主体: (1)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省级国资委控制企业(拟增加)。

(2)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等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拟改为发债企业行业平均水平)。

(3)信用评级达到投资标准,具有确定偿债计划,还款来源清晰明确,真实可靠。

信用增级:

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业务简介

A类:国家专项基金或商业银行提供担保,投资最长期限10年

B类:净资产200亿元的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投资最长期限7年。 C类:资产抵押和收费权质押(不低于债务价值2-4倍),投资最长期限5年。 B类担保分析:

基本要求:

1、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

2、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提供本息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其它条件:

1、担保人信用评级不得低于偿债主体信用评级

2、担保人全部担保金额(含上述担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担保人速冻比率不得低于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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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筛选要求

附件3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筛选要求

一、偿债主体要求

(一)在中国境内、境外主板上市的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中央大型企业(集团)。

(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经营现金流与负债比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和财务杠杆倍数等指标,达到境内上市公司上年度行业平均水平。

(三)具有监管机构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状况良好、无违约记录的评估报告,或者能够提供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支付债券利息的证明,信用主体评级达到专业管理机构内部评级标准。

(四)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经营年限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具有稳定的现金流,能够覆盖项目投资及偿债支出。

(五)具有确定的偿债计划,还款来源清晰明确、真实可靠,能够确保偿还债权投资计划的本金和收益。

二、项目要求

(一)获得国务院或者有关部委批准,省级政府批准的项目,应当为已建成,且效益良好,偿债能力强。

(二)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最高级别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

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评估报告。

(三)自筹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6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项目方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总预算的30%,且资金已经实际到位。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计划,关系国计民生、具有重大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属于鼓励发展的产业或行业。

(五)财务内部收益率不低于债权投资计划预期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不低于4倍。

(六)已建项目具有稳定现金流,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应当大于全部利息费用,在建和新建项目具有可预测的现金流,建设期内和建成后具有确定的利息支付和还款资金安排。

(七)具有良好的投资回报,扣除资金成本、管理成本和预期损失等相关成本后有合理收益。

(八)环境评价、节能评估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和重复建设项目。

三、担保要求

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确定信用增级。信用增级方式与偿债主体还款来源相互独立,信用增级方式分三种:一是可由国家专项基金、银行提供担保;二是可由上年末净资产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三是以无限售流通股质押、可转让收费权质押、实物资产抵押的方式进行信用增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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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滨海建投委托债权投资计划协议-机构

风险提示:

本投资计划所募资金将全部委托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银

行”),由兴业银行购买天津滨海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建投”)在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挂牌交易的委托债权。本产品面临的主要风险为滨海建投的信用风险,即滨海建投因信用主体恶化甚至发生违约,可能导致公司无法偿还该笔委托贷款,在投资计划到期时无法及时支付投资计划到期资金。

本投资计划有投资风险,最不利的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将全部损失。本产品认购

后不允许撤单。投资者应仔细阅读本投资计划协议条款,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

兴业银行企业结构化融资20xx年第43期

滨海建投委托债权投资计划协议书

协议编号: 甲方(机构投资者):

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人姓名: 电话: 地址: 邮编:

乙方(投资计划管理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办行:【 】分行)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购买兴业

银行企业结构化融资20xx年第43期滨海建投委托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投资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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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资金〔2013〕93号 整理人:许斌龙律师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推动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发展,提高监管效率和透明程度,根据《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债权投资计划发行将由备案制调整为注册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称专业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注册机构报送注册材料,依规注册。过渡期间,注册机构临时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

二、专业管理机构报送的注册材料,包括正本和电子版光盘各一份。注册材料应当符合监管规定和注册机构要求,格式规范,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机构按照监管规定和经备案的注册规则,对注册材料的完备性和合规性进行程序性、标准化形式审核。注册材料符合规定的,注册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程序,出具产品注册通知书。

四、中国保监会对交易结构复杂、投资规模较大的债权投资计划,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独立风险评估,督促发行人充分评估、揭示和披露债权投资计划投资风险。

五、债权投资计划注册后,有关当事人仍按中国保监会现行规定,办理债权投资计划登记、发行和交易,并依规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中国保监会通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对债权投资计划业务进行监管。

六、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发行的其他类型的资产管理产品,需要注册登记的,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xx年1月24日 整理人简介:

许斌龙:博士,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研究员、研究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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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保监发〔20xx〕92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2012〕92号

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xx年10月12日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以下简称债权投资计划)业务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根据《管理办法》和本规定,面向委托人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以债权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按照约定支付预期收益并兑付本金的金融产品。

债权投资计划的委托人,应当是能够识别、判断并承担债权投资 —1—

计划投资风险的保险公司等法人机构或依法设立的其他组织。

专业管理机构、独立监督人等当事人参与债权投资计划,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本规定及有关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条 专业管理机构管理运用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切实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债权投资计划财产独立于专业管理机构的固有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管理、运用或者处臵债权投资计划财产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专业管理机构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债权投资计划财产不纳入清算范围。

第五条 债权投资计划的受益凭证,应当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机构登记和存管,并在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交易场所发行、交易和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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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保险债权计划

保险债权计划

一、保险债权计划概述

(一)保险债权计划定义

保险债权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的投资产品,通过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主要包括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并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

(二)保险债权计划参与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独立监管人

保险债权计划参与角色包括5类人。其中,委托人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基础设施或其他不动产项目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益人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投资计划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托管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委托人聘请,负责投资计划财产托管的商业银行,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资金存管、划拨、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指根据投资计划约定,由受益人聘请,为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

专业管理机构。

二、保险债权计划政策发展历程

(一)行业探索期(20xx年至20xx年)

20xx年,我国保险行业资产规模首次突破1万亿。国务院当年7月出台的《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为保险资金运用方式拓展创新指明方向。如何运用庞大的保险资产,在稳健规范的前提下取得合理收益,更加有力地支持国民经济发展,是当时保险行业内普遍关注思考的问题。关于对保险资金如何对接我国基础设施和不动产领域投资进入了探索时期。

(二)业务试行期(20xx年至20xx年)

2006 年3月6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通过加入债权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于交通、通信、能源、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20xx年7月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对债权计划的发行和管理进行了初步规定。20xx年11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业要进一步发挥功能和作用支持经济增长》一文,鼓励保险公司以债权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龙头企业股权。20xx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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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职责及关联关系

附件2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职责

及关联关系

如下图所示: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各方当事人职责及关联关系

合托保证合同

委托人是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公司和保险控股公司;受托人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负责发起设立计划、进行项目投资和管理;受益人,是指委托人在投资计划中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以为委托人,受益人可以兼任独立监督人;托管人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任,负责为保险债权投资计划资金提供存管、清算等托管服务;独立监督人可由商业银行担任,负责维护受益人利益,对受托人

管理投资计划和项目方具体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独立监督人与受托人、项目方不得为同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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